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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创业计划书(汇总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4

计划是一种灵活性和适应性的工具,也是一种组织和管理的工具。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项目创业计划书篇一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有效措施,对于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优化社会服务,加强单位内部监督制约,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但是,检察建议不可避免的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结合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对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思考,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检察建议制发的基本情况 

经统计,2017年,赣榆区检察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54份。从制发部门看,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制发127份,占制发总数的86.4%,公诉部门5份,未检部门3份,反贪反渎部门8份,刑事执行检察部门11份。从建议类型看,工作类检察建议与案件类检察建议基本持平,分别为68份、86份。从发送对象看,发送法院36份、公安23份、环保12份、城管13份、卫计委12份、教育部门3份、安监部门6份、镇政府16份,其余比较分散。从采纳情况看,采纳反馈率为94.8%。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职能部门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如未检科向教育部门发送的检察建议,被区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此检察建议还被江苏省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佳检察建议”。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二、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建议工作开展情况来看,总体趋向良好,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

(一)程序不够规范。检察建议在制作、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的情况;检察建议编号也是各自为政,五花八门;有的检察建议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科室的名义发出;在审批环节上有的是检察长,有的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这样给成文、发送、管理带来凌乱、混淆,并且对被建议单位的查阅、效果反馈、执行等都带来不利影响。

(二)形式比较单一。实践中,大多数检察建议是针对单位管理提出的,问题涉及安全防范、财物资金管理、专项监督教育等方面,但提出的整改措施如出一辙,缺乏强效性,不能引起涉案单位的足够重视,没有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应有的作用。一些建议在形式上基本雷同,行文的结构、方式缺少创新。不同程度的体现出调查不够完整、论据不够充分、说理不够透彻等问题。

(三)内容难以贯彻。检察机关非案发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也不可能配备方方面面的专业人才,由于对案发单位业务不熟悉,缺乏深入了解,导致个别建议在分析问题和提出提出的改进措施方面,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和操作性,将自己的主观看法强加于被建议单位之上,使案发单位在整改时无所适从。

(四)建议实效性低。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性监督,仅仅是作为某项具体工作的参考性意见,不具备司法或行政强制力,有些单位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有的为完成业务考核任务勉力为之,导致在实践中检察建议的采信率偏低,建议中相关措施和规范的落实情况也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检察建议的真实效力。

(五)跟踪落实不到位。因没有制度规定,一些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还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缺乏权威性,难以保障实施。由于检察建议法律缺乏法律依据,缺乏强制力、权威性,因此受制于被建议单位的重视程度、配合行为。部分被建议单位不了解检察建议的性质,偏颇的认为检察建议的发放就是在挑刺找麻烦,存在敷衍了事、甚至束之高阁的消极应对现象,大大影响检察建议发挥效用。

二是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三是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部分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

四是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的几点建议 

检察建议是告知书、预防针,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要秉承“问题解决在萌芽时”的工作理念,实施“四化”建设,放大检察建议“预防针”功能。

一是认识理念化。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举措。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就是法院判决书的前身,是预防针、醒酒汤,起着提醒、告诫、预防作用,要大力倡导“提前一步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在萌芽时”的工作理念,加大宣传力度,增强防范意识,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犯罪红线。

二是制作规范化。规范制作审批程序,提高检察建议质量。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在检察建议统一规定的制作格式下,具体细化制作内容,完善审批制度。如通过办理什么案件查证了被建议单位存在管理上的什么问题,先由办案人员结合实际作出哪几项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等,由部门负责人或主诉、主办检察官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依照格式要求制作检察建议书,并提请受建议单位及时反馈落实检察建议的信息。

三是送达公开化。完善检察宣告庭制度,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向有关单位书面送达检察建议书,通过必要的仪式,彰显检察建议的刚性和权威。可以借助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等监督力量,把送达检察建议书公开化,彰显公信力和约束力。

四是落实跟进化。完善跟踪落实制度,力求建议取得实效。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前后延伸工作,注重抓好对建议的督促落实,跟踪了解建议的成效,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综合效果。一是事前沟通。可采取电话、座谈等方式交换看法、征求意见,取得对方的理解与支持,充分调动积极性,保证行动上的统一落实。二是事后回访。对建议是否符合实际,措施是否适当等进行考查,及时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及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被建议单位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中的事实、整改意见提出异议时,应对有关问题重新核实,力求对整改意见达成共识,以使检察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三是注重配合。对重大检察建议,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亲自指导,组织协调,确保落实力度。根据需要,可要求有关单位对处理结果予以反馈。被建议单位拒不落实检察建议,或者落实不及时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机关通报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党委、人大报告,借助领导机关的力量督促落实。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因不落实检察建议而造成重大案件发生或其他严重损失的,根据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相应处罚建议。

