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转变发展理念心得体会简短 如何转变司法理念(6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司法转变发展理念心得体会简短一
一、建章立制,规范司法所各项台帐资料
镇司法所职能明确,建设规范化,有专门的办公室及牌子、章子,进一步健全了岗位职责、学习例会、请示报告、业务审批、定期排查调处、安置帮教、法律宣传、法律服务、信访、廉政、评比、档案管理等12项制度,建立健全了工作登记本,学习登记本,纠纷排查登记本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登记本,对于各项制度均按要求统一上墙。
二、以维护社会稳定为首位,认真做好建立“安全印台”的各项工作
1、我镇按照“排查是基础,调处是关键,稳定是目的”的工作要求和“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调处,防止激化”的工作原则,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逐级报告制度,辖区内的10个村、22个省、市、区属单位坚持每月向司法所汇报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状况,力争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我镇全年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42起,调处38起,调处率达90%。
2、建立健全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镇副书记郭正社担任,成员11人,各村(社区)调委会都做到了“五有一能”,即有组织、有牌子、有章子、有场所、有人员和能依法调解民间纠纷。目前各调委会都能按调解文统一格式进行调解和登记,工作规范化。
3、司法所对镇13名刑释解教人员分别成立了帮教小组,签订帮教职责书13份,透过教育刑释解教人员的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减少,基本都能勤劳致富走正道。
三、加强依法治镇,优化投资环境
1、以镇领导干部为首的干部队伍能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办事,重点学习了宪法修正案、《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下册)、《行政许可法》、《物权法》和xx大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组织全镇领导干部按时参加了区依法办组织干部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参考率为100%,合格率为100%。
2、我镇采取长期和集中两种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利用集会日进行集中宣传,主要宣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婚姻法》、《土地法》、《行政许可法》和《农民法律知识读本》等法律法规,两次集中宣传共发宣传资料400余份,刷写永久性标语6条,张贴小标语35条,受教育群众2100多人。加大了对中、小学师生的法制教育,各中、小学分别聘请了法制副校长,各法制副校长均能按各自职责认真工作。组织上马、任家塬小学集中在西固学校、**中学举办法制讲座4次,大大提高了广大群众、师生的法律意识,除此之外,常抓各村调委会的法制学习,多次以召开例会、座谈会的形式对全镇34名调解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力地提高了调解组织依法办事的潜力。
3、以“农村民主法治示范村”建立活动为切入点,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铜川市印台区法治示范村建立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镇现有、等*个村的建立活动提前完成,占全镇的80%,开辟了“五五”普法宣传新形式,采取办法制定宣传栏、以案说法、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形式开展广泛的法律宣传,全年共举办法制讲座4次,办法制宣传栏5块,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4、协助公安、工商部门对全镇境内的网吧进行了2次集中检查,没收主机2台,关掉网吧3家,进一步净化了学校的周边环境,受到了学生家长的一致好评。
5、会同镇综治办对上马村“*功”、“实际神”习练者进行了全面调查,上门宣传科学和党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促使其重新认识邪教本质,迷途知返。
6、协助民政部门对全镇14名参战涉核人员进行了全面摸排,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一年来,我所工作虽然取得了必须成绩,但与我们的预期目标和上级的要求还有必须差距,工作中还存在着不足和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认识、找准思路、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力争再上新的台阶。
推荐司法转变发展理念心得体会简短二
20xx年我区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xx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主线,认真履职,不断实现法律服务深化发展、法律保障更加有力、法制宣传成效突出、基层建设整体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努力开创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一、普法和依法治区工作
(一)扎实推进“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的全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二)加强对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力求在普法形式、措施上不断取得突破。
一是切实加强宪法和重点法律法规宣传;
二是认真落实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实施办,加强公务员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是认真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力量的培训;
四是认真落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实施办,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
五是加大社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重点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六是大力推进“法律六进”活动,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开展有针对性的群众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力争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知晓率达80%。
(三)进一步深化依法治区工作围绕区中心工作,加强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沟通协调,加大目标运行监控力度。深化基层依法治理,积极开展“民主法治社区、乡村”的创建活动,为我区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法律服务工作
(一)强化法律服务管理,不断强化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清理整顿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执业行为;积极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不断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组织法律顾问地参与政府管理和决策过程,当好法律参谋,协助政府机关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水平,促进依法治区的开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三)认真开展法律进社区。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各项事务,提供扎实有效的法律服务
四)积极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围绕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主动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组织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为领导处理涉法问题提供法律上的支持,服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全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加强法律援助宣传,扩大法律援助的知晓面。加大农民工法律援助力度,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完善便民服务措施。
推荐司法转变发展理念心得体会简短三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
司法转变发展理念心得体会简短 如何转变司法理念(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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