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不予起诉申请书简短 不起诉辩护意见书(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辩护人不予起诉申请书简短一
__________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__________勇犯非法采矿罪一案,__________律师依法接受辩护委托后,仔细查阅案卷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研究起诉书,又自始至终的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与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考对该案合议时采纳。
一、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点矿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1991年1月15日国发5号《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的规定,风化花岗岩矿产不属国家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刘__________“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二、公诉机关据以指控刘__________犯非法采矿罪的关键或决定性的矿产资源价值鉴定结论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有罪的证据:
(一)委托鉴定的委托人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破坏性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对诉讼涉及的鉴定必须是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而本案委托鉴定的机关是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因此不符合《刑诉法》中鉴定结论的委托主体。
(二)本案(20_____)第49号矿产资源价值鉴定书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
1、20__________年8月12日__________县国土资源局向湖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发出对“__________场__________区刘__________矿场非法开采风化花岗矿矿产资源,进行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委托书,而且在同一天又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申请对__________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编制的《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场__________区刘_______________矿场非法开采风化花岗岩矿产资源破坏矿产资源价值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通过案卷材料,__________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的《评估报告书》是在20__________年8月25日才制作出来,怎么能在20__________年的8月12日就提交由省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审查呢?
2、20__________年8月25日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的《评估报告书》或省国土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的_____国土资鉴[20__________]第49号鉴定结论是在行政处罚之后,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所作出的,该两份文书既不是行政处罚的证据,亦非刑事案件立案后的鉴定结论,不知其产生的根据和动机。
3、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价值鉴定委员会没有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测量,仅仅是对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的《评估报告书》进行文证审查后的审查意见,不是该有权鉴定机构自己的鉴定结论,即有权鉴定的鉴定人没有自己的鉴定结论。
4、省煤炭地质勘查院《评估报告书》中的数据未被当事人确认,该《评估报告书》的数据系单方数据,且勘测时的现场被案卷材料中的证人证言所推翻,即证人证实,在刘道勇非法采矿以前,修__________公路时进行了采砂,杨__________进行两年非法采矿,李__________进行非法采矿,当地老百姓修屋在该处进行了采砂,可省煤炭地质勘查院只勘测了一时结果数据,却没有考虑形成勘查结果数据的多因一果的过程数据,将多种原因造成的结果全部栽在刘__________个人头上,有失客观、科学和公正。
所以说作为关键的立案证据的《评估报告书》和第49号破坏矿产资源价值鉴定书,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客观、不公正、不科学应不予采信。
三、犯罪嫌疑人刘__________系右上肢高位截肢的残疾人,一家六口,上有两老、下有两小,夫妻又无正常稳定的收入来源,在全县遍地开花的非法采矿活动中,他的所作所为仅仅是为了一家老小的生存,生活所迫,实施违法行为,正如案卷材料反映刘__________捞到的仅仅是几元一方的工钱而已,相比其他非法采矿所获取的暴利是不足为奇的。也难怪刘__________在法庭上称执法对他不公,大肆非法采矿的只要交了罚款就可以逍遥法律,为了谋生少量采矿的却锒铛入狱,何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__________犯罪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被告人刘__________无罪。
此致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_______________刘__________
___ 年 ___ 月 ___ 日
辩护人不予起诉申请书简短二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父亲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人。x年12月29日,我已向贵院提交辅民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复印一份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12月30日到双辽市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139条之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并将其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四东公刑诉字()89号《四平市铁东区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等人,有分人合,先后计八次,持刀逼住更夫,抢走钢筋掐子、电机、电焊机、切割机等物,将上述物品卖掉后脏款被挥霍。经辩护人会见犯罪嫌嫌疑人了解到,其一共参加两次盗窃,第一次到了盗窃地点后才知道要盗窃,自己害怕贪责任没有下车。第二次其明知去盗窃自己主动跟着去了,这次也没有下车,还是在车上等侯,他只知道其他人进到施工工地去偷了,里面发生的一切他并不知道,他与转化为抢劫的几位犯罪嫌疑人的性质是不同的。