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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普法心得体会简短 保险公司普法心得体会简短总结(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保险公司普法心得体会简短一

一直以来,保险之于我,是遥远而混沌的,虽然我受过高等教育。我们这一代人常被称为保险缺失的一代,在少年时代,我没有受过系统的保险知识教育,连知之甚少的保险知识也是来自于道听途说,其中更有许多歪曲和误解,更别说去购买一份有保障的保险。

在生命人寿的专业学习,让我心中的疑惑如迷雾遇到阳光一样逐渐消散。在此之前,我和很多人一样,保险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年轻身体健康不需要保险。我参加了新人班培训,认真学习了“生命人寿”的发展历程从这个故事中我彻底顿悟了,原来我和我所有人一样,都在无意识地每年重复着这样的游戏。根据中国人生命表统计显示,中国人的年平均死亡率恰巧是千分之三!也许有人说千分之三的概率很小,因为1000人之中才只有3人。但是真正有谁敢朝自己的脑袋开枪呢?因为对每个人来说,只有两种可能:生或死。因此,每个人的概率是50%。

既然这是一个逃不了的游戏,既然人生中存在着不可规避的风险,我为什么不及早做准备呢?

我明白,天晴的时侯修房子的人,才是真正的智者。就像胡适先生说的:“保险的意义只是今日作明日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小时作儿女长大的准备,如此而已!”用通俗的话说人寿保险就是一种在不需要时准备,在需要时使用的特殊商品,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能保障我们和家人,可以得到大笔的急用现金,补偿经济损失,保证生活来源,维护人生尊严。

思想的升华促成我心态的转变,让我真正地投入到保险事业当中来,拉开了与吉祥三宝相约的序幕。

吉祥三宝”的名字源于佛典《吉祥经》中最为上乘的部分。“奉养父母亲,爱护妻与子,从业要无害,是为最吉祥.”其中《吉祥经》中提到父辈爱、妻子爱及儿女爱,被视为人生三宝。吉祥三宝作为全世界第一张开光保单,以社会、公司、客户吉祥,以父母、妻子、儿女吉祥,完美诠释《吉祥经》及人生三宝的内涵。“吉祥三宝,大爱无疆”,客户每购买一张“吉祥三宝”保单,生命人寿将代客户捐赠10元给玉树灾区。

吉祥三宝,它集吉祥与爱心一体,给人们带来平安和祥和,更是融入了万千人士的爱心和希望,它如此珍贵与美好,怎能让我不对它充满期待?怎能不让我激情澎湃?

“吉祥三宝”采用当前市场上先进的保额分红方式,同时更注重保障功能,特设双倍人身保障,另外,吉祥三宝还配属了大病额外给付特别保障责任。在客户不幸患大病享受高额赔付后,主险责任继续有效,不影响客户理财收益及意外保障。真正实现了生命人寿“以人为本”的产品设计理念。

推荐保险公司普法心得体会简短二

黔江区教委:

小南海镇中心小学校现有中心校一所,完小一所,村小九所,三十一个教学班,学生973人。为努力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减轻学生及其家长负担,学校本着正面引导,不强制、不干预的原则,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了平安保险,现将我校学生参加保险情况作一简要自查报告。

我校学生的平安保险由中国人寿黔江分公司承保,保险费每生30元。全镇小学973名学生中共有624人参加了平安保险,投保率64.3%。

在学生保险工作中,我校认识十分清醒,学生平安保险属商业保险范畴,始终本着一个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生及家长自主选择投保。不管是学校还是承担我校学生保险的中国人寿黔江分公司都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了一些必要的'宣传,正面引导,有效防止了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在整个工作中我们做到了一个“执行”四个“不”。

一个“执行”:严格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行政干预商业保险市场的通知》精神,在学生保险中不存在政府及有

关部门的行政干预,作为学校更是让学生、家长自愿参加,尊重家长及学生的意愿、选择。

三个“没有”:1、没有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保险或要求学生在指定的保险机构投保。目前我校学生投保的人寿保险黔江分公司在保险工作中讲信誉,坚持原则,且对学生意外伤害后赔偿及时,让广大参保的学生及家长十分满意,自愿在该公司投保,我校学生投保率在60%左右,所占比例不算大学校没有强制学生保险。2、没有与保险机构利益分成行为。学校所有教职工也从没有接受保险机构吃请或收受回扣的情况,从保险公司看也没有向学校教职工请客送礼、返回回扣的现象,一切均按原则办理。3、没有将学生保险费与开学时学校实施的“一费制”收费捆绑进行,一是学校“一费制”收费与保险费开取各在一地;二是保险费收取无学校教职工参与,由保险公司业务员自己收取。

总之,通过自查,我校学生平安保险工作一切正常,有效贯彻执行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有效维护了学生家长的利益,同时也很好地维护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小南海镇中心小学校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推荐保险公司普法心得体会简短三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大家好!

财富盛会,嘉宾云集;良辰胜景,荣耀津门。首先,我谨代表中国人寿成都市分公司向各位嘉宾莅临本次盛会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敬意!

今天,我们特别举办“国寿十五载感恩客户情”vip客户答谢会,旨在答谢各位朋友多年来对中国人寿的信赖与支持;同时,借此平台向各位嘉宾汇报公司发展的经营业绩,共享我们携手创造的辉煌成果。

经过六十一年的深厚积淀,今天的中国人寿拥有了能够与全球同业保险公司抗衡的雄厚实力。特别是20_年重组以来,公司实现了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上市的骄人业绩,正朝着“打造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的目标奋进。目前,公司总市值高居全球上市保险公司首位,在《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118位,是我国保险业唯一一家全球企业、全球品牌“双500强”企业。公司总资产规模已达1.8万亿元,牢牢占据着国内保险市场主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航空母舰”。中国人寿注重品牌内涵的丰富与多元化,在保险业率先推出“国寿1 n”服务品牌,落实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战略。公司以“撒播爱心、造福社会”为永恒的价值理念,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并荣膺我国政府颁发的慈善事业的最高奖“中华慈善奖”。

中国人寿直接对接金融、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管理与资

本运作,广泛开展投资回报稳定丰厚的战略合作,具有强大的抵御风险的能力,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积累丰富的战略性资源。

稳健的经营带来了良好的收益,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_年资金运用受益86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328亿元。标准普尔等三家国际著名投资服务机构一致给予中国人寿a 或a1的最高评级,突出反映了中国人寿非凡的市场地位、庞大的分销网络和强劲稳定的盈利能力。

本次“国寿十五载感恩客户情”vip客户答谢会是中国人寿为品质客户特别提供的系列服务活动之一。为此,我们诚挚邀请到了业界知名理财专家,与诸位共同探讨智赢人生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达成事业成功与完美人生双赢的新境界!

我们期待:在与各位嘉宾的信任与合作中能够创造出助力各位事业更加腾达、生活更加美好的良机!

最后祝愿各位嘉宾:身体健康、心情舒畅、财源广进、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推荐保险公司普法心得体会简短四

全文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十一条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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