项目创业计划书篇二

(一)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新形势下,纪检检察工作内部监督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很多干警认为检察业务最重要,大力开展监督工作反而会束缚手脚,不利于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人员配置不合理,岗位职责混乱。近年来,在纪检部门工作量不断增大的情况下,身兼检务督察长、检委委员,兼负检务督察和案件讨论等工作,从成立纪检组以来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纪检组长是个名符其实的“光杆司令”,手下无兵。这种情况下纪检组长兼顾多项工作,使得真正投入到纪检和检务督察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导致很多工作忙于应付。

(三)纪检监察人员素质还需继续提高。队伍素质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纪检监察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纪检监察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需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纪律性、独立性强的工作,具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搞好专业培训,保持知识更新,是做好工作的必要手段。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人员存在“接岗时不去培训、在岗时没空培训”的现象,业务知识常常得不到有效补充,知识面窄,内容过时,理论水平、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制约着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的提高。

(五)有时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当前,纪检监察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存有畏难情绪,一项工作还未开展,自己首先就没了底气。具体来讲有“三怕”:一怕得罪领导。在内部监督、查办案件时,纪检干部担心领导不支持,更怕查出问题得罪领导,以后工作难以开展。二怕影响人际关系。监督上级怕遭打击报复,监督同级怕妨碍团结,监督下级怕伤和气、丢选票,影响今后工作和自身的发展。担心自己管多了,干警不理解,甚至产生反感心理,使自己原本融洽的人际关系恶化。三怕影响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怕自己管严了、限制多了,会成为干警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绊脚石”,影响干警工作积极性,从而产生“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可查可不查的事件便不了了之。

(六)工作落实方法有待进一步提高。采取的工作方式不科学,将直接影响纪检监察作用的发挥。目前,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方式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处理方式过于简单。纪检监察人员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工作就是“管人”,从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不注意工作方法的现象,对出现问题的干警,不是严肃批评、耐心教育,而是简单行事,不能真诚地帮助他们认清问题所在、自觉整改,常常使对方口服心不服。二是举措上无新意。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满足现状,固步自封,不善于研究新情况,仍凭过去的习惯、经验开展工作,裹足不前,不思进取。

一是思想认识模糊。从上级院既本级院领导来讲本身就不重视纪检监察和检务督察工作,纪检组长虽为党组成员,但职位介于单位副职与中层正职之间,的确不好开展工作。再加上纪检监察人员认为自己身处执纪执法的要害部门,享有监督惩处别人的权利,平时不注重政治素质和思想品质的培养和提高,对新时期、新形势下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

二是自我要求不够严。纪检监察人员总认为当前工作环境不佳,以致态度消极,随波逐流,公仆意识淡化,自律意识弱化。

项目创业计划书篇三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已成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新型城镇化及城市发展等重要经济活动的必备资源要素和前提保障。20**年以来,我市每年土地征收总面积在1万亩左右,随着全市上下总体目标的确定,土地征收任务将继续加大,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化解矛盾、解决征收疑难问题,确保我市各项经济工作顺利开展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我市征收工作现状分析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征收一线人员不懈努力下,我市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由原来的政府主导组大班子搞征收,转向了政府全流程监管并推进征收市场化、专业化的形式。通过选聘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对被征收的土地与房屋进行丈量测绘,确保了原始调查数据的准确率,同时委托劳务机构协助开展协调签订与房屋拆除,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被征收户与征收主体间的直接矛盾,缓解了基层工作压力,但是政府与被征收群众的主要矛盾依然存在。

1.项目统筹协调难。部分项目在关键环节推进上未做到有效衔接,项目前期准备及要素保障严重滞后,项目推进过程中,各乡镇、建设单位职责划分不明,推诿扯皮时有发生,建设方案、征收任务一再调整,比如城镇医药中间体项目征收启动后又叫停、中笔社区部分项目多年反复变更投资主体,数次与被征收户签订协议。这种盲目推进导致项目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建设进度。

