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看曾鹤鹏心得体会实用 观看曾鹤鹏心得体会实用视频(六篇)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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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作为一名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贯彻落实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而作为一名刚刚走向工作岗位的民政工作人员,我意识到,这一个个案例给我们书写了活生生的反面教材,我们要深深的引以为戒,在今后工作中要做到:
一、按照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要求,争做勤政廉政表率。
在工作中增强政治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尽其力。时刻记住党和人民赋予的重托,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真心实意为加快我区民政事业发展服务。
二、强化廉洁从政意识,做严格自律,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要能顶得住歪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利益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袭,一些歪理邪说在社会上流行,在正常工作时,就必须提高觉悟,坚定信念,锤炼意志,增强免疫力,真正做到理想信念不动摇,大是大非不糊涂,党性_则不丧失,不被歪理邪说所俘虏。
二要耐得住清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并且特别注意处理好“先富”与共同富裕的关系。因为社会发展总有个过程,总要经过从少数人富裕到共同富裕的阶段,但这个阶段我们党员干部绝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先富起来,这是我们党的宗旨和执政地位所决定的。要抗得住诱惑,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要坚持_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特别要慎重交友、慎重用权;尊重自己的人格,珍惜自己的声誉。
三、增强宗旨意识,一是在树立良好形象上率先垂范,以自己的人格力量赢得大家的尊重和信赖。切实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沾的东西不沾,不该做的事情不做,以良好的形象取信于人;二是在工作创新上率先垂范。切实认真转变思维方式,为加快我乡民政工作发展多做事情。
四、加强学习和修养,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的表率。
首先,坚持从大局出发,坚持人民群众利益至高无尚的大局意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动力基础,也是我今后加强学习和修养的追求方向。在强化这一观念时,联系自身的思想实际,在计生工作中不以权谋私,不贪图小利,不唯利是图,真正做到重事业、淡名利、争贡献。
其次,还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中央、省、市、县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在与时俱进的年代里,开拓创新,进一步高度深化认识、理解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与时俱进的思想和开拓进取的精神风貌,凝心聚力开展各项工作。要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调研。到农村中去了解实情、了解真情、掌握第一手资料,使思想认识更贴近实际、贴近农村、贴近农民,使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更加努力地在加快发展中严于律已、宽以待人,以诚为本,以实为本,扎实有效地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乡镇民政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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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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