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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安全视频心得体会范文 应急预案感悟(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应急预案安全视频心得体会范文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灾难事故(以下简称:灾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开江县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预案》和《开江县永兴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境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灾难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灾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村(社区)、各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负责相关灾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完善应急救援条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灾难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镇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与镇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利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实行科学决策,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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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镇灾难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镇、村(社区)、企业3级应急组织构成。分别负责行政区内灾难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2.1镇灾难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较大及以上灾难事故发生后,达县亭子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安委会)自动转为镇灾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安委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镇安委会副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由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镇灾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安监所,办公室主任由镇安监所所长担任。各单位职责如下:

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较大及以上灾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决策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商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给予增援。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灾难事故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承担事件信息的汇总、传递和分析报告;及时传达和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指令并跟踪督促执行情况;承办指挥部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

镇安办:组织协调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工矿商贸领域的安全生产灾难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安监、建管、水管、供电、农机、等部门相关领域灾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派出所: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灾难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协助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灾难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责任事故犯罪的侦查、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

村建办:组织协调所属行业内灾难事故的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经发办:负责电力、煤炭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应急情况下重要物资的生产组织和调配工作。

水管站:组织协调水利工程、渔船灾难事故应急救援。

卫生院:组织协调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财政所:负责灾难事故中应由镇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其管理工作。

民政室:负责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及受灾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协调社会、个人的社会捐赠工作。

2.2村(社区)灾难事故应急组织及职责

村(社区)负责本行政区内灾难事故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成立相应指挥部,规范行政区内灾难事故的应对工作,统一协调、指挥灾难事故的应急处置。

2.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

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履行职责,制订本单位灾难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组织应急救援培训与演练,按规定及时报告灾难事故信息。应急响应时,组织本单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时间开展救援先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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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专业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灾难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2)充分利用110、119、120、煤矿瓦斯远程监测系统的信息和技术优势,建立覆盖面宽、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灾难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指挥系统。

(3)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3.2预警行动

各村(社区)及相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灾难事故的信息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重大灾难事故时立即上报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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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逐级上报灾难事故信息,灾难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

自然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灾难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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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响应分级

按灾难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5.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大责任灾难,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到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灾难事故;

(2)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突发事件。

(3)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5.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责任灾难,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5.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灾难事故,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灾难事故;

(2)达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灾难事故。

5.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灾难事故,启动ⅳ级响应: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事故危及到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灾难事故;

(2)开江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灾难事故。

(本条所指“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5.2应急处置

灾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生。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市级应急指挥部协调省级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ⅲ级和ⅳ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在市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相应的响应行动;镇人民政府根据灾难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与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生走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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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1.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宗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暖、保障首都居民温暖过冬为出发点,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本市应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1.2基本原则

(1)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市应急委的指挥下,由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开展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抢修抢险、救助和恢复等各项应急工作。

(2)属地管理。区(县)政府和区(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总体要求,组织落实各项相关应急措施,指挥应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3)分级负责。各相关单位根据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级别,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和完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做好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2编制目的

为提高本市有效应对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少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首都正常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预案。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供暖工作实际制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影响正常供暖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5事件等级

按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暖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出现供暖用煤、用气、用油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暖。

1.5.2重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暖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2)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无法恢复供暖。

(3)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供暖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

(4)因供、用热纠纷,造成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大规模人员聚集或上访,严重影响交通等社会秩序。

1.5.3较大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i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暖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几个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2)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

(3)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5万平方米以下。

(4)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协调无果。

(5)因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暖单位难以保障正常供暖。

(6)影响重点用户正常用热。

1.5.4一般供暖突发公共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暖造成影响,区(县)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暖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暖事故,造成停热,影响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12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

(2)供暖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暖,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3)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6℃采暖标准,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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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

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是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管委主任担任。

2.1.2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

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内组建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是:

(1)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本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对供暖应急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下达应急指令,紧急指挥调用社会资源,协调各部门工作。

(3)协调、指导区(县)、供暖企业(单位)开展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区(县)、供暖企业(单位)相关工作。

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热力集团、市燃气集团、北京电力公司、北京金泰恒业有限责任公司、各区(县)政府。

2.1.3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

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暖应急办”)设在市市政管委供暖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供暖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市供暖应急办在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下具体负责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编制修订北京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组织排查并协调消除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隐患。

(3)收集、分析和上报有关供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具体组织指挥全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5)向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暖预警建议。

(6)分析总结全市供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组织建设供暖应急救助体系;组织建立市级供暖应急队伍、技术支持系统;开展全市供暖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供暖应急保障资金。

(8)联系本系统专家顾问组。

(9)与供暖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1)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相关中央驻京单位的供暖问题。

(2)总后基建营房部:负责协调解决驻京部队的供暖问题。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本市供暖燃料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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