2.政策标准执行难。由于门槛较低,劳务公司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方干部对其监管松懈,且不愿意花时间去认真调研征收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决策程序冗长,反复论证的多,实际解决问题的少。导致群众对现行政策不理解,对劳务公司强烈排斥。具体集中体现在城郊乡镇,政府高投入新建的安置房,让利于民的初衷没有得到群众应有的回馈,甚至出现关键节点项目中“钉子户”一钉十余年的情况。

3.征收后续保障难。安置房建设需要时间,若安置房建设无宏观层面的中长期规划,势必造成安置房建设滞后、被征收户长期无房可住的局面。例如龙湾文化旅游项目一期部分被征收户在外搭住时间已达三年之久,仍然面临交房时间不明的境况,被征收人反映强烈,造成不稳定因素,同时逾期临时搭住费也相应增加,导致征收成本不断上升。

二、征收难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表面上看,征收主要矛盾是利益分配问题,是市政府相对较低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户过高的补偿要求之间的矛盾,但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的征收工作,还有更多深层次原因存在。

一是伪市场化。虽然我国逐年在修订完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定期上调土地与房屋补偿标准以适应某一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但被征收农民在面对政府征收行为中,仍处于弱势方,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政府征收行为发展转移,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其土地经济价值并未与征收补偿相统一。政策与标准的制定考虑的是各省域经济活动的总体平衡,并不能体现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二是信任危机。由于历史原因,我市许多项目存在前期不注重谋划,征收队伍素质不高、政策宣传不到位、补偿款拖沓、安置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加剧了被征收户对征收主体的不信任感。一旦征收利益方的信任缺失,将直接导致有关项目征收的信访事件频发。

三是逐利思想。由于政府在推进项目建设审批环节中存在一定瑕疵,国家法律从维护被征收人作为弱势方最大利益出发,很难受理司法层面的强制征收,从而导致了我市一批涉及公共利益的关键建设工程存在“钉子户”。这部分少数群体正是利用这一点把征地视为发建设财的机会,寄希望通过征收“发财致富”,提出各种远超现行补偿标准的无理诉求。

三、解决征收难题的办法

1.因地施策维护总体平衡。我市执行统一的土地与房屋补偿标准,必须考虑全市政策平衡。因征收项目各异,规模、区位、性质各有不同,具体政策要结合实际合理应用并调整优化。首先是考虑规模,对成建制的整村搬迁项目,政策上要强化对村集体经济扶持,通过土地征收让村集体获得原始积累,在监管的基础上强化指导其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仅能激发基层干事创业热情,同时将有力解决征收后续一系列矛盾;
其次考虑区位,城郊乡镇人口密集、人均生产资料少、房屋价值高,对比山区乡镇地多人少但人均经济基础较弱,应在安置政策上有所倾斜。城郊乡镇鼓励被征收户以较低廉价格取得2套还建房,以弥补房屋补偿标准的不足,而山区乡镇以自建小区安置为主,在改善原有居住环境的同时,亦可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再次考虑用地性质,开发用地与公益性建设用地应有所区分,企业以扩大盈利为目的的土地征收应在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被征收户合理诉求(如代征地等)。同时政府以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中,应强有力的驳回被征收人无理要求,确保征收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强制性。通过以上政策把握,力求我市征收工作总体平衡。

2.完善制度确保政策执行。政策需要人来执行落实,尤其我市征收工作已全面推向第三方市场化运作模式,且征收工作涉及利益错综复杂,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进行约束。一是要强化我市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考核体系建设,规范土地与房屋征收行为,促进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目前由我中心拟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验收方案》已执行,验收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同时制定出台《土地与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考核方案》,进一步规范征收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
二是核心单位要建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我中心先后制订了《土地与房屋征收项目分区域协调服务职责》,印发了《土地与房屋征收审核标准及流程》、《土地与房屋征收现场复核制度》及《土地与房屋征收审(复)核责任追究制度》。在土地与房屋征收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文件规定,明确参与各方、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3.领导重视强化推进措施。征收工作是系统性工程,不是某一个部门某个时间段能解决所有疑难问题,需要建立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并坚持不懈的强化推进。2020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迁“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攻坚累计完成土地征收5877.9亩、房屋征收659栋、重点户累计征收55户,取得了骄人成绩。其背后不仅有市级领导的持续关注和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也建立了征迁工作月度推进会制度,通过集体会商的形式,及时研究征收拆迁工作中的相关重大事项和疑难杂症,不让问题成为历史遗留。通过仔细分析被征收户各项诉求,绝大部分都可以在政策层面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会商机制也确保了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形成了征收合力,促进了工作效率。该项制度应继续保持。

