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军区参观心得体会精选 参观军营心得体会(四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北京军区参观心得体会精选一
圆明园位于北京市西郊,海淀区东部。原为清代一座大型皇家御苑,占地约5200亩,平面布局呈倒置的品字形,总面积达350公顷。圆明园有“万园之园”的美称,它建成于清朝乾隆年间,原有亭台楼阁140多处,总面积达350万平方米。它的陆上建筑面积和故宫一样大,水域面积又等于一个颐和园。
历史上圆明园,是由圆明园、长春园、绮春园(万春园)组成。三园紧相毗连,通称圆明园。共占地5,200余亩(约350公顷),比颐和园的整个范围还要大出近千亩。它是清代封建帝王在150余年间,所创建和经营的一座大型皇家宫苑。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五朝皇帝,都曾长年居住在圆明园优游享乐,并于此举行朝会,外理政事,它与紫禁城(故宫)同为当时的全国政治中心,被清帝特称为"御园"。
圆明园最初是康熙皇帝赐给皇四子胤禛(即后来的雍正皇帝)的花园。在康熙四十六年即公元1720xx年时,园已初具规模。同年十一月,康熙皇帝曾亲临圆明园游赏。雍正皇帝于1720xx年即位后,拓展原赐园,并在园南增建了正大光明殿和勤正殿以及内阁、六部、军机处诸值房,御以"避喧听政"。乾隆皇帝在位60年,对圆明园岁岁营构,日日修华,浚水移石,费银千万。他除了对圆明园进行局部增建、改建之外,并在紧东邻新建了长春园,在东南邻并入了绮春园。至乾隆三十五年即1770年,圆明三园的格局基本形成。嘉庆朝,主要对绮春园进行修缮和拓建,使之成为主要园居场所之一。道光朝时,国事日衰,财力不足,但宁撤万寿、香山、玉泉"三山"的陈设,罢热河避暑与木兰狩猎,仍不放弃圆明三园的改建和装饰。
圆明园,不仅以园林著称,而且也是一座皇家博物馆,收藏极为丰富,堪称文化宝库。雨果曾说:"即使把我国(法国)所有圣母院的全部宝物加在一起,也不能同这个规模宏大而富丽堂煌的东方博物馆媲美。"园内陈设豪华精美,收藏有大量的艺术珍品。据目睹过圆明园的西方人描述,"园中富丽辉煌之景象,非予所能描色揣称,亦非欧洲人所能想见"。"各种宝贵的珍品,均积聚于此皇家别墅,千门万户之中。"上等的紫檀雕花家具、精致的古代碎纹瓷器和珐琅质瓶盏,织金织银的锦缎、毡毯、皮货、镀金纯金的法国大钟,精美的圆明园总图,宝石嵌制的射猎图,风景人物栩栩如生的匾额,以及本国其它各种艺术精制品和欧洲的各种光怪陆离的装饰品,应有尽有。
圆明园是人工创造的一处规模宏伟,景色秀丽的大型园林。平地叠山理水,精制园林建筑,广植树木花卉。以断续的山丘、曲折的水面及亭台、曲廊、洲岛、桥堤等,将广阔的空间分割成大小百余处山水环抱、意趣各不相同的风景群。园内水面约占三园总面积的十分之四,在平地上人工开凿大中小水面,由回环萦流的河道串联为一个完整的河湖水系。园内又缀叠有大大小小的土山250座,与水系相结合,水随山转,山因水活,构成了山复水转、层层叠叠的园林空间。使整个园林宛如江南水乡般的烟水迷离,真可谓:虽由人做,宛自天开。
圆明园体现了我国古代造园艺术之精华,是当时最出色的一座大型园林。乾隆皇帝说它:"实夭宝地灵之区,帝王豫游之地,无以逾此"。而且在世界园林建筑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其盛名传至欧洲,被誉为"万园之园"。法国大文豪雨果于1861年有这样的评价:"你只管去想像那是一座令人心神往的、如同月宫的城堡一样的建筑,夏宫(指圆明园)就是这样的一座建筑。"人们常常这样说:希腊有帕特农神殿,埃及有金字塔、罗马有斗兽场,东方有夏宫。""这是一个令人叹为观止的无与伦比的杰作"。
圆明园这座举世名园,于咸丰十年,即1860年的10月,遭到英法联军的野蛮洗劫的焚毁,成为我国近代史上的一页屈辱史。
如今的圆明园遗址公园,以遗址为主题,形成了凝固的历史与充满蓬勃生机的园林气氛相结合的独特的旅游景观,既具有重大的政治历史价值,又是一处难得的旅游胜地。圆明园被毁的悲剧,曾是中华民族屈辱的象征,圆明园的重生,已经成为并将继续成为中华民族奋发图强、日益繁荣昌盛的见证。随着专项规划的出台,20xx年基本建成圆明园遗址公园的目标已经清晰地呈现在我们面前。
我们坚信一个充满绿色的圆明园必将成为绿色奥运的一颗明珠;一个基本完整的圆明园必将成为人文奥运的一个亮点。
最新北京军区参观心得体会精选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年月日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于终止。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乙方加班工资基数为每日元或按
执行。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条 甲方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或按
执行。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为元或按
执行。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接触劳动合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20xx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
北京军区参观心得体会精选 参观军营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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