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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管理班级的心得体会总结 小学老师班级管理心得(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271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推荐小学管理班级的心得体会总结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核心,以强化养成教育为重点,以系列德育活动为载体,以学科渗透为基本途径,立足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谐发展、终身发展,进一步强化德育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强化德育管理、学生教育和课题研究等各项工作,树立“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理念,坚持“全员德育、全程德育、全面德育”,努力深化学校德育成果、全面提升学校德育品位、打造学校德育特色,开创学校德育工作的崭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一)学校德育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师的德育意识和工作能力得以提高;

(三)学校德育环境进一步得到优化。充分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四)学生思想道德水平稳步提升。

(五)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率为零。

三、具体措施

(一)强化学校德育常规管理

1、规范学校德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

(1)强化学校德育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巩固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个人”四位一体的德育网络,特别要强化家长学校、关工委、德育基地管理机构建设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对德育各项工作实施全面、有力的组织领导。

(2)强化值周管理工作。继续推行和改进“园区自主化”管理模式,根据新学期教室安排情况重新划分管理责任园区;加强值周学生的选拔和培训,本学期拟新增“校园义务监督员”若干名以充实学生校园管理的力量;继续实行“告知”、评比、公告制度,强化值周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保障学校良好的卫生状况和安全秩序。

(3)强化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德育管理工作目标体系,实行班主任德育工作承诺制度、考评制度、奖惩制度。定期召开班主任工作例会、强化德育工作的检查指导,组织、协同各种教育力量参与学校德育管理。

(4)强化安全法制教育。坚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宣传,加强安全检查和整改,强化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强化“五五”普法工作,努力创建安全校园、法治校园。

(二)强化德育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

倡导老师在学习积淀、实践研究、总结提升过程中努力实现德育专业化,提高教师的德育工作能力和水平。

在学习积淀方面,采取倡导自学、专题讲座、跟踪辅导、网络培训等方式方法开展。本学期利用班主任例会时间加强重点班级管理、环境建设、学生教育、教育合力等方面的辅导。

实践研究方面,延续德育沙龙、课题研究、案例分析等方式方法开展。本学期把学生行为习惯养成、特殊学生群体教育、德育活动开展等方面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探索和研究。

总结提升方面,以撰写论文、案例反思、经验交流等方式方法开展。本学期重点对德育论文、案例、经验的写法进行辅导。

(三)强化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本学期,结合建国__周年这一历史教育契机,突出做好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荣辱观教育、养成教育、诚信教育、感恩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培养等内容的落实,促使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1、强化学科德育渗透。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要求教师结合教学内容进行学科德育渗透,做到“三有”,即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

2、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广播、板报、led显示屏、墙报等宣传载体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专题的宣传教育。

3、开展系列德育活动。切实落实《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采取主题教育月与随机活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突出活动的实效性、针对性。

(1)坚持开展好周一升国旗活动。强化环节训练、保证教育效果、执行稿件送审,落实升旗活动的规范性、教育性。

(2)坚持开展晨会(班队会)活动。保证每周一次的晨会(班队会)活动时间和效果。

(3)开展好少先队活动。本学期做好少先大队委员的竞选、增补工作,健全团队组织;开展好“建队日”活动;开展好主题队会活动,发挥少先队组织的教育阵地作用;全面开展学生特长社团建设。

(4)开展好“红十字”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学校“红十字”组织机构,开展丰富多彩的“红十字”教育活动,争创“红十字”优秀学校。

(5)开展好主题教育月活动。本学期拟开展四个主题教育月活动,即九月份:“习惯养成”主题教育月、十月份:“爱国情怀”主题教育月、十一月份:“感恩教育”主题月、十二月:“法制安全”主题教育月。

“习惯养成”主题教育月:

在学校:三风一训、守则、规范的诵读、内化;园区、班级环境的重新设计、建设和保持;学期承诺签名活动等。结合教师节重点突出尊敬师长的习惯养成。

在家庭:生活自理、孝敬父母、勤俭节约等内容。

在社会:遵守秩序、拒绝诱惑、维护公德等内容。

“爱国情怀”主题教育月:

大张旗鼓地开展系列教育活动。主要包括国情知识竞赛、主题演讲、班队会竞赛、德育基地中秋节活动以及建队日活动等。

“感恩教育”主题月:

集中开展一次感恩体验活动。(务农劳作体验或社会公益活动)

“法制安全”主题教育月:

开展好12.4“法制安全教育日”活动,进行法制安全讲座、小报征集、主题教育班会;安全演练等,进一步推进“五五”普法工作和安全校园建设。

(6)加强德育环境建设

开学两周内完成校园室外环境的全面恢复;一个月内完成班级环境重新设计和布置;。

对学校德育文化进一步进行优化和完善,重点做好南教学楼室内文化环境的建设。

(7)开展帮扶活动。强化对单亲生、无亲生、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的帮扶、教育工作。