4.强化宣传共享发展红利。一是要真正做到阳光征收,各项程序流程、政策标准要依法公开,不搞暗箱操作,让被征收户充分享受知情权。二是对征收过程中的典型事迹要强化宣传,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前提下坚持舆论导向,扭转社会对征收工作的固有思维。三是要强化失地农民保障,不仅要被征收户搬得起家,更应让他们享受发展带来的红利,要持续关注其后续发展,特别对于靠耕种养家的传统农民,要在政策上确保其由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的权益,在医疗、就业、子女上学等社会问题上提供便利。

项目创业计划书篇四

1.缺少法律依据。最高检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但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上却并未对检察建议给予明确定位,其法律依据也只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职能的原则性规定及《检察官法》中的奖惩规定。检察建议书“书出无名”也成为其不受被建议机关重视及造成检察机关监督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2.被建议机关、单位对检察建议重要性认识不够。当前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不重视多是缘于以下错误认识:一是认为检察建议是“一己之见”。二是有些企业只重生产,轻安全隐患,对检察建议中的问题认为检察机关小题大做,对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严重性缺乏充分认识。三是对检察机关的建议权存在认识偏差,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主要任务是办理刑事案件,自己单位又没犯法,用不着检察机关管。四是从“建议”一词的概念理解检察建议的作用,认为建议即是“希望”或者“要求”,作为被建议单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因此对检察建议不用特别重视。

3.检察建议的内容空泛。一是有的检察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把握不够准确,导致建议没有实际成效。二是有的检察建议虽然能够找准问题,且对存在问题阐述得比较深入、透彻,但改进措施的建议却内容空泛,且很多千篇一律,缺少让被建议单位可着手实施加以整改的实质内容。三是有的检察建议不具有可行性,存在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况。四是有的检察人员存在“我负责找出问题,指明问题,解决问题是被建议单位的事情”的错误思想,导致检察建议中缺少具有实质意义的建议。

4.检察建议的制作和发布主体不规范。实践中,有的检察建议以院的名义发出,有的则以职能部门的名义发出,存在制作与发布主体不规范问题。

5.检察建议的形式不规范。现在很多检察院对检察建议的形式规定仅限于台头、编号,而对于其具体的格式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检察建议格式不一,形式不规范。

6.公诉部门干警对检察建议的重要性和针对性认识不足。

7.存在多头发、重复发现象。一些检察院把检察建议作为考核业务部门工作业绩的一项内容,而检察建议在有些地方又是二级审批制,因此有些检察院出现了公诉、批捕、反贪多头发、重复发检察建议的现象。

8.检察建议缺乏时效性。当前检察建议多由办案人员送达,没有期限限制,在办案工作压力大、期限要求严格或者办案用车紧张等情况下,常常导致送达延迟,使检察建议缺乏时效性。

9.签发、审批环节存在不规范、不统一现象。实践中,检察建议有的是检察长、部门领导、办案人员三级审批,有的是办案人员和部门领导二级审批。

10.检察机关对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落实不够。

11.检察建议缺少对被建议单位的监督机制。

(一)抓思想认识

检察机关要首先在思想上对检察建议问题高度重视,公诉部门要像抓办案一样抓好检察建议工作。一个好的建议,应该是深入调查研究的结果,对发案单位必有深远的意义。因此,应该像抓办案一样抓好检察建议,把检察建议作为衡量我们预防犯罪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标准。公诉部门干警要从办案的每一环节入手,办案前,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既要有力地打击犯罪,又要研究犯罪形成的管理、制度漏洞;办案中,要在收集证据的同时,收集发案单位的管理材料和信息,联系案情进行思考;办案后,要进行深入调研,发现犯罪发生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建议。

(二)抓制度建设

1.规范制发程序。首先应明确对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性质的检察建议,为加强其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使用书面检察建议提出。检察建议要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制作和发布,不能以院公诉部门的名义制作和发布。因为检察院是独立的国家司法权力主体,有对外行文的资格,公诉部门只是检察院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对外行文的资格。

