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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环保预习心得体会 化工安全培训心得体会总结(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主题化工安全环保预习心得体会

第1条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外单位调入本厂人员等),均须经过厂级、车间(科)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1、厂级教育(第一级),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保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要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及单位。

2、车间级教育(第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工段、班组。

3、班组(工段)级教育(第三级),由班组(工段)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试合格,方准到岗位学习。

安全的教育时间,按原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规定》执行。

第2条 厂内调动(包括车间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第二级或第三级安全教育,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3条 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

第二节 日常教育

第4条 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

第5条 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活动。

第6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第7条 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第8条 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9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10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经贸委《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限期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第11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12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13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第14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15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工段长具体执行,车间安全员参加。

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

2、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车间(岗位)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节 安全作业证发放范围

第16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17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岗位教育培训,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18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六节 安全作业证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19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以及紧急救护等。

2、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化工生产有关的安全基础理论知识。

第20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部门核发。

第七节 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2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凭证,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22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以及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23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

主题化工安全环保预习心得体会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 99- 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第1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第2条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第3条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投标书及其附件

(5)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 图纸

(7) 工程量清单

(8)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4条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x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 20xx)、《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db11/t211- 20xx)、《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db11/t213- 20xx)、 。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4.4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约定与上述法律、标准、规范规定有矛盾的,以法律、标准及规范规定为准。

第5条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

5.3 发包人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6条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第7条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权:____________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____________职权:____________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

第8条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 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 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 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第9条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3) 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__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___________,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 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__ 日

第11条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____________,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

(7) 发包人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第15条工期提前

15.1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协议如下:

(1) 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的时间:

(2) 承包人应采取的赶工措施:

(3) 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4) 因赶工而增加的经济支出和费用承担:

五、质量与检验

第16条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

16.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___________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

17.2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人自检,并于48小时前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方检验。验收合格,发包人、监理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若在48小时内发包人、监理方不进行验收也未提出书面延期要求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监理方应承认验收记录。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能影响工期。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六、安全施工

第18条安全施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19条事故处理

19.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20条合同价款

20.1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金额(大写):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写):

第21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____________方式确定。

21.2合同价款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第22条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核实工程量的,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将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核实工程量未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的,确认结果无效。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第23条工程款支付

23.1 合同生效后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造价的%为预付款。

23.2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23.3 发包人应在确认工程量结果后____________日内按前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23.4 工程全部完工,竣工验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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