(8)加强普法、安全、国防教育工作。强化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国防意识,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周边环境治理力度,稳步推进“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工作,常抓不懈,通过落实责任、突出教育、强化检查、组织演练等措施有效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强化“三结合”教育工作

1、加强家长学校工作。完善关工委、家长学校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各项工作管理、做好家教周报的征订;加强教师家访工作,争创市级“优秀家长学校”。开学第一周召开教育联席会议、进行一次新生家教辅导讲座(本学期将进行2次家教辅导。)

2、强化德育基地建设。国庆节、中秋节拟与德育基地联合开展大型文艺演出活动(9月30日)。积极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家庭体验活动。

(四)强化德育科研工作

结合学校教育需要,对学科德育渗透目标、内容、实施体系进行研究和探索;对校本德育特色初步构建进行尝试。

附件一:20__—20__年度1学期活动安排

09月:“习惯养成”主题教育月;学期道德承诺签名活动(上旬:开学典礼上);班主任培训(中旬);新生家教辅导讲座;全校学生家长会(中旬);教师节(9.10)活动;班级环境评比。

10月:“爱国情怀”主题教育月;国庆节学生活动(国情知识竞赛、主题演讲、联合社区开展国庆、中秋双节文艺汇演);建队日活动(班级庆祝及少先大队委员竞选)(10.13)

11月:“感恩教育”主题月活动;秋收劳作体验活动;感恩主题家教辅导讲座;

12月:“法制安全”主题教育月活动;法制宣传教育日活动(12.4);法制安全讲座、班主任论文交流、各种评比。

推荐小学管理班级的心得体会总结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公民举办民办中小学,保障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民个人单独或者合伙自筹资金,面向社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简称民办中小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民办中小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并接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督导、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民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同公办中小学及其教师和学生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章 民办中小学的设立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担保。

第七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任校长应当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5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其办学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办学章程;

(三)有适应办学规模、相对稳定、具备任职资格、结构合理、能够胜任教学和管理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专职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40%,达到退休年龄的教师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50%。

(四)自有教学场所和设施达到当地同类公办中小学办学场所和设施标准,办学设计规模应达到同类公办中小学最低班型标准;

(五)有与办学设计规模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其中自有办学资金不低于50%。

关联法规:

第八条设立民办中小学,必须与公办中小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设立民办高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民办初级中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民办小学,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应当向有审批权的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学校董事会成员和校长以及拟聘任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五)拟办学校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拟定学校的名称和内设机构情况;

(七)自有教学场所的合法证明;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4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

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发给《办学许可证》。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有独立规范的学校名称。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和“辽宁”等字样。

第三章 办学与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可以设立校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的学校在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董事会人员的组成、推选、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与罢免董事长;

(二)聘任与解聘校长;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决定学校经费的筹集方案,审核学校的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管理学校的经费与资产;

(七)修改学校的章程;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应届毕业生中选聘教师;也可以从辞职、退休的中小学教师和社会其他人员中自主聘任具备教师资格的人担任教师;聘任外籍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与受聘任教师签定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聘任期限、职务、职责、工作条件、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及违反聘任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按照所在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的规定,面向当地自主招生。

民办中小学不得设立分校或者校外办学点。

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的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下同),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取得证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散发。

出具证明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证明文件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实施教育、教学,选用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教材。

第十九条实行寄宿制的学校应当在学生入学前,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生人身安全、保健等问题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民办中小学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学校中的国有资产、举办者投入到学校的资产和学校办学积累的资产,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按照规定建立会计报告制度,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举办者不得在学校成立后抽逃资金。

第二十一条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的不同类别、不同条件学校每年对学生收取的学杂费标准,根据自身情况提出执行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领取收费许可证。

民办中小学按照学期或者学年收费,不得超收;不得向学生收取建校费、储备金、办学基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

民办中小学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因其他情况需要退费的,按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退费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民办中小学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性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经商办企业或者其他校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民办中小学的生活设施、仪器设备、图书等配备必须达到《辽宁省中小学办学设施标准化标准》规定的标准。由政府支持征用的土地及建造的校舍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保障与扶持

第二十四条民办中小学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小学财产,不得扰乱和破坏民办中小学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资格确认和职称评定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民办中小学从师范院校和非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中聘任的专职教师,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调转到公办学校工作。

第二十八条民办中小学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学校依法予以保障。

民办中小学学生学籍纳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解散与变更

第二十九条民办中小学不能实现教育目标,或者因故无法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解散。

民办中小学解散,应在一个学期结束之前提出申请,由原审批机关核准。

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民办中小学,应当收回《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民办中小学解散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所欠债务由学校和举办者承担,提前收取的学费应当退还给学生,退还后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民办中小学在进行资产清算时,应当首先留足安置学生的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学校所欠的债务。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举办者的实际办学投入予以返还。

第三十一条民办中小学解散时,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中小学解散时,审批机关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继续就学。

第三十二条民办中小学与其他学校合并或者需要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中小学变更的,应当依法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擅自举办民办中小学,或者设立民办中小学分校、校外办学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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