2.规范制作格式与要求。一份好的建议应该内容丰富,指明问题,分析透彻,建议具体可行。因此,检察机关应将检察建议书具备的内容要素作为格式要求明确下来,包括:(1)事实部分。客观、真实、准确地陈述被建议单位在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其后可附有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来源的说明。(2)说理部分。说理是连接“事实”与“建议”的桥梁,关系到被建议单位是否会理解和接受“建议”,因此要求公诉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功底、充分的调查研究能力、论证能力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3)建议部分。该部分是一份检察建议的最终落脚点,要立足所发现的问题和对该问题所作的分析提出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整改措施。(4)结尾部分。应提供检察机关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方便被建议单位沟通,并明确如果被建议对象不采纳检察建议,应予说明理由。

3.完善审批制度。明确规定发送检察建议的三级程序:即由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制作检察建议书,由公诉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签发。必要时可经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不具有检察建议的审批签发权。

4.完善备案制度。检察建议书应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一份送达被建议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份报院预防处备案。回函在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时要在本院预防处备案,由预防处对检察建议统一管理。

5.建立回复制度。在送达检察建议时应规定一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超过该期限仍对检察建议置之不理或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可以发出落实检察建议催办函,对催办仍置之不理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反映。

6.建立督促落实制度。检察建议发出以后不仅要督促回复,还要跟踪监督落实,在检察建议发出后,承办人应及时了解和掌握检察建议的落实、采纳情况,发现虽有书面回复却无实际整改行动的,可进一步启动提请被建议对象的上级机关追究相关人员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的程序。如果发现接受单位提出异议,应对该异议认真核实,如发现检察建议不当时,应及时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7.完善奖励激励机制。检察机关应将发放检察建议纳入到工作目标量化考核管理办法中,把检察建议的提交和采纳情况,作为个人及所在部门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发送高质量的检察建议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从而将《检察官法》的规定切实落到实处。

8.完善检察建议发送程序。检察机关应委派专人送达检察建议,送达人员应听取发案单位意见,阐明检察建议的严肃性,交由案发单位签收,以确保检察建议的时效性。

9.形成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合力。应发挥预防部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专业性强、对被预防单位情况了解更深入的优势,使公诉部门与预防部门形成合力,从而达到更好的预防效果。

(三)抓质量保证

1.深入调研。“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在提出建议前,必须审慎地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把情况搞清,把问题找准,力求做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办案人员的努力是不够的,要求公诉部门应以处为单位,由处室领导亲自负责调研的沟通和联络,检察人员也要像日常办案一样,实事求是,深入调研,找准问题且对问题进行细致地分析,像办案一样写出综合报告和说理充分的检察建议书,并附上相关材料。这样做,既是对被建议单位负责,也是对检察机关自身职权行为负责。同时,可在处领导的沟通协调下,采用多种途径,包括办案组讨论、处室讨论、与发案单位座谈、与专家座谈研讨等形式,集思广益,确保检察建议的针对性。

2.注重用规范、精练的语言。一份好的建议要做到内容充实,重点突出,原因分析透彻深入,解决措施具体、可行,这些都需要检察人员要在文字上下大工夫,做到字斟句酌,行文流畅,逻辑严密,且紧密结合法律规定,说服力强。

(四)抓沟通协调

1.加强与被建议单位的沟通。要在调研中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采取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就检察建议相关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也要重视与案发单位的沟通,得到案发单位的支持,提高检察建议被采纳的几率,在督促落实后,应定期回访,及时、主动地了解、掌握建议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验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

2.加强与发案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发挥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与协调作用,有效地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3.加强与综治部门的沟通。促使综治部门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内容之中,这样形成工作合力,使检察建议发挥更大的效能。

最后,为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笔者建议应尽快立法,确立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在当前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各地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检察建议实施工作的具体办法”,为更好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实践指向。如根据《检察日报》2005年1月3日《泗县人大赋予检察建议约束力,规定被建议单位在一个半月内必须整改否则视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一文报道,2002年4月,安徽泗县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实施办法》,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检察建议在当地焕发了蓬勃的生命力,48条检察建议均被采纳,从而真正发挥了检察建议预防犯罪的作用。基层检察机关的探索必将推动检察建议“入法”的实现。

项目创业计划书篇五

(一)廉政文化建设机制不够清晰。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是当前全县廉政文化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近年来,我们虽然开展了廉政文化六进活动,强化示范点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收到了较好效果,但由于尚未建立长期有效地运行机制,形式上缺乏创新力,活动不能持久深入,结果是廉政文化建设仅停留在组织几个活动的层面上,缺乏必要的约束性机制和激励机制,廉政文化建设缺乏生气。

