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功勋荣誉心得体会简短 部队功勋荣誉心得体会简短版(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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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部队功勋荣誉心得体会简短一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解决全县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问题,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立健全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县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精准扶贫、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和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以及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
第五条 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和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目标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
(三)年度目标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六条 依据精准扶贫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违反贫困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或者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低于90%、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低于80%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七条 依据生态环境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致使本区域生态资源问题突出,环境明显恶化或无明显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二)对本区域发生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没有及时组织处理,或者处置失当造成次生灾害的有关党政领导干部。
第八条 依据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本区域境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二)县级部门分管行业领域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业一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三)一年内发生2起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连续两年发生二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干部。
第九条 依据维稳综治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内发生2起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特别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连续两年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对反宗教极端主义、反邪教组织、反恐工作落实维稳不力,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责任主体在县级部门单位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连续两年被上级单位确定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整顿单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十条 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基层党建工作不力、问题突出,受到中组部、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不按规定标准执行落实中、省、市、县制定的关于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相关规定,被县委组织部约谈两次。
2.全县党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点评,年内累计3次排名处于末位的。
3.年度基层党建考核连续两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二)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方面出现严重错误导向,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省委或市委通报批评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三)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书记和有关领导干部。
1.对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缺失,管辖范围内“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工作不支持,出现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现象,甚至干扰案件查办,导致严重后果的。
3.管辖范围内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滞后,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不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不健全,导致腐败蔓延的。
第十一条 依据领导干部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煤炭经营、房地产开发等突出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调整:
(一)涉及参与民间违规借贷的领导干部。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或通过非法融资、委托理财等形式非法谋利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和其他非法融资等活动提供或变相提供保护,或向他人(单位)出借现金收取高额利息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对本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本部门单位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者阻挠、干扰案件查办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设中顶风作案、有错不纠、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参与煤炭经营的领导干部。
1.以承包、转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参与煤矿生产经营的。
2.从事煤炭营销以及矿用装备、器材、原材料和劳保用品等供销活动的。
3.从事煤炭基本建设和其他工程的投标、招标和承包、转包活动的。
4.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以权谋私、搞钱权交易的。
(三)涉及参与房地产开发的领导干部。
1.直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活动的。
2.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纵容、教唆其他人员进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充当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行为 “保护伞”的。
第十二条 干部自身存在突出问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规矩意识淡薄。
1.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信谣传谣,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
2.落实县委、县政府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区域本单位重大改革消极怠工、措施不力,阻扰抵制改革,耽误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3.对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经纪律审查、审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等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
5.本人出现一般性违纪,给予党政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本人出现严重违纪,给予党政纪重处分后还需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的。
(二)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十三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下的调整方式主要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结合工作表现,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上述方式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分析。各镇(农业园区、便民服务中心)、县级部门单位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建议。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任职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信访举报等反映出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调查核实。针对提出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干部人选,由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联合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中要注重听取有关单位党组织、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应注意有针对性地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其陈述意见。在全面调查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建议。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应包括:调整原因、调查结果、调整方式等内容。
(四)组织决定。按照干部任免程序进行调整或问责。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谈话告知。对决定调整或问责的干部,应与其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备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调整、问责干部建立备案信息库,跟踪管理。备案信息与县纪检委容错机制备案信息进行共享。
第十五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六条 县直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县属国有重点企业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检委、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对于部队功勋荣誉心得体会简短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这次犯错误,自己想了很多东西,反省了很多的事情,自己也很懊悔,很气自己,去触犯部队的铁律,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感到了羞愧。
前几天指导员点名时三令五申,一再强调不能脱岗漏岗,可我却没有把指导员的话放在心上,没有重视指导员说的话,当成了耳旁风,这些都是不应该的。也是对指导员的不尊重。应该把队领导说的话紧记在心,把部队的条令条例紧急在心。
事后,我冷静的想了很久,我这次犯的错误不仅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而且我这种行为给连队也造成了及其坏的影响,破坏了连队的管理制度.在战友们中间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由于我一个人的犯错误,有可能造成别的战友的效仿,影响连队纪律性,对部队的纪律也是一种破坏,而且给对自己抱有很大期望的队领导也是一种伤害。每一个领导都希望自己的战士做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树立良好形象,也使我们的连队有一个良好形象。
一个良好的连队制度靠的是大家来共同维护来建立起来的,而我自己这次却犯了错误,去破坏了连队的良好制度,是很不应该的,若每一个战友都这样犯错,那么连队早就乱套了,对于我违反条令条例给予惩罚也是应该的,我今天座岗时自己想了很多,也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错误,在此错误中应负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队领导给予的处理。
我犯的是一个严重的原则性的问题。我知道,指导员对于我的脱岗行为也非常的生气。我也知道,对于军人,不违反纪律,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是一项最基本的责任,也是最基本的义务。但是我却连最基本的都没有做到。如今,我深深懊悔不已。
我会以这次违纪事件作为一面镜子时时检点自己,批评和教育自己,自觉接受监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奋进,亡羊补牢、化羞耻为动力,努力学习。我也要通过这次事件,提高我的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措施。我会好好改过的,认认真真的去学习部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条令条例,我对此很惭愧。
相信队领导看到我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相信我的悔过之心,我的行为是自己的一时失足,希望对领导和战友们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也会向你保证此事不会再有第二次发生。
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队领导和战友相信我能够吸取教训、改正错误,把今后的事情加倍努力干好。同时也真诚地希望队领导能继续关心和支持我,并却对我的问题酌情处理。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对于部队功勋荣誉心得体会简短三
《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发布实施是党中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举措。《准则》坚持正面倡导,为广大党员确立了思想道德的高线。《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底线。我们必须把学习贯彻落实“一条例一准则”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不断提升道德境界,在遵守党纪上坚持严要求、远离违纪红线,积极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弘扬“好心高凉”精神,以实际行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
一、学习贯彻“一条例一准则”,必须加强修身立德,筑牢道德高线
按照党性要求和纪律约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完善,是党员干部改造主观世界的永恒课题。我们必须对照“一条例一准则”,突出廉洁自律这条主线,围绕“四个必须”的要求,加强修为,提升境界。
一要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做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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