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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升案件质量心得体会精选 法院如何提高案件质效(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法院提升案件质量心得体会精选一

(一)在理想、信念方面,自己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在审判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不强。

(二)在宗旨观念方面,存在着考虑个人利益多,自觉履行党员义务不够的问题。在近几年提职、晋级等问题上,想得多的是自己应该得到什么,很少思考自己作为一名党员为集体都做了什么。在从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对当事人态度不好、思想工作做得不细的问题。

(三)在党的观念方面,片面地认为,审判应该独立。对市委、市政府过问的案件及市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这是干扰法院独立审判。

(四)在业务学习和工作方面,存在不适应的问题。近年来,工作满足于过得去,缺乏开拓创新意识,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缺少对策,审理复杂案件、破解难题的能力不强。

(五)在纪律作风方面,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活动不够积极。尤其是近几年,对机关党委组织的活动缺乏兴趣,对党委组织的政治学习在态度上不认真,得过且过;纪律观念比较淡薄,工作作风比较松懈,在审判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造成了不良影响。200x年,我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将一次庭审笔录丢失。此案审理结束后,败诉一方当事人以此为由到处上访,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一)放松了理论学习。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不够,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总觉得自己是一个普通的法官,能够依法做好审判工作就是讲政治了。

(二)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人主义、享乐主义也不断有所滋生。在司法实践中,宗旨观念淡薄,群众利益观念不强。

(三)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比较淡薄。对做好审判工作与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识不深,不能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全市的改革发展稳定联系起来,做好自己工作。

(四)进取精神不强,满足于维持现状,缺乏钻研精神。对新形势下审判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使自己在某些方面的能力、水平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五)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方面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尤其是在工作作风上,不够严谨细致,工作责任心不强,总认为不会出大问题,丢失笔录事件的发生就是这种思想所致。

随着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不断深入,通过对照检查,分析评议,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己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加强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政治敏锐性。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增强宗旨意识。个人利益永远服从于党和人民的利益。在具体工作中,入党申请书格式,坚决克服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的现象,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使自己的一言一行都要从提高法院公信度和树立法官良好形象出发。

第三,增强大局观念。坚决克服过去在办案中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淡薄的问题,在工作中自觉地服从、服务于大局,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同全局联系起来,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培养良好的作风。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工作责任心,坚决杜绝丢失笔录这类事件的发生,逐渐养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审判纪律,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第五,努力学习业务。努力提高法学理论水平,始终以饱满的热情、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去。

最新法院提升案件质量心得体会精选二

男方:_,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_路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

女方:_,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_路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

注释:身份信息应当与身份证、护照上的信息一致,其中最重要的信息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

男女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作者注释:写明何时何地领取结婚证。

一、为避免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男女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离婚。双方承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本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离婚,虽未对诉讼离婚中冷静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此已经作了积极探索。

总结各地法院探索离婚冷静期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1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但因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并非法定制度,在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

二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灵活设置冷静期制度,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是冷静期内法院需要有作为,进行必要的调查、调解等,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对是否判决离婚作出更为精准的判断。

摘自《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理解与适用》

二、双方承诺不存在家庭暴力等不适宜离婚冷静期的情形,自愿离婚是双方冷静思考、妥善抉择的结果,既能保障双方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作出正确抉择,双方综合考量并作出了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和双方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相关方案。

由于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

故,如果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但未办理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离婚协议书》虽成立但没有生效,协议内容对夫妻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该《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虽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离婚协议书》,但若因一方撤回申请或未在规定期限申请发给离婚证视为撤回申请的,均属于未完成离婚登记。

此时,因“离婚”的前提条件未成立,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未生效,故该协议内容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双方承诺婚前已经履行了如实、妥善和完整的告知义务,不存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等导致婚姻基础关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

法院提升案件质量心得体会精选 法院如何提高案件质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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