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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派出法庭旁听案件心得体会范文(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272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派出法庭旁听案件心得体会范文

1、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深入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物建一批信息员、联络员,并加强指导与联系,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和深层次的情报信息,要求责任区民警每月不少于2条信息,其中被分局采用每月不少于1条,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防止矛盾扩大和升级,派出所确定专人主抓信息收集与上报工作。

2、对宗教活动场所和重点人员进行掌握,会同镇宣传、统战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和重点人口,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了解与教育,防止“-”、“实际神”等邪教组织渗透,做到及时发现,适时打击。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配合镇综治委每季度对辖区开展一次矛盾纠纷大排查,尽能力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不将矛盾上交,同时落实信访包案制度,以良好服务态度和极大工作热情,妥善解决公安信访问题,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

4、提高处置与预防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事件,加强对群体性事件事后处理工作,做到及时固定证据,事后及时打击处理为首和违法人员,力争做到群体性事件事后件件得到妥善处理。

二、开展严打整治,有效维护治安稳定

1、严厉打击恶性和多发性侵财类犯罪活动,坚持严打方针,积极配合,加大对命案等重大恶性案件的侦破力度。柘皋镇近年来所发生的三起命案,均是精神病人作案,精神病人肇事明显增多,为此,我所将积极配合政府、村及亲属,做好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根据柘皋镇每起所发的刑事案件,80%左右都是侵财盗窃案件,我所将抓安全防范工作放在首位,坚持“有警出警,无警巡逻”,努力将盗窃案件高发势头压下去,实现发案数下降10%,破案绝对数上升20%的“一降一升”的目标,争取每名民警年破案数在两起以上。

2、继续坚持追逃工作常抓不懈,将辖区内五名逃犯任务分解到民警身上,强化责任,要求对每名在逃犯要建立档案,每次发现的新情况要记录在卷,形成追逃长效机制,不因人员调整而影响追逃工作的进一步深入,确保抓获逃犯数较去年提高20%。

三、切实有效地加强社会面的控制

1、加强和改进实有人口管理,对“社会人”要全面纳入管理,在坚持质量前提下,抓时间抢进度,做好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工作,针对柘皋镇镇区面积大,居住人口多,地形复杂的特点,要求采集民警务必做到“两个亲自”,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指导今后实战。

2、加大对“黄、赌、毒”查处力度,净化社会风气,春节以来,已查禁赌博多次,我们还将继续加大力度,确保社会风气好转,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的局面。

3、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和矫正对象的帮教安置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和部门分工,我所将对上述人员进行特别管理,一方面注意控制、掌握这些人的行踪,防止新的违法犯罪发生,另一方面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使他们从思想上行动上真正改变自我,遵纪守法,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严格执行分局制定的执法办案规定,始终把抓执法质量放在头等位置,严格案件办理、审核、审批关,建立民警执法档案,以此作为年终评先评优依据,积极争创办案能手和办案先进单位,针对我所新入警人员多的特点,将新警与老民警捆绑考核,不仅要求新民警加强自学,还要求老民警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身传言教”,同时,定期开展学法活动,提高单警素质,做到队伍整体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

所领导要以榜样的力量带领全所民警扎扎实实完成全年工作目标,在工作上做民警表率,真正成为民警信服的带头人,在队伍建设上做到大胆管理,不做老好人,不怕得罪人,坚持不懈地抓好“五条禁令”的贯彻落实,杜绝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实现“零违纪”的工作目标。在生活上要创造条件,关心民警,改善民警生活、工作环境,全面落实民警福利待遇,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内务管理,改善服务态度,减少群众投诉。

六、以绩效考核机制,全面推进工作

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实行“以人定岗,以岗定责,以责定分,以分定奖”的考评机制,结合柘皋派出所具体岗位工作实际,我所已初步拟定了考核办法,并将在以后实际工作中逐步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公平合理。主要列纪律作风与内务管理、基础工作、治安防范、执法服务、内勤保障等六项内容。

1、作风纪律与内务管理方面,鼓励全所民民警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如勤务学习、请销假、车辆管理、接处警、内务卫生、警令畅通、通讯畅通、“五条禁令”)并对违反内务管理和纪律作风予以扣分,直至取消考核资格,鼓励民警积极正面报道、宣传公安,鼓励民警为派出所工作建言献策。

2、在基础工作方面,倡导民警立足本职工作,将基础工作与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在平时工作中,服务群众,要态度热情,严格按政策办事,减少不必要的投诉。

3、在执法办案方面,要求全所民警积极投入到争创办案能手活动中去,要求每月每位责任区民警,必须办理治安调解以上卷宗一卷作保底数,不达标不参加当月绩效考核,鼓励民警坚持严打方针,每行政拘留、劳教、逮捕一人,主办与协办侦察员有不同分值加分,要求每位民警年办刑事案件不少于两卷,追逃工作也按追逃机制给予不同分值,同时规定执法质量检查中被上级扣分的,按扣分的十倍扣分。民警岗位绩效考核采取月考核与年总评相结合,年终总评以月考核为主要依据,月考核与年总评与民警每月考勤奖、年终奖金及年终评先评优挂勾,同时把民警考勤奖与全所全年目标挂钩。

考核办法已初步制订,关键是对照考核办法加以落实与实施,我所将以此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问题,强化考核,调动民警工作热情与积极性,使之成为充分衡量每位民警工作绩效的标尺,通过定岗定责定分机制,使每位民警都感觉到忧患意识,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使全年工作目标稳步推进。

最新派出法庭旁听案件心得体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

(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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