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社论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局心得体会模板(五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22公安社论心得体会范文一
1、抓维稳,确保辰溪社会政治稳定。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基本方针不动摇,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着力提高维稳能力,积极强化措施,确保岁末年初全县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健全维稳工作机制,完善情报信息网络,增强预警能力和处置能力。加快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以“特情”、“朋友”为主,国保兼干、信息员为辅的公秘结合、点面结合的情报信息网络系统。努力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科学参谋。加大对“*”等邪教组织的监控、打击力度。在县委、政府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2、抓严打,确保辰溪社会治安平稳。以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毒源、恶源、赌源为重点,坚持从源头上整治。进一步深化“打黑除恶”、坚持命案必破、扩大“追逃”战果、严打侵财犯罪、强化缉毒破案、突出整治黄赌问题,努力实现“四升两降”的工作目标,即打黑除恶、追逃、禁毒战果和群众满意度上升,“两抢一盗”案件发案、“黄、赌、毒”违法犯罪现象下降。
3、抓防控,确保社会面的治安稳定。加强城区的巡逻布控。继续发挥巡特警、派出所、交警以及治安巡逻队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城区的巡逻控制。切实加强重点人控制工作,坚决防止其滋事、破坏和上访。全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按照“防范在前、控制在先”的原则,严密各项工作部署,完善各种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指挥准备、警力准备、装备配备,及时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
1、抓服务,为辰溪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切实优化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为重点工程建设保驾护航。重点打击对危害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的盗窃哄抢、强装强卸、堵门截路、强揽工程、干扰破坏建设单位正常施工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协调建设单位和周边群众的关系,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维护重点工程及周边稳定的积极性,以形成良好的治安氛围。
2、抓民意,深入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进一步强化民意导向,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成效的根本标准,真正形成“群众呼声就是命令、群众要求就是任务、群众满意就政绩”的工作理念和行为习惯。深入开展“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通过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全面收集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定期向群众报告进度,直至整改到位、群众满意。
3、抓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在治安、交通、消防行政管理中,既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监督、严格检查、严格管理、又倡导主动服务,坚持二者有机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加大治安、交通、消防安全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严格督促整改到位;一旦发生治安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火警火灾,坚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安全隐患没有彻底消除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没有受到应有追究不放过、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进一步解决制约公安工作开展和公安事业发展的“瓶颈”,进一步强化警务保障和经费保障,集中精力抓好基建项目建设,确保局办公大楼新建工程如期竣工,积极申报监管中心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警力资源,深化接警、出警、处警和巡逻防范工作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做实基层基础工作和做好群众工作本领,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和履行职责能力。
任何时候,队伍建设都是第一位的。20xx年我局将继续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活动,进一步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引导广大民警以“自我加压、不断赶超、争创一流”的精神,用更高标准和要求强化自身建设和改进各项工作。抓好大练兵活动,不断提升民警的业务水平和体能素质;抓好文化育警,不断提升民警的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抓好养成教育,不断规范民警的日常行为;抓好“五条禁令”等警规警纪的贯彻执行,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内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与稳定,提升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同时坚持从严治警与从优待警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从严治警方面,做到严格教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制度、严格纪律、严格查处。
在从优待警方面,坚持把心操在民警身上、把情系在民警身上、把钱用在民警身上,努力争取提高民警的政治和经济待遇,及时帮助解决民警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尽力为民警家庭排忧解难,程度的解除民警后顾之忧,程度的让民警全身心投入工作。大力弘扬“忠真智勇、奉献为民”的湖南公安精神,依法维护民警合法权益,不断增强民警的职业认同感、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营造激情工作、快乐生活、团结和谐的警营氛围。
2022公安社论心得体会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
公安社论心得体会范文 公安局心得体会模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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