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品德的心得体会简短 军人品德的心得体会简短一句话(五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军人品德的心得体会简短一
20xx年8月的第一天,我们迎来建军89周年这一伟大的节日,首先我代表我自己向全体指战员说一声:节日快乐!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来说说我们军人心中的那份中国梦,强军梦!
有梦想就有目标,有目标就有力量。目标定,则万川归一;目标散,则一盘散沙。目标指向哪里,一支军队的未来和前途往往就在哪里。第13集团军某陆航旅的前身曾被授予“抗震救灾英雄陆航团”,在一次次的非战争军事行动中,他们之所以能在蔚蓝天空中开辟出一条条“生命通道”,能创造出在第一时间飞抵灾区、第一时间降落芦山、第一时间运出危重伤员等多个“第一”,与他们在“时刻准备打胜仗”的治军练兵准则中日复一日的精益求精训练密不可分,与他们把能打仗、打胜仗作为自身存在价值息息相关。
时移则世异,世异则备变。在国家利益不断拓展的时代,军人目光的聚焦点应把打仗当天职,视打赢为目标。这是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根本要求,也是当代中国军人的“强军梦”之目标。
如地震灾难难以预测一样,战争同样难以预料,可能突然降临,也可能20xx年、20xx年,甚至更长时间都打不了一仗,但战备不可一日懈怠。战争是为了和平,战备也是为了和平,如果没有坚强有力的战备作后盾,和平的阳光就会变得暗淡而脆弱。
“能战方能止战,准备打才可能不必打,越不能打越可能挨打。”这是主席站在历史、现实和未来的交汇点,对战争与和平的辩证法作出的新的哲学概括。很显然,“把刺刀插在地里”是不能阻止战争的。思战才能备战,能战方可止战。手上有招,心中不慌。只有平时多备几手、多练几招,战时才能多几分胜算,打仗才有底气。只有瞄准对手,以只争朝夕的精神、以打仗的心态练好“手中枪”,练出撒手锏、无敌拳,才能在千锤百炼中打造信息化条件下的虎狼之师,掌握信息化战场的主动权。
天下虽安,忘战必危。军人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有备才能无患,能战方能止戈。古罗马战略家韦格修斯说:“想要和平,那就去准备战争”,这样的话语应时常在中国军人耳畔响起。
军人的眼界,注定超越传统疆界;军人的担当,必须着眼强军目标。实现“强军梦”,永远是当代中国军人的理想、信念和追求。
今天,“强军梦”昭示我们,打赢路上有梦想才会有希望;有希望才会有激情;有激情才会有“当兵打仗、带兵打仗、练兵打仗”的不竭动力。打赢路上,只有脚踏实地去奋斗,“梦”才不会是一个遥不可及的名词。只要把打仗当天职、视打赢为目标,始终瞄着能打仗、打胜仗苦练军事素质和打赢本领,就一定能在实现“强军梦”的路上增添一抹属于中国军人的时代色彩。
有关军人品德的心得体会简短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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