(二)廉政文化建设的形式较为单一。随着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高标准严要求,给廉政文化建设带来大量的新情况新问题,目前在廉政文化建设上还存在少数干部思想观念滞后,加之廉政教育形式单一,缺乏生动活泼和喜闻乐见的素材,其再现形式、宣传载体、文化阵地往往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忽略了文化的渗透性和持久性,因而缺少亲和力、吸引力、感染力。

(三)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抓廉政文化建设还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现象,认为中心工作是硬指标,看得见抓得着,而廉政文化建设属于思想政治工作范畴,是软任务,具有长期性,难以直接产生效益,因而对廉政文化进机关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接受廉政教育的自觉性不高。

强化廉政文化建设的建议: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开展廉政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全县党员干部要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进一步认识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廉政文化建设,着眼点和落脚点在于优化发展环境,廉政文化建设仅仅是载体、过程和手段;进一步明确廉政文化建设贵在不断创新和发展,从工作的实际出发,探索廉政文化建设如何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要求,进而推动全县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

(二)要加强领导,进一步把廉政文化建设引向深入。各党委要继续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强领导,着力推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倡导者、实践者和传播者,率先垂范,严于律己。基层支部要发挥党风廉政建设的主导作用,加强对廉政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认真谋划,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精心组织。宣传文化窗口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三)要突出主题,积极改善活动的方式方法。廉政文化建设要从适应社会思想文化生活的深刻变化和行业管理、自身建设的需要出发,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感召力和渗透力。要利用已经形成的载体、平台,采取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形式,将廉政文化建设与单位的其他教育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营造一种浓厚的廉政文化建设氛围。廉政文化建设要与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教育活动相结合,突出宣传、教育、娱乐的作用,加强教育的互动性、参与性,增强廉政文化的感染力和渗透力,使广大干部职工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和启迪。

(四)要完善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机制和考评机制。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在完善制度、机制上求突破。一是要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各党组织是全县廉政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廉政文化建设要从领导做起,要从领导机关抓起,在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上深入谋划,努力形成廉政文化建设的整体合力,切实把廉政文化建设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党的建设和文化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强领导,着力推进。二是要抓好廉政文化教育的长效机制。通过完善的廉政文化教育制度,使行业廉政文化,渗透到基层的每个角落,形成层层抓廉政,人人学廉政文化的局面,以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建立健全廉政文化建设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要围绕经济建设新实践、新内容,不断赋予新时期廉政文化建设新的要素,切合实际地建立与行业廉政文化建设相适应、具有导向作用的、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将廉政文化进机关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和绩效管理之中,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发展,开创廉政文化建设新局面。

项目创业计划书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已成为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新型城镇化及城市发展等重要经济活动的必备资源要素和前提保障。20**年以来,我市每年土地征收总面积在1万亩左右,随着全市上下总体目标的确定,土地征收任务将继续加大,征收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化解矛盾、解决征收疑难问题,确保我市各项经济工作顺利开展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我市征收工作现状分析

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征收一线人员不懈努力下,我市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由原来的政府主导组大班子搞征收,转向了政府全流程监管并推进征收市场化、专业化的形式。通过选聘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对被征收的土地与房屋进行丈量测绘,确保了原始调查数据的准确率,同时委托劳务机构协助开展协调签订与房屋拆除,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被征收户与征收主体间的直接矛盾,缓解了基层工作压力,但是政府与被征收群众的主要矛盾依然存在。

1.项目统筹协调难。部分项目在关键环节推进上未做到有效衔接,项目前期准备及要素保障严重滞后,项目推进过程中,各乡镇、建设单位职责划分不明,推诿扯皮时有发生,建设方案、征收任务一再调整,比如城镇医药中间体项目征收启动后又叫停、中笔社区部分项目多年反复变更投资主体,数次与被征收户签订协议。这种盲目推进导致项目进展缓慢,严重影响建设进度。

2.政策标准执行难。由于门槛较低,劳务公司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方干部对其监管松懈,且不愿意花时间去认真调研征收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决策程序冗长,反复论证的多,实际解决问题的少。导致群众对现行政策不理解,对劳务公司强烈排斥。具体集中体现在城郊乡镇,政府高投入新建的安置房,让利于民的初衷没有得到群众应有的回馈,甚至出现关键节点项目中“钉子户”一钉十余年的情况。

