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预备党员心得体会 预备党员个人心得体会(三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军人预备党员心得体会一
9月份的北京仍是烈日炎炎,操场的地面上冒出腾腾热气。印象最深的是我们初中第一次军训,那时候我只有12岁。军训的前两天,大家都很兴奋。唱军歌、吃大锅饭、把被子叠成方方正正的豆腐块,一切都显得新鲜又有趣。可是没过多久大家就受不了了:站军姿站得腿麻,没有饮料零食,一切又变得枯燥且乏味,好多小姑娘还因为想家躲在被子里偷偷的哭。
当时负责我们班的教官知道了这些事后,特意召开了一次主题班会,他给我们讲述了入伍时发生的趣事,分享了训练的心得体会,逗的同学们哈哈的大笑,在笑声中我们知道了什么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刻苦训练、迎难而上、挑战自我。不仅如此,初次离家的我们也想到了那些战士们,他们一样离家远行,他们是国家的护卫军,更是勇敢、无私的象征。多少个佳节他们只得在远方默默地思念着亲人,孤独地在夜空下站岗执勤。我们不禁对他们产生了崇敬。
第二天同学们军训的士气果然明显不同了。就拿站军姿来说:在这之前,对于没军训过的我们来说,认为站军姿是一件很简单的事,不就是站着么!可教官告诉我们,军姿首先要立正,抬头挺胸,两眼目视前方,然后大拇指要贴于食指第二节,两手必须紧紧地扣在裤子上,中指要紧贴裤缝线,腿一定要挺直,不能有弯曲的趋势。光是这些还不算什么,重要的是要保持这样的姿势站立很长时间,即使身体上的哪些部位痒痒或是有虫子之类的生物在身边飞也不能动弹。同学们站了三五分钟就受不了了,可教官却能一下子站一个小时,一动不动。站军姿真的很锻炼人,它教会了我们什么叫毅力,什么叫坚持,更告诉了我们部队有铁的纪律,不能因为自己的小动作而影响了整体。
军训其实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虽然每次只有短短的7-15天,但它教会了我们许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让我们体会到了军人的苦与乐,使我们在军训后成长了许多。
后来上班了,接触最多的是同一岗位上军转干部的同事们。
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才资源。多年的部队生活和锻炼,使他们拥有坚定的信念和敏锐的政治头脑,强烈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感。与其他同事相比较,他们具有自觉的服从意识,严于律己;具有顽强的意志品质,坚忍不拔;具有果断的工作作风,雷厉风行。我的军转干部同事们乐于学习,不怕吃苦,在日常的工作中给了我许多的帮助,我也从他们身上学到了许多优秀的品质。
芳草无语,频频点头,是对露珠的谢意;彩蝶无言,轻轻曼舞,是对鲜花的亲吻;军人无悔,默默坚守,是对祖国的忠诚。我接触过的军人,无一不带给我积极的正能量和满满的感动。在成长的过程中,我感谢有他们的参与,更感谢他们对祖国、对人民的付出。
对于军人预备党员心得体会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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