他的主观故意是盗窃,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为了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已转化成了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犯罪嫌疑人只在盗窃方面与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有共同的故意,应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也就是在盗窃行为的范围内是共同犯罪,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抢劫行为是实行过限行为,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对实行犯过限行为不应该负刑事责任,这一点侦查机关定其涉嫌盗窃罪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但在起诉意见书中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辩护人对此有不同见解,因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其主观恶性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其主观恶性大,量刑上要比盗窃罪要重,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列在首位是不妥的,应列在起诉意见书中的第四位。
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9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规则〉》第251条之规定提出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辅民律师事务所 苑海森律师
x年1月11 日
辩护人不予起诉申请书简短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邸某之近亲属的委托,经指派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由我担任本案被告人邸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履行职务。在开庭审理之前,本辩护人认真阅读了xx市人民检察院任检刑诉字(98)第149号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调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又听取了各被告人的陈述,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首先我同意以上几位辩护人的意见,我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邸某没有构成抢夺枪支罪。现就本案的事实及应适用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被告人邸某和其他七位被告人一样,都是七间房乡村民且都是文盲。八名农村妇女夺枪,这案件较为稀奇,八名妇女竟然敢抢夺人民警察佩带的枪支,真可谓胆大包天,那么,八名妇女为什么要夺枪呢?这里存在一定的因素值得注意:
1、在浩瀚的白洋淀湖畔,是一个僻静的村庄,在这里曾发生过几起持枪抢劫案,特别是在八名妇女夺枪之前,也就是九七年的春节前夕,持枪歹徒抢劫了本案被告人邸某的小叔子王凤洲。可以说,这起抢劫震惊了全村,村民们都很害怕,不由得警惕备增。这是一个因素。
2、本案是由八个妇女与人民警察发生了误会而引起来的。x年5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一辆牌照为京汽车停在了白洋淀的大堤上,从车上走下来几名陌生人,他们身着便衣,先是打听董社安家的住址,即而又让被告人李小仙上大堤,当李小仙让他们下来时,由于双方嗓音都很大,引来了不少村民,来人没有例行公事地亮出证件,也未说明来意。双方在口角之中,干警史配枪无意之间袒露出来,这便拉开了本案八女夺枪的序幕。为什么说八名妇女与干警发生了误会呢?很简单:
第一、在曾发生过持枪抢劫的事件;
第二、xx市七间房乡派出所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为什么使用北京牌照的汽车?这无疑给村民们造成了错觉,产生了怀疑;
第三、村民与公安干警不相识,干警们又身着便衣并且没有出示证件,也没有说明来意,村民们怎么知道他们是警察呢?
基于以上原因,发生误会是不可避免的。
3、被告人邸某当天正在家中干家务,听到外面争吵,不知发生了什么事了,当她出来时正直有人喊:“他要掏枪打人,快夺他的枪。”由于在春节前夕自己的小叔子被持枪歹徒抢劫过,因此被告人邸某不顾一切地往起挤,其目的是害怕用枪伤了人,但是她两次拥挤上去,两次被挤出来。按照她自己的话说:“我只是往前漆糊了漆糊,第一次上去还被挤出来了,我歇了一会儿,也上前漆糊就听见有人说枪夺过来了。”这一点可以说被告人在夺枪过程中只是“帮帮忙”而已。枪夺过来后,她即回家干自己的家务。
4、在八女夺枪过程中,场面们王郎、王国平立即打电话报警,这也可以证明这次夺枪是一场误会。
5、枪夺过来以后,村干部来了,当他们说出持枪人是警察时,被告人等没有作出任何反抗,随即将枪支还给了村干部,请他们转交给了公安干警。
以上就是本案的事实。依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干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第9条、第23条)。而本案的公安干警并未出示证件,八名妇女在弄不清来人的身份时,夺了干警的枪,得知后立即将枪交了出来,其本心没有故意占为己有的目的。实际上完全是一场误会,也就是刚才有的辩护人所说的,八名被告人的行为是假想防卫。
二、被告人邸某没有犯抢夺枪支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抢夺枪支罪,是指故意抢夺他人配制枪支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什么是故意?刑法学上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这就是说,犯罪的故意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会引起的危害结果,是抱着希望它发生或者放任它发生的态度。也就是说,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通过自己一系列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目的。任何故意犯罪,都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认定是故意犯罪。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本辩护人弄不清在被告席上的八名妇女抢夺枪支是为了什么目的?从法庭审理来看,她们想占为己有吗?不是。她们既然不想占为己有,抢枪干什么呢?包括被告人邸某在内的八名妇女抢枪的目的,就是怕持枪人用枪伤人,她们要夺枪是为了不伤人。她们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是一种假想的防卫,她们根本也不会意识到她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以,本辩护人认为,由于缺少主观要件,被告人邸某等八名妇女不能构成抢夺枪支罪。特别是被告人邸某如同我前面所说的,她从自己家出来的较晚,对前面发生的事未弄清楚,在夺枪的过程中,只是“帮帮忙”把枪夺过来而已,之后她便回家了,这更不能认定她犯了抢夺枪支罪。
最后,我只想就本案的起因谈一点看法:本案的起因应追溯到当天上午的征税,税收管理人员的蛮横态度,激起了村民们的愤怒,也即发生了一场纠纷。到晚上公安干警来村里调查,村民们不明他们的真相,发生误会。党的xx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这是完全正确的。如果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就不会发生这场误会。正是由于干警不依法办事,不着装,不出示证件,误导群众,把无辜的八名妇女推上了被告席,这与法何在?
