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协会活动心得体会精选 参加信息技术社团的感悟(三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信息协会活动心得体会精选一
一:九月份上旬
招收新的会员,准备好协会的相关资料及信息,做好宣传工作,扩大协会的人数,增强本协会的影响力。以各种形式宣传本协会的具体情况来招收新的会员,如召开各班的团支书会议等。另外除了针对新的会员外,对旧会员的重新招收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这学期除了加强招收新的会员外,旧一届的会员也列为这学期的招收重点,争取能够突破上一届的会员人数。
二:九月份中旬
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在第一次会员大会上,将由我们理事上演小品,相声以及进行演讲,以便于展现出协会的特色和吸引会员们,让他们对协会充满兴趣及热爱。
实行协会内分层管理制度,把会员分为外联组,宣传组,文娱组,后勤组四大组来进行管理。由正副组长同时管理。要求各位理事做好本职工作,明确自己的任务,加强理事们的责任心及与会员们的关系。四大组的组长将以会议的形式让组员了解该组的具体内容并做简单的授课,授课内容为手语、演讲的基本礼仪等。
本协会将定期召开理事会议,无论总校区还是分校都照常进行,主要是汇报近期的工作情况和交流工作心得。总结近期优、缺点。与理事们一起解决工作上的问题,提出意见及建议,及时传达团委的各项工作指示。
三:十月份上旬
策划好上课内容和课程的分配并邀请老师进行授课。
四:十月份下旬
为了增进会员对协会的喜爱与会员之间的友谊,提高会员们的表演能力与胆量,本协会将举行一次小型的小品与相声比赛。
五:十一月份上旬
为了阔展我们的知识面,增强本协会与外校的友谊,我们将组织与外校相关的演讲协会进行一次交流会,以便于工作交流,吸取经验,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六:十二月份上旬
为了提高会员们的口语表达能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会员们有展示自我和锻炼自我的机会,拥有挑战自我的舞台。体现丰富多彩的演艺水平,为演讲口才打下良好的基础,本协会将举行第四届“放飞职业理想,激扬青春旋律”主题演讲比赛。
七:十二月份下旬
本协会将举行一次小型的绕口令比赛,以提高会员们的语言表达能力,促进敏捷思维的锻炼,丰富会员们的课余生活。
八:一月份
召开全体会员会议,了解会员们对本协会的看法,收集会员们的意见及建议。开展一次“协会伴我成长”的理事主题会议,了解每位理事在本学期工作上的收获与心得,并做出下学期的活动计划以便协会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描写信息协会活动心得体会精选二
第一条 为规范xx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xx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xx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xx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xx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xx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 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八) 承担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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