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原则的心得体会 关于民法的心得(六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学习民法原则的心得体会一
一、更新家庭教育观念,促进学生教育发展。
先谈谈家庭教育的现状。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形成,必须是良好的学校教育与良好的家庭教育密切配合的结果。然而,教师们常常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学校辛辛苦苦地教育了一周,难以抵挡家庭消极教育一天。在我们教学实践中不难发现,当前的家庭教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a、“望子成龙”型。
b、“重视分数”型。
c、“顺其自然”型。
究其原因,家庭教育的超现实性和不一致性是造成“望子成龙”和“顺其自然”的家庭教育方式的主要症结所在。所谓的“超现实性”,是指家长不能正确、客观地看待和教育自己的子女;他们往往对自己的孩子都有一种过高的估价和希望,常常用邻居、同事、朋友的小孩的优点去评判自己孩子的成败,从而导致心理上的不平衡。
二、学校教育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只有当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形成了合力,我们的教育才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学校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和家访,全面指导家庭教育。孩子是培养教育的对象,不把孩子当宠物,不要剥夺孩子的权利。赏识孩子所做的一切努力,赏识孩子所取得的点滴进步,甚至要学会赏识孩子的失败,让孩子感到家长永远是他的后盾。在提高家长认识的基础上,采取统一的内容,统一的标准来进行教育与评价。学校重在“如何做”,家庭重在“怎么做”。学校和家庭密切配合,以实践为重点,及时反馈,树立榜样,找出差距,从根本上克服“教育靠学校包打天下”的被动局面。
经过两天的学习,让我觉得,对于家庭教育,我还有许多知识要学习,但是,从这两天的讲座中,我却学到了很多,我会将所学到知识应用到实际中,身为母亲的我,不仅在学校教育学生,回到家也同样教育自己的子女,我相信这次家庭教育专家培训的学习是几代人都享不尽的充电之旅。
关于学习民法原则的心得体会二
一、关于“三个规定”的由来规定一:党的十八届*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15年*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
规定二:2015年*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5条。
规定三:2015年*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5条。
二、规定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
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迫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三、规定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重点条文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
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
学习民法原则的心得体会 关于民法的心得(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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