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司登记管理法 公司登记条例(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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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法篇一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2005年12月18日修正 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 ,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九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四十五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六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登记管理法篇二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1.有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决议 12.计划生育责任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签字、盖章 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三、股权转让提交材料 1.章程修正案/新章程
四、营业执照补领
五、注销登记
备案——登报——45天后注销
一、分公司设立登记
二、分公司变更登记
4.涉及前置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法篇三
公司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企业组织形式、登记事项的发生变化需做出的变更手续。具体变更项目有: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人股东、注册资金、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转让、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登记机关。
注意事项
1、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只填申请变更的内容。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3、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注册号:
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市××计算机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市××区××街×号×××市×××区×××路××号邮政编码×××050法定代表人姓名李××徐××注册资本100(万元)(万元)实收资本30(万元)(万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公司盖章:
徐××张××
20年月日20年月日20年月日
不同类型的企业变更所需的材料是不一样的,不同的变更项目,其所需材料也是不一样的。
一、变更公司名称所需材料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盖章。
6、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根据需要提交核准的《公司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下同)
二、变更公司住所所需材料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盖章。
5、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审批机关对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
八、公司股东变更材料
3、原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4、股权转让协议书;
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
5、新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1)新的股东会成立;(2)修改公司章程;(3)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
6、修改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由投资人盖章。
8、视受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同“设立登记”);
9、视出让方资格的不同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1)出让方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的文件;
(2)出让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应提交该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同意转让的意见。
10、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涉及国有、集体产权变动的,应经评估后出示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并参照评估后批准的价格办理股东变更手续。
九、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变更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公司股东会决议;
主要内容:决议事项、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4、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的证明文件;
7、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企业类型变更材料
3、公司股东会(出资人)决议;
主要内容:(1)决定变更公司的企业类型;(2)其他视变更的情况应决定的事项。
4、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
5、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变更任何项目,必须先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然后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变更。如果企业有行业审批的项目,需先办理行业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公司登记管理法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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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他项()
土地使用者(人、方)______公司(印章)
通讯地址:_________市新华路________号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登记的类型
申
请
人
者(人、方)
者(人、方)
法人代表姓名
法人代表姓名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申
请
登
记
内
容
土地座落
权属性质
使用期限
使用权性质
终止日期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国有土地农业用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公顷)
土地总面积
其中地类面积
耕地
其中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居民点及工矿用地
其中
交通用地
水域
未利用土地
旱地
水田
宅基地
企业建设用地
城、镇、村土地(含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独自使用
面积
土地用途
其中:建筑 用地
建筑物类型
共
本站()
有
使
用
权
面积
申报建筑物权属
其中分摊
面积
申报地价
建筑占地
他项
权利
说 明
变更简要
公司登记管理法篇五
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
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房房屋产权复印件
7、前置许可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加盖公章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3、股东签署的章程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人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住所使用证明
同上
6、企业名称核准书
提交复印件与一人公司一样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同上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前置许可
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原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名称变更等级提交材料规范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2.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同上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涉及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它相关文件。
6、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还应当提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涉及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公司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自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涉及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以上涉及股东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经营范围变更提交材料规范与注册资本变更一样
6、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与注册资本变更一样
7、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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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表》(公司加盖公章)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30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12、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资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7、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9、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表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3、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屋提交房屋产权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人》(公司加盖公章)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的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5、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终结后办理的,可不提交此项材料。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表》(公司加盖公章)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他登记事务相关材料规范
1/企业迁移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委托代理人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书应使用a4型纸
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
2、企业申请迁入调档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申请迁入调档的申请报告
4、迁入地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提交的申请书应使用a4型纸
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
公司登记管理法篇六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1.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书》;
2.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法人提交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省编委核发的事业法人登记证及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4.全体股东签署的出资协议书;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登记
(一)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有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机构指定或者授权的人员的证明文件及该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3.公司章程;
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表亲笔签字、盖章(股东委托代表签字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要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亲笔签字。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作价出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应将其所认缴的出资足额存入“验资专用账户”。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的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文件。单个股东所占股份额不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90%。
5.公司住所证明。
住所证明系指房屋产权或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有效文件。
公司须提交对住所拥有合法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租赁房屋的还应提交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6.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1)股东会决议; 须由全体在册股东签字、盖章。
