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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融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金融培训感悟与收获(3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养老金融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被瞻养人: 被瞻养人:

瞻养人与被瞻养人的关系是儿子与父亲和儿子与母亲的关系.

瞻养人配偶的身份、义务、权利与瞻养人本人相同。

儿女瞻养.孝敬父母是天经地义,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家庭的实际情况,保障父母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现制定本协议.

一.建立养老.医疗基金.在曾集农业银行以父亲或母亲的名字开户,瞻养人每人必须在每年的 月 日存入 元, 元, 元.(此为基数,上不封顶.)存折由父母保管,密码暂由瞻养人推举其以外诚实守信的人保管.此存折(卡)为专用存折(卡).自被瞻仰人丧失劳动能力时开始启用。

二.存折里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作医疗(住院.大额门诊如检查.检验)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指重病.年迈.意外等原因造成.下同)的日常生活料理以及后事(安葬)等的费用开支.这些开支的费用必须以发票.条据等公示于所有瞻养人后据实销帐.有必要建立收支明细账。

三.父母的劳动所得和政策性等收入不进入该存折.

四.基金建立期间,若发生赤字的无条件由三个瞻养人公摊。

五.除基金外,瞻养人公摊费用或其他事项(如客人祝寿的礼金等)产生的所有结余款必须进入该存折,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款等等.

六.被瞻养人(父、母)的劳动所得由他们自己支配,其财产有权依法处分.瞻养人和其他子女不得干涉,不得随意享有,更不得占有和强行索取.应当享有的,必须遵从他们的意愿许可.其余当事人有知道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权利.没有享有的不得责怪.埋怨.

七.父或母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后,其农田不能耕种.收获时,儿女有帮助劳动的义务,未参加劳动的须以资代劳.若生产资料和雇请劳工等的生产成本开支不足的部分可在存折里取出先行垫付.收获后,除留足必需的口粮口油和生活开支外,其余所有收入均必须进入存折.帐目必须清楚.

八.父母的房屋和生活.生产用品等,瞻养人有帮助维修的义务.超过300元的大额开支不得在基金中支出,应由瞻养人另行公摊.

九.平时瞻养人(做儿女的)要经常或带孩子回家探望父母,帮助他们做事,尤其是父母力所不能及的事。陪他们聊天.原则上住家距离较远的客运班车车票在10元以上的2个月回家看一次,5元以上的的1个月回家看一次,较近的每周末回家看一次.若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探望密度增加1-2倍。所产生的生活费用由当事儿女自己支付.同时对基金账目进行必要的审核。

十.被瞻养人(父或母)丧偶后,应尊重其意愿.愿意一人独处的或愿随任意一个瞻养人的,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其《土地使用权证》的所属田产.房屋.宅基地及其附属物的流转所得或租金所得,进入该基金存折.由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支配。有遗嘱的遵其遗嘱,没有遗嘱的该瞻养人可作遗产继承。其他瞻养人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一.在父或母愿意一人独处且生活不能自理时,具体照料其生活的瞻养人,若有必要,做好起居.饮食.洗浴.排泄.用药.情绪表现.心理疏导等护理记录。在基金中提取的护理费用,其他瞻养人有监督的责任和知晓的权利。被瞻养人已出嫁的女儿有代位瞻养和继承的权利。

十二、第十一条具体照料生活的瞻养人其劳务费用可依照当时的市场行情按月计算。是基金应缴人的,可减免或部分减免,若有不足的,可从基金中补足

十三、基金缴纳基数也可视情况分三阶段递增。具体数额由瞻养人共同商定。第一阶段为父或母还能劳动,但年迈体弱疾病缠身如目前的状况。第二阶段为父或母有一方已丧失劳动能力,这一阶段须适当增加基金基数。第三阶段为丧偶或二老都丧失劳动能力应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再增加基金基数。

十四.基金到被瞻养人后事办理完毕,其运作终止.若欠缺的由瞻养人公摊.

十五.瞻养人若有不及时缴纳协议规定的基金数额并在立据之后时间超过一个月的,若违反第 一、四、五、六、七、九、十一其中任意一款规定的,除无条件接受质询、谴责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外,被瞻养人的生日和去世后所举行的任何如“元三、五七、生期、忌日、百日、周年、除服”等活动该瞻养人均不得参加。被瞻养人去世后举行悼念活动的文告或立碑的碑文等均不得列入该瞻养人的姓名 。取消其孝子身份。

十六. 为保证本协议的有效进行,赡养人必须在附件(见后)上签字。

此文本若有未尽完善之处,经协议当事人统一协商后加以补充.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瞻养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没按时到帐的款项请立据)

今 欠 到

父母现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欠款人:

年 月 日

描写养老金融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及开始领取日

养老金的领取分为即期领取和延期领取二种。

即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二种,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分为年领、月领和一次性领取三种,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岁五种,开始领取日为投保人约定领取年龄的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中数额较高的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约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本合同终止。

2.约定按年或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本公司于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给付养老金,保证给付十年。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本合同于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终止。若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止五种。

第八条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保险费自动垫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对应日。

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本合同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以前已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自动垫交该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或前项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条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如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养老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迟延的除外。

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描写养老金融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养老机构服务合同

甲方(养老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 编码:

养老金融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金融培训感悟与收获(3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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