3.征收后续保障难。安置房建设需要时间,若安置房建设无宏观层面的中长期规划,势必造成安置房建设滞后、被征收户长期无房可住的局面。例如龙湾文化旅游项目一期部分被征收户在外搭住时间已达三年之久,仍然面临交房时间不明的境况,被征收人反映强烈,造成不稳定因素,同时逾期临时搭住费也相应增加,导致征收成本不断上升。

二、征收难形成的主要原因

从表面上看,征收主要矛盾是利益分配问题,是市政府相对较低的补偿标准与被征收户过高的补偿要求之间的矛盾,但被称为“天下第一难事”的征收工作,还有更多深层次原因存在。

一是伪市场化。虽然我国逐年在修订完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定期上调土地与房屋补偿标准以适应某一阶段社会经济发展,但被征收农民在面对政府征收行为中,仍处于弱势方,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政府征收行为发展转移,由农村集体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其土地经济价值并未与征收补偿相统一。政策与标准的制定考虑的是各省域经济活动的总体平衡,并不能体现农村集体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律地位。

二是信任危机。由于历史原因,我市许多项目存在前期不注重谋划,征收队伍素质不高、政策宣传不到位、补偿款拖沓、安置滞后等一系列问题,加剧了被征收户对征收主体的不信任感。一旦征收利益方的信任缺失,将直接导致有关项目征收的信访事件频发。

三是逐利思想。由于政府在推进项目建设审批环节中存在一定瑕疵,国家法律从维护被征收人作为弱势方最大利益出发,很难受理司法层面的强制征收,从而导致了我市一批涉及公共利益的关键建设工程存在“钉子户”。这部分少数群体正是利用这一点把征地视为发建设财的机会,寄希望通过征收“发财致富”,提出各种远超现行补偿标准的无理诉求。

三、解决征收难题的办法

1.因地施策维护总体平衡。我市执行统一的土地与房屋补偿标准,必须考虑全市政策平衡。因征收项目各异,规模、区位、性质各有不同,具体政策要结合实际合理应用并调整优化。首先是考虑规模,对成建制的整村搬迁项目,政策上要强化对村集体经济扶持,通过土地征收让村集体获得原始积累,在监管的基础上强化指导其集体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不仅能激发基层干事创业热情,同时将有力解决征收后续一系列矛盾;
其次考虑区位,城郊乡镇人口密集、人均生产资料少、房屋价值高,对比山区乡镇地多人少但人均经济基础较弱,应在安置政策上有所倾斜。城郊乡镇鼓励被征收户以较低廉价格取得2套还建房,以弥补房屋补偿标准的不足,而山区乡镇以自建小区安置为主,在改善原有居住环境的同时,亦可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再次考虑用地性质,开发用地与公益性建设用地应有所区分,企业以扩大盈利为目的的土地征收应在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被征收户合理诉求(如代征地等)。同时政府以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建设开展土地征收工作中,应强有力的驳回被征收人无理要求,确保征收行为的公平公正和强制性。通过以上政策把握,力求我市征收工作总体平衡。

2.完善制度确保政策执行。政策需要人来执行落实,尤其我市征收工作已全面推向第三方市场化运作模式,且征收工作涉及利益错综复杂,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和监督机制进行约束。一是要强化我市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考核体系建设,规范土地与房屋征收行为,促进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目前由我中心拟订、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土地与房屋征收工作验收方案》已执行,验收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同时制定出台《土地与房屋征收中介服务机构考核方案》,进一步规范征收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和服务行为;
二是核心单位要建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我中心先后制订了《土地与房屋征收项目分区域协调服务职责》,印发了《土地与房屋征收审核标准及流程》、《土地与房屋征收现场复核制度》及《土地与房屋征收审(复)核责任追究制度》。在土地与房屋征收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文件规定,明确参与各方、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3.领导重视强化推进措施。征收工作是系统性工程,不是某一个部门某个时间段能解决所有疑难问题,需要建立部门联席工作制度并坚持不懈的强化推进。2020年市政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征迁“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攻坚累计完成土地征收5877.9亩、房屋征收659栋、重点户累计征收55户,取得了骄人成绩。其背后不仅有市级领导的持续关注和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同时也建立了征迁工作月度推进会制度,通过集体会商的形式,及时研究征收拆迁工作中的相关重大事项和疑难杂症,不让问题成为历史遗留。通过仔细分析被征收户各项诉求,绝大部分都可以在政策层面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会商机制也确保了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形成了征收合力,促进了工作效率。该项制度应继续保持。

