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普法心得体会范文 银行民法典培训心得体会(5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最新银行个人普法心得体会范文一
你们好!
20____年已经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学习、工作时间并不算太长,上半年我在支行营业室任联行经办、事后监督等工作,在工作中我一丝不苟,谨慎的处理好手中的每一笔业务,既讲求速度又保证准确,力求作到尽善尽美,得到了领导同志们的信任和一致好评。
7月14日我接受支行的任命担任____分理处的坐班主任一职,在支行领导的信任和同事们的关心、帮助下我很快的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在任分理处坐班主任的工作中,我认真履行职责,较好的完成了支行下达的各项任务,保证了20____年会计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在任职期间我具体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针对具体情况,结合人员素质,合理安排会计工作。
1、根据abis系统实施细则,对现有人员具体分工进行明确划分,严格划分前台柜员和后台柜员的职责范围,界定了柜员和主管职责,为明确责任、加强内控制度管理提供了保障。
2、根据实际情况,对柜员签到、签退管理等做了统一规定,并强调了柜员轮班交接短期离职的程序和要求,做到签到、签退及时交接、监交有纪录。
3、突出主管审核和授权管理的规定,确保对部分重要柜台业务必须实时复核,其余业务可以分批复核,当日帐务日终必须复核完毕。
4、建立了《坐班主任工作日志》等12种登记薄,明确了使用范围,记载内容和保管要求,并监督各种登记薄内容的真实和完整性。
5、强调柜员密码管理,要求按旬定期更换密码,并进行登记管理。
6、对日常业务中帐务差错、挂帐、抹帐、冲帐、挂失等特殊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记载和监督。对会计凭证的签章、整订、归档情况进行每日监督。
7、对现金业务的帐务核对,双人核对现金实物,双人加锁入库保管的工作监督执行。坚持每旬定期查库工作。
8、规范了自助设备的操作流程,详细进行记载,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在处理日常会计工作的同时,积极学习新的业务,拓展业务经营范围。
1、根据支行统一安排,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确保了安全认证卡和跨中心汇兑业务的顺利进行。
2、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对____网上银行业务的上线和开通后的业务处理,进行了具体的安排和规范,确保了大批量网上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三、坚持业务学习,积极推行综合柜员制,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1、坚持业务学习,利用例会时间及时学习和传达上级行有关业务文件、业务理论知识,使柜员熟练掌握必不可少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到既能熟练的办理业务又能圆满解答客户的业务询问。
2、积极推行综合柜员制的实行,为使综合柜员制能顺利开展,我倾自己之所知,不厌其烦,努力将每一位柜员都培养成为能够全面掌握各项业务的综合柜员,在短短半年时间里,我分理处的柜员业务知识得到了很大提高,前台柜员均掌握了各项业务的基础知识。
3、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让办理各种业务的程序和规章制度紧密结合起来,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燃,防止经济案件的发生。
总之,在任职期间,我尽自己所能认认真真的完成各项业务,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存在许多不足,成绩属于过去,未来属于自己,作为一名年轻人,我知道我的工作才刚刚开始,我唯有勇于进娶不断努力,才能取得更大的成绩。
此致
敬礼!
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银行个人普法心得体会范文二
编号:__________
重要提示
请抵押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抵押权人予以说明。
为保障债务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或将要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的实现,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设定抵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
1.1 抵押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有多个主合同的指全部主合同,下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押汇、进口代收融资、进口汇出款融资、出口押汇、出口托收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出口订单融资、打包贷款、国内信用证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国内保理融资、进出口保理融资等),和/或者,抵押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抵押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本合同约定的银行授信业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列明的任一项、多项业务或其他名称的业务。
▲▲1.2 任一笔主债权本金的币种、金额、利率和债务履行期限等具体内容由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包括主合同下额度使用申请书和/或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署的其他名称的文件,额度使用申请书和其他名称的文件在本合同中合称“额度使用申请书”,下同)中具体约定。
按照本合同第13.2(2)条和13.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的额度是否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用途、每次使用额度时的具体用途以及授信期限等均由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在主合同中具体约定。对于按照第13.2(2)条的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在主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对于按第13.2(3)条的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在第13.2(3)条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主债权均受本合同担保。
1.3 按照本合同第13.2(2)条和13.2(3)条约定,抵押人为债务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适用本款以下约定。
1.3.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在下列日期中最早发生之日(“主债权确定日”)确定:
(1)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主债权的发生日;
(2)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取消全部授信额度之日;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查封、扣押的,抵押权人收到查封、扣押机关的通知之日;
(4)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之日;
(5)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行使抵押权时。
1.3.2主债权确定日当日及之前发生的主债权及其持续至抵押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第2.1条约定的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均属本合同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的发生指抵押权人发放贷款、融资款、透支款或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1.3.3主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转让主合同下的部分债权的,最高额抵押权是否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以抵押权人届时向抵押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1.4抵押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债权的实际金额无论低于还是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均不影响抵押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条 担保责任
2.1 担保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物的费用、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1)条约定的抵押的,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本合同下抵押为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的最高额抵押的,对本合同签订前已签订的主合同,抵押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对本合同签订后将签署的主合同,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将自行联系债务人提供相关文件。
▲▲2.3 根据第13.2(1)条约定提供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且增加合同金额、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按原主合同约定的金额、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在主合同未变更的前提下,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调整利率(包括提高利率)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抵押人仍应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根据第13.2(2)条及13.2(3)条约定提供最高额抵押的,抵押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变更主合同额度金额、授信期限、债务履行期限、利率及其他条款,无需通知抵押人或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对于第13.2(2)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增加主合同额度金额或延长授信期限的,抵押人仅对原授信期限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第13.2(3)条,无论主合同发生何种变化,抵押人对发生在第13.2(3)条约定期间内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2.4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抵押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 保险
4.1 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为抵押物投保,并应指定抵押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保险手续办妥后,抵押人应将保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人的陈述与保证
5.1 抵押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抵押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3 抵押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5.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5.6抵押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第六条 抵押人的义务
6.1 抵押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2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办理保险。
抵押期间如因抵押物给他人(包括抵押权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抵押人应依法承担赔偿及其他责任。
6.3 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6.4 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5 有下列情形时,抵押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并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
(2)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3)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4)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
(5)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6)抵押人(抵押人为非自然人的)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
(7)抵押人发生重大安全或环保事故;
(8)抵押人的外部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发表的审计意见不是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9)抵押人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或监管要求被或可能被有权机关调查、处罚或采取类似的其他措施;
(10)抵押人或其关联方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的制裁名单,或者其所在国家和地区被纳入联合国、欧盟或美国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6.6 在债务人向抵押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抵押人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7 在债务人足额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前,债务人如成为抵押人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抵押人将立即通知抵押权人并提供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6.8 抵押人应协助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6.9 抵押物价值减少、毁损或灭失时,保险公司或其他第三人为此支付给抵押人的赔偿金应按照本协议第7.4条的约定处置。
抵押物系房产的,抵押人知悉抵押物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如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拆迁抵押物的,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的要求重新设置抵押,在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尚未办妥前,抵押人应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如采用补偿款形式拆迁抵押物的,抵押人应按抵押权人要求以拆迁补偿款提供保证金或存单质押并签署相关合同。
6.10 如抵押人按第三条约定提交的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仅系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文件,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及时办妥抵押权设立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明或证明抵押权设立的其他文件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不得对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设置任何障碍(包括但不限于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已具备的情况下拒绝或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不按抵押权人要求签署并提交相关抵押登记文件等)。
6.11抵押人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的活动,积极配合抵押权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6.12抵押人保证,抵押人及抵押人员工及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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