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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救助工作解读心得体会实用 防灾救灾心得体会(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最新灾害救助工作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一

本计划所指的幼儿园为:中心幼儿园。

2、本预案所指自然灾害应急事件包括:台风、洪灾、旱灾、地震、山体滑坡、火灾、冰雹暴雪等因素而造成幼儿园校舍倒塌、校园淹没、道路阻塞等的应急事件。

1.加强自然灾害危害教育,提高幼儿园师生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自然灾害报告网络,实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建立快速响应和应急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师生安全和财产损失不受自然灾害的危害。

1.预防为主,永不懈

经常宣传自然灾害预防知识,提高幼儿园、师生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加强日常检查,尽快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自然灾害损失。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管理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和治疗,依法追究违法行为责任。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预防、指挥、协调和处理。

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和控制以块为主,五名班主任负责,教师以工会组为单位,工会主席负责管理。

快速反应,高效运行

建立快速预警反应机制,增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自然灾害发生时,反应迅速,

时高效地做好处置工作。

组长:周燕娟

副组长:王悦芳 蒋晓红

主要职责:

1、在镇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落实全镇幼儿园自然灾害事件预防的各项工作。

2、监督、汇总和收集全镇各幼儿园自然灾害事件的信息情况,分析、研究幼儿园预防的工作措施。

3、根据不同季节和情况,宣传自然灾害事件的预防知识。

4、指导和督查各班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措施落实情况。

5、总结、推广部分班级处置自然灾害事件的经验和做法。

6、协同上级部门做好因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处置工作。

7、在镇、村领导的指挥下,迅速做好因自然灾害所发生的处置工作。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自然灾害事件的领导和管理。将预防自然灾害事件的工作纳入幼儿园目标管理考核,并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2、幼儿园应经常性地对校舍、场地、围墙、山坡、水沟、烟囱、电线、树木等建筑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幼儿园应在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前做好师生员工的疏散安排工作。

4、增加幼儿园投入,切实加固好自然灾害事件易发生的基础设施。

1、幼儿园在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期间,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设立和开通值班电话87563287。

2、严格执行幼儿园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件做到按程序逐级报告,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有关部门,确保信息畅通。

3、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4、建立自然灾害事件举报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有责任和权力向幼儿园举报自然灾害事件的隐患,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政府部门举报有关幼儿园不履行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和职责的情况。

根据自然灾害事件的发生情况,结合幼儿园的特点,幼儿园应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反应和处置。

保证组织落实,人力落实,财力落实,以最快、最高效的办法,处置好事件发生情况,确保师生的安全。

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幼儿园一把手是本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安全、校园稳定工作负总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进行严肃查处,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对于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幼儿园自然灾害事故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最新灾害救助工作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二

市委、市政府:

根据《中共武夷山市委关于研究茶场改革发展与稳定等项工作会议纪要》([20xx]8号)、《中共武夷山市委关于研究茶场改革发展等项工作会议纪要》([20xx]11号)精神,我茶在推进地质灾害点整体搬迁、危房改建及职工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工作中,需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相关事项,特请示如下:

一、关于安置政策

1、处在景区范围内的六分场搬迁户,请求列入世遗二期建设工程,并享受世遗二期建设工程木材转运站片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政策;在整体搬迁期间,若世遗三期建设工程政策出台,则享受世遗三期建设工程政策。同时,由茶场享受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2、对倒塌户、危房户、地质灾害影响户以及洪涝区的搬迁户,请求享受今年“6.19”省、南平市、武夷山市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扶持政策。

3、鉴于茶场目前有产权的房屋座落分散,占地面积大,通过“以地换地”等面积搬迁、统规自建(统建)后,能整体节约土地资源;且茶场历年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均给予宅基地安置。建议:对“两证”齐全,且土地使用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房改房搬迁户,请求享受“一户一宅”政策。

4、对“两证”齐全,且土地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自建房、房改房搬迁户,请求享受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企业集资建房等相关政策。

二、关于安置原则

1、对“两证”齐全,且土地使用面积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上的自建房、房改房,坚持“一户一宅”原则,通过产权调换、统规自建方式给予安置。

2、对“两证”齐全,且土地使用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自建房、房改房,用安置房方式给予安置。

3、对住公房户、住房困难户、无房户,通过保障性住房方式给予安置。

三、关于安置地点

1、请求同意统规自建地点选址在三分场后门山,总面积230亩,其中部分用地用于建设职工临时生产用房。

2、请求同意安置房的地点选址在馒头山,总面积62亩。

四、其它事项

请求明确景区管委会作为六分场拆迁安置主体,并负责出资建设六分场至三分场桥梁、道路工程等。

当否,请批示。

最新灾害救助工作解读心得体会实用三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平安工作,打造和谐校园,防范暴雨、雷电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并能快速、及时、妥善的处理突发事件,切实有效降低恶劣天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依照上级有关要求,切实从我校实际出发,制定本预案。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学校领导及值班人员应应在放学之前10分钟到达学校大门口和教学楼梯门口,引导组织学生安全有序离开教学楼和学校大门口。

2、各班主任要加强学生出勤考查,及时了解学生迟到、未到校的情况及原因,告知家长后并及时汇总情况报告学校。

3、如遇有暴风雨恶劣天气时,应立即请示校领导是否停课或提前放学,并通知班主任放学前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防止交通、溺水、摔伤等伤害事故的发生。班主任应在放学前巡视教室,要求值日生关好门窗,切掉微机、电视等一切电源,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

4、安全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到岗,遇到暴雨天气时应提前通知各年级学生放学,并在大门口组织引导学生安全离开校园,引导家长站在大门两侧接送学生区接学生。

5、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清扫校园内被风雨刮倒的杂物,及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保证师生的活动及人身安全,防止摔伤等事件发生。

6、总务处要在极端天气到来前对校舍、场地、围墙、学校周边、水沟、电线、树木等建筑开展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学校保安要在巡逻校园时,对重点部位(如围墙、广告牌、宣传橱窗)加强巡查,发现情况及时汇报

8、学校要安排好行政值班表,主要领导带班,并时刻保持通讯畅通,如有重大灾害发生,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使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得到最大限度保护。

1、恶劣天气停止上体育课,班主任要通知学生在暴风雨前不得进入运动场地,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暴风雨天气,在教室里的学生要关好门窗,不得将头伸出窗外,如遇雷电天气,不得在走廊活动,以防雷击。

3、每一位教师有提醒、保护学生的义务。导护教师要坚守岗位,确保师生安全。

4、未尽事宜,以当天紧急通知为准。

最新灾害救助工作解读心得体会实用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即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曲靖市的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创造条件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视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七条 0岁—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特困儿童的有关材料录入并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财政局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灾害救助工作解读心得体会实用 防灾救灾心得体会(7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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