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条例心得体会总结 内务条例心得体会(8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主题事务条例心得体会总结一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的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 / 年 / 月 / 日起至从/ 年 / 月 / 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 / 年 / 月 / 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 / 年 / 月 / 日起至从/ 年 / 月 / 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专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的工作需要,在专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一)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 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 3500 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6 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议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有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同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 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 规范的不当要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换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 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 (二)(三)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 无 ;
(二) ;
(三) ;
十、本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期限届满时终止。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有关条款加以修改、补充。
十一、本合同续签及终止。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聘用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离所,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就是否同意乙方离所作出答复,如果同意乙方离所,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违法法律、法规或者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2、乙方连续两年无法完成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3、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1、甲方有损害乙方合法权益行为的;
2、乙方因工作需要迁往异地或到异地工作的;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律师工作的;
4、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十二、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五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 市司法局、市司法局、 省司法厅 。
十四、合同附件(甲方规章目录等)。
甲方(盖章):
甲方代表人(签名):
乙方(签名):
合同订立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甲方规章制度目录)
主题事务条例心得体会总结二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第一个百年目标即将如期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即将开启的关键时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统一战线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而修订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条例》的修订和实施,是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遵循,充分体现了中共中央对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高度重视,标志着统战工作迈向新台阶,意义深远,影响巨大。
作为一名九三学社社员,要更加清楚地认识到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身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把涉及统战领域的各项制度和机制贯彻好、执行好、运用好,在履行职责上起好带头作用。
要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深刻认识中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巨大优势和光明前景,准确把握使命方位,切实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在事关道路、制度、旗帜、方向等根本问题上立场不含糊、原则不动摇,永远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一是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准确领会《条例》所体现的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和精髓要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原文仔细学、对照新旧《条例》对比学、带着重点任务深入学、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学,确保把各项内容学深吃透;二是要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深入宣讲解读、把握实质要义、提高统战意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坚持高站位意识,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更好地发挥参政党的职能作用,按照高标准推进,创新工作方法,补短板、强素质,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一是认真履职,提出高质量调研报告和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二是要主动对标新时代参政党要求,以“高素质、有作为的参政党”为目标,从自身做起,认真检视自身在工作、思想上的不足和缺陷,坚持抓思想认识到位、抓检视问题到位、抓整改落实到位、抓组织领导到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良好的工作作风、负责的精神状态、务实的行动举措,加力加劲,补齐短板,提高工作质量。
要立足本职岗位锐意进取,卯足干劲加油干,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好服务好群众“最后一公里”,走进群众,摸清群众所思所想,满足群众的期待,不断创新统战工作思路理念,把群众满意当标准答案,用干部的辛苦指数换取群众的幸福指数。一是在商贸园办多年来社区建设工作经验积累和社区服务治理创新实践的基础上,努力将统战工作向基层延伸;二是扎实做好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推进辖区社会事务领域全面发展,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社区建设等工作,主动担当、扎实工作,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履职尽责、立足本职岗位,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确保各项工作让群众满意。
主题事务条例心得体会总结三
(20__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__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
事务条例心得体会总结 内务条例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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