4.强化宣传共享发展红利。一是要真正做到阳光征收,各项程序流程、政策标准要依法公开,不搞暗箱操作,让被征收户充分享受知情权。二是对征收过程中的典型事迹要强化宣传,在做好政策解读的前提下坚持舆论导向,扭转社会对征收工作的固有思维。三是要强化失地农民保障,不仅要被征收户搬得起家,更应让他们享受发展带来的红利,要持续关注其后续发展,特别对于靠耕种养家的传统农民,要在政策上确保其由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的权益,在医疗、就业、子女上学等社会问题上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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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创业计划书篇七

6、加强请示汇报。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牵扯面广,离不开党的坚强领导和各部门的有力支持。检察长要主动向县委、人大汇报检察机关关于公益诉讼的重大部署和要求、及本院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积极努力争取县委、人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力争将公益诉讼工作放在全县总体工作中谋划和布局,统筹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公益诉讼工作围绕全县中心工作开展,把握时机,把握节奏,借力借势,顺势而为,有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快速发展。

项目创业计划书篇八

               一、受外部环境的制约,廉政文化建设存在地域和部门间的不平衡性。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及对教育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还缺乏必要的认识,部分地区和部门的领导或多或少存在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是软任务、软指标的思想。体现在廉政文化的建设上,工作不积极主动,不愿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致使廉政文化建设缺乏人、财、物的保障,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廉政文化创作未能很好体现三贴近原则。虽然各地在廉政文化建设中创造出了一批优秀的作品和节目,但总体上还存在内容雷同,形式单一的状况。在创作思想上,将公众作为单纯的教育对象,而忽略了公众同时是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力支持者和积极参与者。泛泛揭露贪污腐败危害的多,深刻揭露贪污腐败危害的少,尤其未能揭示出贪污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对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与普通民众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因而未能很好地教育和引导公众自觉地与贪污腐败现象作斗争。在表现形式上,多流于大众化,缺乏精品意识。

               三、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不清,责任不明。当前,各地都确立了大宣教格局,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单位,统一部署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并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进行任务分解。但实践中,因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各职能部门对分解的任务完成情况如何,主要靠各职能单位重视和自觉程度,对不能完成分解任务的或完成任务不好的单位,如何处理,还缺乏相应的刚性制度规定,造成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不清,责任不明。

               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为契机,加大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力度,提高领导干部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让领导干部切实认识到,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建立健全惩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重视并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是我党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形势的必然要求,是反腐工作的必由之路。

               (二)大胆借鉴外部有益经验。香港、新加坡等地清廉度世界闻名,且香港、新加坡等地文化底蕴与我国内地相似,具有可借鉴的基础。在廉政文化建设上,可以汲取他们的成功经验。如香港在上世纪6--70年代,贪污贿赂盛行,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后,以执法、预防和教育三管齐下的方式打击贪污腐败,香港的腐败形势很快好转。为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香港廉政公署设立了社会关系处,负责指导、宣传廉政文化建设工作。经过多年的积累,香港廉政文化建设已形成包括电影、电视、书籍、海报、卡通、网络等多种形式的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教育方式。某些广告通过生动的比喻,形象地刻画出贪污腐败的危害而深入人心,对教育公众认识腐败的性质,鼓励公众自发的与腐败现象作斗争,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推动作用。

               (三)明确职责主题,制定相应的约束机制,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提供制度保证。为确保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开展,应当明确承担分解任务的单位为廉政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并赋予组织协调机关一定的处置权,对敷衍塞责或完不成分解任务的单位,可以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制裁措施,如取消职能单位的评先评优资格,对主要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组织处理等,通过制度建设,推动廉政文化建设的开展。

               (四)建立廉政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加大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投入。廉政文化建设属宣传教育工作范畴,文化创作、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开展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在现有条件下,党政部门每年可列入一定的资金专门用于廉政文化建设,鼓励、支持文艺工作者创作,形成愿干事、想干事的氛围。

                廉政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正视廉政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切实加以解决,对推动廉政文化建设健康开展,防止出现形式主义,必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项目创业计划书(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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