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取保候审申请书 律师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以律师的名义(八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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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共有职业律师***名,且都是很有经验的律师,在事务所工作期间,我经过深入了解律师群体总结出以下几点。
(一)工作压力大
我进律所的第一感觉就是忙碌,最具有代表性的应该就是电话铃声了。我的责任律师有三个电话:一个小灵通,一个手机,一个座机。据我统计:他的座机每一个小时响一次,小灵通每二十分钟响一次,手机半小时左右响一次,这还不包括他主动打出去的电话。往往这边正和一个“王总”聊合同纠纷,那边座机响了,当事人又向他咨询案件的进展情况,角色变化之快,令人叹为观止。
与“忙”相关的就是工作压力,律所一般没有固定的作息时间,都很自由。但实际上,加班也都是司空见惯,每次晚上18:00点多了,还有人在电脑前忙碌,整理材料,研读卷宗,很是辛苦。
(二)知识更新快,知识面很广
中国的法规更新很快,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律师必须要与时俱进,运用最新的法规处理案件。记得一个合伙人做过房地产纠纷案件,关于二手房交易税率问题,原来规定是5%左右,可国家正好与8月1号出台新规定,为打击炒房,把税率提高到近四倍。假如律师不能及时掌握最新法规,在诉讼中就会面临败诉的危险。
同时,律师实际工作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案件,而这些案件中所牵涉到的知识都是你上课所不可能接触到的。比如你若对房地产不了解,你就不会知道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的区别。就不会知道套内建筑面积和套内居住面积的区别。所以作为一名律师一定要有很广的知识面,要不断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体系。
(三)重要的沟通能力
我在学校的时候,参加过很多辩论赛,演讲赛,曾经天真的认为:作一名律师一定要伶牙俐齿,口若悬河。可当我进入事务所后才发现,这种想法其实是很幼稚的。
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的确是很重要,但不是最重要的。沟通能力才是更重要的,法庭上法官不喜欢你在那里滔滔不绝,罗罗嗦嗦,而是希望你能言简意赅的把你的观点恰如其分的表达出来。当事人也不需要你在那引经据典,而是需要你能了解他,想他之所想,言他之所言。这就需要一种沟通能力,这可能也是一种口才,但这种要求比所谓的辩论口才要求高多了,培养起来也是很不容易的,需要你的知识,阅历,涵养……
(四)律师是一种职业,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而已
其实,律师仅仅是一种普通的职业,一种养家糊口的手段。社会赋予了律师太多的角色,比如维持正义,追求民主之类的。好像律师很崇高,很伟大似的,其实不然,律师也是普通人,也要吃饭,他们付出了自己的劳动,理应得到报酬,这就是一个简单的逻辑。当然,律师职业有他的特殊性,律师是联系普通人和国家机器的纽带,是公众的代言人。社会上不乏有象康健,王选这样的杰出的,有良知的优秀律师,不过大多数情况下,律师还是以一个普通劳动者的形象出现的,我们不应该把这个职业神圣化,也不应该对他们寄予过高的期望。
(五)律师行业的收入
关于律师收入问题,大家似乎都很感兴趣。在普通人眼里,律师是所谓的“金领”,是社会上的高收入阶层。的确,律师中有很多富豪,当律师也可能会成为富豪,但这个前提是你是合伙人,并且要有足够的案源。
一般挂靠律所的律师,即使说代理费可能成千上万,但是律所要拿走其中的大部分,一般律所都有规定抽成比率,事务所是50%,一般的律所也是45%以上,这种抽成就叫做所谓的“管理费”。律师也会有很多的社会应酬,人际开销也比较大。同时,厦门也是一个苛捐杂税很重的城市,这样以来,实际上最后到律师手里的钱并不是很多了。要真想成为所谓的金领,就要努力成为合伙人。成为合伙人的路径有两条:第一,自立门户,开一家律所。
第二,一般律所都有内部规定,业务量达到多少可以申请成为合伙人,比如t所就规定:年业务量达到20w就可申请入伙。一般成为合伙人之后,律师的待遇马上就可以提高一个档次,真正的成为所谓的金领。
以上就是我这几天实习的一些心得,虽说是“管中窥豹”,但也“可见一斑”。律师的确是个很有挑战性的职业,对体力,智力要求挺高,需要有旺盛的精力,很高的情商。律师不如医生,医生愈老愈值钱,经验就是财富。但律师不同,我们社会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变化很快,更新淘汰也是很快,很多旧的套路,办事方法,很可能马上就被社会淘汰。所以老律师并不能有太大优势,作为一名律师,想好自己的退路也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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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1]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律师事务所章程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四)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五)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七)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八)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九)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合伙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自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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