(4)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应提交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应载明:监事会召集人推选等情况;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签字、盖章。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该文件,应载明住所、现住所(暂住地址)等情况。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公司设董事会的,由董事会签署;不设董事会的,由股东会成员签署。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附件;
10.《企业从业人员名单表》;
会计人员须提交《会计证》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设立登记程序
4.发照:对核准登记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三、分公司设立登记
分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设立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加盖发照机关印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7.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从业人员名单表》;
会计人员须提交《会计证》复印件。
10.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名称前,应当冠所属公司名称的全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的应当先办理所属公司变更登记。
四、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和方式、股东姓名、经营期限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的,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一)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与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3.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除上述材料外,涉及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关的材料: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做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材料。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符合公司设立登记时的相关要求。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购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应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3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在股东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股东人数应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股东改变姓名或名称的,应在改变姓名或名称后的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份转让,股东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
(1)股东会的决议;
(2)股份转让协议;
(3)股份转让完毕证明;
(4)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
(7)《公司股东名录》表;
(1)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5)《董事、监事、经理成员名录》。
公司变更类型,按变更登记办理,但需参照变更后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登记,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证件。
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到期,股东会决定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中对公司的营业期限重新作出约定。
公司变更住所跨登记注册机关管辖地域的,应在迁入新住
所之前向迁入地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登记,发给《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向公司原登记机关发出《迁移通知书》,原登记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将公司的档案移交给迁入地登记机关,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至少3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五、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的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登记的,与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要求相同)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3.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4.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除上述材料外,涉及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交相关的材料。
经营场所变更的,还应提交新的场所使用证明;
负责人变更的,还应提交对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和《分公司负责人履历表》。
六、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被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4.公司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司印章;
7.由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销户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公司撤销分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4.银行销户证明、完税证明、分公司印章;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八、其他登记
(一)有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时,须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1)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毁坏的;
(2)公司因为业务需要,申请若干副本的;
(3)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
(二)因营业执照遗失须申请补发营业执照的,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
4.未遗失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因营业执照毁坏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补(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申领营业执照若干副本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公司章程备案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修正案或者新的公司章程;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的: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书》;
3.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4.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管理法篇七
我公司__公司,税号__,成立于x年x月x日,法人代表__,地址:__,属于__企业,__公司,公司注册资金__万元。经营范围:__。
我公司20__年实现销售收入:__元,利润总额__元,年应纳所得税额:__元,资产总额__元,平均月从业人数__人。
我公司已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申请办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手续,望税务局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
20__年__月__日
公司登记管理法篇八
一、公司章程规定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中规定有其他解散公司的事由出现的,公司应当解散。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解散无须股东会再另行作出决议,但公司也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虽然未到营业期限,但是根据需要,股东会可以作出决议解散公司。由于解散是公司的重要事项,所以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三、股东请求法院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但是要求解散公司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超过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不能形成解散公司的决议。这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四、受行政处罚解散
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决定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必须依据人大制定的法律或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解散公司。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最常见的情形是,公司自行停业,实际处于解散状态,但公司股东不按规定进行公司解散清算,也不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最终,公司因没有在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接受检验,被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五、被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公司被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宣告破产而解散。
六、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根据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可以作出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原公司解散。
对股东会关于合并或分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操作程序
一、有限公司解散原因。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司法解散。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据此决定予以解散。
二、有限公司解散程序。
1、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或政府责令解散,或人民法院根据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申请决定予以解散。股东会对公司解散作出决议,该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国有独资公司的解散,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解散方案。
3、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清算。
三、有限公司的清算。
1、清算原因。公司因上述解散原因中的1、2、4或5解散,应当清算;因公司分立或者合并解散不需要清算。股东会决议解散的,股东会应对公司清算作出决议。
2、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清算组组成。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行使的职权有: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五、公司解散清算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公司解散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清算组人员基本情况;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和公告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清算开始日期、清算组人员及工作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债权申报和登记。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法院确认。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后;
5、清偿完毕上述款项后的剩余财产,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发布注销公告。
(七)、注销登记。
1、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3)、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文件。
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4)、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公告企业终止。
六、清算责任。
1、公司进行清算时,不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4、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5、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解散清算向破产清算的转变。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被依法责令解散或者因为撤销许可而解散时,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
公司登记管理法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分公司注销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名称
分公司注册号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印章)
年月日
2023年公司登记管理法 公司登记条例(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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