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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 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怎么写(4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被告: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号_____层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__________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交纳了代理费__________元,但被告严重违约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派技术员上门技术培训指导、不按照约定的价格提供设备),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已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__________元,被告不理,无奈只有诉至贵院维护其权益。综上所述是关于撤销合同的民事起诉状的解答。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最新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答辩人(被告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原告人):

地址:

>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收到,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

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

第一、答辩人不属于刑事侵权人,不应赔偿原告人因被害人______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⒈答辩人与被害人蔡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⒉答辩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侵权,原告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法律前提。

第二、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来自于_________的非法行为,与答辩人的的行为之间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第三、答辩人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愿意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四、原告人提出的______万元赔偿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计_______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抚慰金应当被驳回。此外,原告人没有提出明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数额依据,其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案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其请求赔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但是,本着解决社会矛盾并抚慰原告人的原则出发,答辩人愿意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尽自己的努力作出相应的补偿。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最新民事检察培训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男,生于1972年1月8日,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岳阳市四化建公司下岗职工,住四化建家属区,,电话: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岳阳市(集团)总公司(下称xx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巴陵东路八字门村

法定代表人:彭佳良,该公司总经理,电话: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章岳春,男,195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洪湖人,住岳阳市新华书店家属区,电话:二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岳阳市南湖渔场,依据地岳阳市南湖,机构代码为70733397-6

法定代表人:赵建良,该渔场场长。

案由:申诉人李不服对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4月16日作出()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中民再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岳春承担全部责任,连带赔偿申诉人李因伤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费(含后续治疗费120万元)2164232.44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申诉人xx公司和章岳春承担连带责任是正确的,二审、再审改判按份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一)、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岳春违法经营的事实。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岳阳市南湖月牙湾沙滩的使用权属被申诉人xx公司。被申诉人xx公司在修建南湖月牙湾沙滩时,在其所征用土地的红线上(沙滩边缘)修建了围堤,同时在沙滩水泥围堤外铺设沙子和卵石。x年3月17日,被申诉人xx公司与被申诉人章岳春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被申诉人xx公司将其拥有南湖月牙湾度假村的鱼塘、人工沙滩以及配套的房屋设施交被申诉人章岳春经营管理,租用期限五年(x年4月1日至x年4月1日),承包期内被申诉人章岳春享有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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