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责任心得体会 公安机关心得体会(九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公安责任心得体会一
一、努力实现2个转变。
(一)从偏重办文办事转变为既办文办事又出谋献策。办文办事是内勤文秘人员的日常工作和基本职能,包括文书处理、会务工作、资料保管、信访接待等,并要随时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这些工作琐碎而繁重,但又十分重要,必须办好。
(二)从单纯收发传递信息转变为综合处理信息。内勤文秘人员是沟通上下左右的桥梁和纽带,每天获取的各类信息情况多而杂,有的是有用的、有的是无用的,如果一味地将这些获取的信息不加梳理和筛选就直接传递给领导机关的话,势必会造成领导机关对信息的错误研判和决策。
二、准确把握3性特点。
(一)事务性。内勤文秘人员的基本职责就是“既要参与政务,又要掌管事务”。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来文、情况、信息、材料、实际上,办事才是内勤文秘人员的最主要工作,也是最原始、最基本的职能。
(二)中介性。内勤文秘人员往往都是通过自己的工作将来自上级的、下级的、外部的、内部的各种信息传输到它们应该上传下达的地方。
(三)、机密性。内勤文秘人员经常有机会参加各种会议和传阅管理各类文件材料,而公安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也决定了这些会议和文件内容的保密性,是不能随便泄漏出去的,所以这就需要做为公安内勤文秘人员的保密意识一定要强,嘴巴一定要严。
三、积极加强3种能力。
(一)参谋能力。参与政务、处理事务是内勤文秘人员的两大基本职能。增强参谋意识,具有参谋能力,对于内勤文秘人员更好地实现参谋职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写作能力。写作能力是内勤文秘人员的基本功,一个称职的内勤文秘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字表达能力。如:具有语法、修辞、逻辑知识,具有公文和应用文文体知识,掌握常用字词和标点符号应用等,同时,还要熟悉掌握公安业务文书的写作,熟悉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指示精神等。
(三)听知、口语表达能力。内勤文秘人员每天都有接待来访、接洽事务、处理问题、多方联系等基本事务,这就要求内勤文秘人员必须具备有较高的听知、口语表达能力。一是掌握多种听知能力。如:有听电话、听取他人意见和对领导指示意图“心领神会”的听知能力;二是在口语表达上要语言得体、切忌官腔。
四、牢固树立一种精神。
牢固树立“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的无私奉献、爱岗敬业精神。
五、始终坚持2项原则。
(一)安全保密原则。公安部门是国家法律的执行部门和国家专政工具,其工作内容不但涉及国家机密,而且涉及各类重要的敌社情动态信息,公安工作直接关乎社会的稳定和百姓的安危。因此,作为一名从事公安工作的内勤文秘人员,肩头的责任更为重大,要始终保持高度的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安全保密纪律,并将其具体落实在工作中的每一个环节。
(二)准确无误原则。内勤文秘人员的工作大都是具体的事务性工作,细节的准确性决定了工作的质量,如果出现大的差错将会给领导工作带来直接的后果。
六、自觉提高两种素养。
1、是政治道德素质。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2、树立正确的荣辱观;3、具有严明的法纪观念;4、实事求是的思想品德;5、廉洁奉公的自律意识;6、谦虚谨慎的工作态度;7、公而忘私的献身精神;8、细致保密的工作作风。
2、是知识文化素养。1、基础知识,如:科学文化知识、马列理论、法规基础等;2、专业知识,如:秘书专业、公安业务等;3、相关知识,如:自然科学、社交礼仪、心理学、伦理道德、管理等;4、保持稳定、乐观、健康的心态。如:确定适度的抱负水平、博览群书开阔胸襟、培养广泛兴趣和爱好、学会调节心理压力、克服不良嗜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等。
七、切实加强三个服务。
“三个服务”是内勤文秘工作和内勤文秘人员的指导思想。即: “为领导服务、为机关服务、为基层服务”。其中最主要、最直接的就是要加强和提高为本部门领导服务的工作水平,确保部门领导对内勤文秘工作的满意。
八、充分发挥3大作用。
(一)桥梁纽带作用。内勤文秘人员不但是领导的参谋助手,也是沟通上级和下级、领导与群众、机关内部和外部的一座桥梁和纽带。
(二)沟通协调作用。协调是内勤文秘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对内勤文秘人员工作能力的具体体现。内勤文秘人员位处部门中枢,要经常注意了解各种动向,本着从整体大局出发,照顾具体情况的精神,密切各部门各人员间的关系,解决矛盾,消除误会,实现相互间的密切配合。
(三)参谋助手作用。内勤文秘人员由于特殊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其在部门和领导进行决策时的参谋助手作用。如: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时提供建设性的工作意见和帮助领导完成某项具体的工作等。
对于公安责任心得体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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