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代表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 处理业主投诉培训心得(三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对于业主代表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鉴于银枫家园部分业主在所谓中北路社区的“确认”下。将于201x年4月18日至26日,就“终止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及全体在任委员的资格”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公告,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公告如下:
第一:罢免业委会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以及《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业主大会根本没有罢免业委会的职权。业委会只有在有候选人的情况下增选或改选。因此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终止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及全体在任委员的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表决结果是无效的。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强行召开的结果只能像让违规业主参选业委会委员一样,浪费全体业主的时间。(见附件)
第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工作小组不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工作组及其成员,必须是全体业主经过公正公开公平的程序予以确认的人员,而不是仅仅“经由联名业主确认工作组名单”。“联名业主”只有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权利,而并无单独组成小团体来确认工作组成员的权利。否则,工作组成员就失去了代表性和公正性,其组成和活动完全可以被少数业主操纵。
其次所谓“经由联名业主确认工作组名单”,也并没有表明是以何种程序或方法“确认”的该名单。其通知中只有工作组成员的自己签字,而这种签字除了说明他们是自我授权、强行代表银枫家园全体业主之外,不能合法地公正地说明任何问题。
第三:中北路社区的“情况告知”是极不负责任的违法干预行为
在20xx年春节之前,银枫家园业主委员会已就业委会委员增选筹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后因增补委员候选人表示放弃参选资格,以致增选临时业主大会没有最终完成。业委会已经履行了组织临时业主大会的职责。
同时20xx年3月业委会再次向全体业主公示将在5月份召开业主大会。提议召开临时业主大会的业主,完全可以
业主代表批评教育心得体会及收获 处理业主投诉培训心得(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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