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社区安全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铁路社区安全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论文(7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铁路社区安全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合同履行地:
需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商标、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品牌规 格等级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含税)供 货 时 间合计人民币金额 (大写):
二、质量标准、包装及其费用负担:qb/t ;外编织袋,内衬薄膜,包装费用供方承担。
三、交货地点:
四、运输方式、运输费用负担:供方代办铁路运输及货物保险或保价。货到供方站台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和费
用由需方承担,需方应预付运杂费 元/吨,发货后以实际费用票据金额结算,多退少补。
发运到站: 收货单位或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投保金额:
五、验收方式:凭铁路《货物运单》验收。如与《货物运单》 数量不符,需方应按供方要求备齐索赔材料
在车站出具出险记录30天内寄给供方,逾期视为需方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办理索赔应备齐如下材料:
1、铁路出险正式记录原件,
2、铁路运单原件,
3、货物发票复印件,
4、铁路货票复印件。出险价值超过5000元的案件,须由当地保险(保价)部门和公安部门出具有效勘查记录。联系电话:
六、货款、费用结算方式及付款日期:需方全部货款及运杂费进入供方账户后发货。
付款时间定于 年 月 日前,并向供方传真汇款凭证底单;需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须按本合同总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供方;需方逾期3天(含3天)以上未付款的,供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需方对数量、包装有异议的,应在收货后3天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符合本合同约定。
七、解决合同争议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本合同履行地提起诉讼。
八、其它约定事项: 供方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货质量以需方封样(定制)为准。
1、本合同所定价格不受市场变化影响。
2、需方提供发货(去向)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前。供方按发货计划及铁路部门实际批准车数组织发运。需方逾期向供方出具(书面/传真)发货计划的,需方应按0.3元/吨·天向供方支付逾期提货的仓租补偿费,其货物风险( 含潮包、污包等)及所产生费用均由需方承担。
3、因铁路货运、气候等非供方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发货延迟,不视为供方违约。
4、本合同附产品使用、贮存、运输说明书各一份,请需方仔细阅读并参照执行。
5、如需方需要供方企业证照及产品检验报告,请与 电话联系。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自需方当日回传本合同后生效。本合同签订、 更改及履行等有关的意思表示可采用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作出。
供 方
单位名称(章):
法人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位 地址 :
传真 电话:
开户行账号:
税 号:
邮 政编 码: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单 位地 址:
传真 电话:
开户行账号:
税 号:
邮 政编 码:
描写铁路社区安全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初次看到《把铁路修到拉萨去》这个文题时,我心中就出现了许多问好,而且对这篇课文的内容一点都不看好。等到备课时,我不得不认真阅读课文内容,没想到一下子喜欢上了它。这是一篇阅读课文,如何一节课上完这篇篇幅不短的文章呢?多方学习、参考他人的教学设计后,我是这样教学的:
师:这是一篇阅读课文,下面请大家自读阅读提示,看看学习 这篇文章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生:交流:
1、默读课文,说说青藏铁路是一条什么样的铁路?
2、建设者在修建青藏铁路的过程中遇到了哪些困难,是怎样克服的?
3、将收集到的有关西部大开发的资料,讲给同学听。
师:下面请同学们根据自读提示的要求,自学课文,可以用笔在书上勾画出你想要的答案,也可以在重要的句子旁边做批注。
学生自主阅读后,我引导学生介绍青藏铁路。学生因有备而来,将方方面面都汇报到了。看到学生兴致勃勃,我即兴让孩子们给这条铁路换个名字。“长龙”、“天路”、“神圣路”……一个个具有特色的名字从孩子们的嘴里说出,说明孩子们真正体会到了这条路的重要性。在这基础上,再来交流第二个问题,学生对筑路工人油然而生敬意。
另外,该课中难理解的词语特别多,例如:分外妖娆、狰狞、杯水车薪、始料不及等,这些词语对理解课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起初,我想把这些难理解的词语单独抽出来布置学生回家,先从字面上理解词语意思。以前也试过这种方法,可到了正式讲课要理解词语时,学生就只会拿着从各类词典上抄来的答案照念,他们是否真正理解词意?能否将其运用到习作中?这些都是未知数。鉴于之前的做法不甚妥当,我便尝试改进,决定在授课过程中穿插讲解词语意思,或猜测,或抓关键词,感觉比单独抽出来理解效果好。
这么多年来,我一直觉得略读课教学的难度不亚于精读课教学,甚至更难,主要是难以抓好这个切入点。以后,我还得不断探索,不断向他人请教。
描写铁路社区安全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提供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行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及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干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行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行交接验收。如果发现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办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办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因自然灾害,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采取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殊,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办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四、第二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改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约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止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计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部分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计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计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计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迟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计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计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下列原因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现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原因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下列情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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