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协议书汇总 会计代理协议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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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协议书汇总一
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会计学专业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实习。实习期间,要求学生对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业务实践和调查研究,使学生通过实习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充实和丰富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打下基础。
二、实习内容
(一) 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管理现状
1、企业概况、产品结构和工艺流程;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财务部门职能及企业经济核算体制;
2、企业经济效益,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3、全面了解企业财务管理循环——筹资、投资、运营资金、成本及利润分配管理,及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等财务方面的应用。
4、了解企业财务与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目前与国家财政、税收、投资制度改革的关系。
(二) 全面熟悉企业会计的基本核算方法
1、深入科室和生产车间,请财务人员围绕实习内容介绍情况,了解实习单位采用的会计核算组织程序及会计工作组织情况,如会计机构设置、岗位设置、规章制度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内容,查阅财会资料。
2、了解实习单位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应用情况及其对传统会计的影响。
3、掌握实习单位会计账户设置、 复式记账法 、填制与审核凭证 、登记账簿 、成本计算、财产清查方法。
4、编制会计报表。
(三)编写实习报告
学生在实习完毕后,结合自己知识及实习内容,以实习报告的形式记录实习情况,完成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
三、实习方式
实习主要采用自愿原则,由学生自己联系校外实习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会计税务事务所),然后上报汇总。
四、时间日程安排
20--年2月25日——20--年4月19日:学生校外实习
指导教师要向学生明确学校学院有关毕业实习的要求,要求学生要结合就业方向进行毕业实习,并要加强与学生实习单位实习导师或领导的交流,与实习单位相关实习导师共同确定学生实习计划,密切学院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学生毕业实习应结合所学专业和就业方向寻找实习单位,并由实习单位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与学生毕业实习及论文指导教师建立联系,共同协商确定学生实习计划,共同签字(或签章)确认。20--年2月25日前交实习计划
五、校外实习要求
1、保守秘密。服务实习单位财务人员的安排,不能随意摘抄会计资料数据,恪守财务和会计的制度,不外传实习单位的财务和会计信息。
2、安全第一。实习阶段注意安全,在厂区内要服务安全人员的指挥,不准随意走动,否则将酌情在实习成绩中做扣分处理。
3、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和实习单位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社会秩序,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不准无故旷课旷工、迟到早退,不准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若有违纪行为,按学校规定处理,对不尊敬老师和现场秩序的学生,视情节严肃处理。
4、虚心向实习单位财会人员请教,尊重领导;注意精神文明建设,讲究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同时与实习单位搞好团结。
5、实习结束时,每个实习生应带回实习日记、实习鉴定,并由实习单位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盖单位章。实习日记要求手写。
六、毕业实习成绩评定和考核办法
学生按照毕业实践计划完成岗位实践教学任务,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
2、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管理整个毕业实习过程,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造成严重事故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中止该生的实习过程,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记载。
3、没有完成实习全过程或没有交实习鉴定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的学生,实习成绩以不及格记载。
4、正常完成实习的学生毕业实习结束后,应将实习鉴定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交指导教师。
5、实习考核。实习结束后,20--年4月25日前指导教师应会同实习单位反馈意见及学生提交的档案资料、实习过程,按照不及格、及格、中、良、优五级分制评分;良≤60%,优≤20%。提交学生上交的实习材料和成绩评定结果。学生签订就业协议情况应在学生毕业实习成绩等级评定中有所体现,对未就业、就业方向与实习方向不一致的学生,毕业实习成绩一般不得评定为良好及以上
档案内部的每份实习资料要求有评阅痕迹,最终评分写在档案袋
最新会计协议书汇总二
甲方:
乙方:
为了更好地发展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业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就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责任保险条款问题进行研究,共同制定有关条款。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在双方确定的条款基础上,对保监会批复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中不明确和不具体的地方在本协议中作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此解释和规定具有法律效刀。
一、《条款》第三条被保险人定义为:本保险所指被保险人为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二、《条款》第三条国内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修改为:审计业务是指被保险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规范和管辖的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规定的必须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会计报表审计、企业资本验证、企业改组、合并、分立、整顿、解散清算审计、净资产验证、纳税申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三、《条款》第三条利害关系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投资人,债权人及政府部门。
四、《条款》第三条每次保险事故,是指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因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失实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单个索赔或系列索赔。
五、《条款》第四条修改为:在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被保险人在承办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过程中,因过失行为造成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依照本条款及补充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六、《条款》第六条删除第十一项,第三项修改为: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私自接纳的审计业务。
第五项修改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生效日期之前已知道的索赔情况。
第六项修改为:“在保险单规定的追溯期之前被保险人签署的审计报告。”
七、《条款》第八条修改为:“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之内,被保险人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八、《条款》第十六条更改为“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填写投保问卷”。
九、《条款》第十八条更改为: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注册会计师人员发生变动,应在一月之内通知本公司。
十、《条款》第二十条更改“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欺诈,隐瞒等恶劣手段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条款》第二十一条更改为“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经营风险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对本公司提出的经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十二、此险种在确定追溯期时,采用以下原则,第一年投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二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保险期限起始日;第三年续保时,追溯期追溯至第一年保险单的
会计协议书汇总 会计代理协议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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