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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资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总结 国家资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总结范文(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25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国家资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总结

大家好!

很荣幸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参加今天的演讲会。我叫王保伟,是动力厂维修二工段的一名员工。我的演讲题目是“安全与关爱同行”。

在这人海如潮滚滚红尘的现实社会中,请问您最需要什么?是名车别墅,还是功名利禄?如果让我来回答,我就说:我最需要的是安全!

参加工作这些年来,谈起安全,有时候,我感到是酸的,看到那一个个职工朋友,为了生活,辛苦工作,但为什么对待安全上却总有人心存侥幸,马马虎虎;有时候,我的心是辣的,可谓心急如焚。有些人嘴上说安全重要,忙起来却次要,以致我们的鲜血一次次的流淌,悲剧一次次的重演。

事故实践证明,盲目自满情绪,必然导致麻痹大意、放松警惕,这正是滋生事故的温床。机械设备存在的作业环境中所潜藏的事故隐患,归根结底要依靠人们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从事冶金行业的我们,如果没有“安全第一”的意识,那么,不仅没有“安、稳、长、满、优”的可能,而且还是失职,是对企业和员工的不负责任,甚至是犯罪。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是我们**企业保证国家整体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最集中的体现,这也是我们为企业服务,最基本的要求。听不进安全第一的劝告,是耳朵的幼稚;不懂得防范为重,责任重于泰山的人是心灵的幼稚;不深入一线,排除各种安全隐患,还他人以安全则是行为的幼稚。

身为锌业公司的一名员工,我们必须充分了解自身岗位的专业知识,认真学习安全制度,努力提高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抵制违章作业、指挥,做到“四不伤害”。每一条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是在一起起血的经验教训中积累而来,它不是束缚我们的枷锁,而是指引我们正确前行的航标,只要我们认真的学习,严格的执行,“事故是可以避免的”。在进行每一项工作时,首先要问问自己,“这样做违章吗,安全吗?”。目的就是要把“安全第一”的思想植入我们的大脑,培养正确的安全行为观,每一项工作都有其特殊性,我们只有做到了不以经验办事,才能杜绝一切习惯性违章,有些人明知道一些行为是违章的,就是嫌麻烦不愿改,认为一直都是这样干的,不会那么巧就出事的。这样的心理其实就是安全意识麻痹的表现。要知道,任何的违章行为都可能将自己推向危险的边缘,是要受惩罚的。上学时,老师说要爱祖国,爱人民;工作了,领导说要爱企业,爱工作;结婚了,爱人说要爱家庭,爱生活。在安全面前:我们首先要爱自己。这样的人才能做一个有爱心,懂感恩的人,没有安全,所有的爱都无法付出。工作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手段,而企业给了我们工作的机会,让我们的生活有了保障,而我们就应当感恩于社会,感恩于企业,感恩于所有爱自己的人。该如何去做呢,那就是安全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不仅仅是感恩,更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

“同志,请戴好安全帽。”这是企业对员工的要求,也是安全员不厌其烦的谆谆劝导。一声声的提醒与忠告,常常避免了悲剧的发生。作为从事冶金生产的企业,我们更是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年年讲、月月谈、天天抓、时时紧。从点滴做起,严格要求,一丝不苟,为筑起安全大堤而努力。一切事故的根源出现在我们的思想上,安全意识不足、现场管理不严,工作掉以轻心等等方面。想一想,还有什么比安全更重要,有什么比人的生命更可贵呢?安全为天,是我们的安全理念,从“要我安全”转向“我要安全”、“我应安全”、“我能安全”及“我懂安全”上,使安全意识有质的飞跃,哪怕这种飞跃通过反复的、经常的安全再教育也在所不惜。

同事们,为了企业的发展,为了个人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请拿“安全”当回事,因为只有安全在心,生命才能在手。安全生产,应该有你,有我,有大家护航!

幸福是每个职工的追求,也是职工工作的动力。虽然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各种各样,但平平安安就是最大的幸福也是人们最为普遍能接受的一种理念。俗话说,绊人的树桩不一定大,但违章的危害却一定不小。 在岗一分种,尽责六十秒,让职工学会为自己着想,学会为家庭着想,学会为爱你和你爱的人着想。只要想起父母、想起家人,想起了关心你的亲人,你还有什么理由不把遵章守纪放在第一位呢?

目前,我们面临的安全形势还很严峻,任务还很艰巨。作为一名机修工,落实作业标准应当是全天候的,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各自岗位上自觉做到慎独,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变“要我保安全”为“我要保安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做到领导在和不在一个样,有人检查和无人检查一个样,只有这样,确保安全生产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父母的微笑、为了妻期盼的眼神,为了孩子能有个完整的家,就让我们把安全落到实处,共同珍重我们自己的生命,关注身边的安全,为家人的牵挂多一些安慰,为企业的安全工作献一份力!

春天走了会再来,花儿谢了会再开。然而,生命对我们只有一次。同事们,幸福寄希望于安全,安全又给予我们无限美好的幸福。让我们抓住安全这根生命线,时刻沐浴在幸福的阳光之中,享受幸福的乐趣,演义生命的精彩!让生命绽放更绚丽的色彩!

对于国家资助政策讲座心得体会总结

员工工号:

员工姓名: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 址:

性 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家 庭 住 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每周6天,7小时工时制。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甲方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耐酸耐碱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等。

第九条 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条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每月提供劳动保护特殊津贴 元。

第十一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凡从事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岗位),乙方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乙方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乙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存在威胁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甲方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甲方不得为此而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乙方的工资组成;基础工资 元/月,岗位津贴 元/月 电话、交通、住房、学历职称 工龄工资,月度绩效考核工资基数为 元/月。具体工资组成标准详见甲方工资福利制度。试用期员工不参予绩效考核,按全额工资的80%核发。(员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10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 元。从事有

毒、有害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贴为 元。

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 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一条 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百。

第四十五条 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1、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乙方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乙方为女职工或未成年工,造成其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十六条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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