我们的工作人员应该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是人民群众给的,我们应当作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我相信只要我们接近群众,体贴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的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支持我们工作的。
以上是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审议定夺!
辩护人不予起诉申请书简短四
某盗窃案刑事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经过被告人本人的同意,指派刘即我本人担任被告人朱盗窃案的第一审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今天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移送xx市xx区人民法院的有关本案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朱,向他进行了详细的询问,了解本案的有关情况,并作出了必要的调查。今天又认真的听取了法庭的调查。作为被告人朱辩护人,就本案定罪量刑,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
因朱本人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我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是对本案相关证据以及量刑情节有异议。
1、首先,检察机关指控朱盗窃数额为2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朱自己的供述,他只是承认自己有非法进入x科贸有限公司网站的网络销售系统以及把游戏充值卡卖给“寻觅至爱”的行为。对于到底盗窃了多少卡以及具体的数额是多少朱并不是非常的确定。检察机关指控的21万元并没有具体给出是哪些游戏卡以及多少游戏卡。只是仅凭公安机关在抓获朱并对其住宅进行搜查的时候查获一批卡共计1386张,对徐搜查时查获卡48880张而做出的初步估计。我认为这样的估计对我当事人权益是极大的侵害。数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我当事人的量刑以及需要赔偿的范围。我认为朱盗窃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公安机关的起赃经过、证人徐证言等证据客观认定,并依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赃物估计鉴定结论书中所列的游戏充值卡种类单价计算。
2、其次,朱盗窃时主观恶性很小。在量刑的时候应该予以考虑。我当事人朱并没有预谋要盗窃x科贸有限公司的充值卡。只是在一次很偶然的情况下,我当事人点开电脑上的一个链接,发现居然可以进入该网络销售系统。其后朱本来想不再进入该销售系统了的,但是科贸有限公司在发现自己的销售网站被盗后没有报案,也没有采取相应 的保护和预防被盗的措施,这不是引诱我当事人盗窃吗?我认为科贸公司自己也有相应的过错。我当事人在以前从未触犯过刑法,一直品行良好,为人正直。这次是由于科贸公司的疏忽诱导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请法官考虑到这一点,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3、对于证人王忠的证言,我认为此份证据的真实性应受到怀疑。王系科贸有限公司的职工,他的证言来证明20xx年和20xx年有人侵入其卡销售中心并划走了总价5万多的卡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都要受到质疑。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书上说是,在20xx年到20xx年有xx个ip地址非法侵入被盗公司的网络销售系统,但是只是其中x个ip地址能证明是朱。也就是说事实上只能证明朱用两个ip地址盗窃过被盗公司的卡。 4、再者,朱仁普事后积极退赃,给科贸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取得了科贸公司的谅解。认罪态度非常好,理应酌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我的辩护意见,请法院予以审查!
辩护人:刘
辩护人不予起诉申请书简短五
_______因无证贩卖烟花爆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刑事拘留,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被批准逮捕。被查获的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含有黑火药______________公斤。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王某某的家属委托我们在侦查阶段担任王某某的律师并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其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申请会见了_______,对案情有了基本了解。
结合初步了解的案情,我们对相关法律进行了全面的搜索研究,包括《刑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生产烟花爆竹配制烟火药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的答复》(法研[20__]85号)、_______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人民检察院、_______公安厅《关于办理违反爆炸性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等,得出的结论是:
_____________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其无证贩卖烟花爆竹的行为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我们及时把我们的意见与公安办案人员沟通,但并未引起其重视,最后公安机关还是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分到本案公诉人手中后,我们及时去复制了案卷,并会见了_______。通过阅卷和会见,我们对案情有了更为全面的把握,结合已经查知的相关规定,我们更加坚信:
_______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之后,我们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又和公诉人进行了沟通,进一步阐明了我们对本案的意见。然而遗憾的是,仍未引起重视。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我们到法院领取了检察院的起诉书,罪名还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涉嫌买卖黑火药的重量为_______公斤。
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辩护人不予起诉申请书简短 不起诉辩护意见书(5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