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合同协议书范本 水管合同协议书范本图片(九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水管合同协议书范本一
用水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 / □组织机构代码证):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 □非居民生活用水 / □特种用水 。
(二)用水地址: 区 路 街 巷 号 房 。
(三)客户编号: 。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 。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 。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 / □户外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及水价分类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 水费结算采取 □银行代划 / □自行缴交 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为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的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五条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 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者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七)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水费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 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接驳低水价类别用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水管合同协议书范本二
甲 方:
乙 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水、电暖安装工程,甲方分包给乙方,具体条款如下: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安全、包进度;
五、建筑面积: 平方
六、总造价: ;
七、付款方式:墙体和箱(1-3层)装完付 ,(3-6层)装完付 ,下水管装完付 ,上水装完付 ,暖气主管装完付 。地暖装完付 。室内线穿完付 。完工验收合格付总款的97%,余款为质保金,一个采暖期十五日内付清。
八、工程进度
甲方未及时给付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负责,除自然因素外,乙方不得影响工程进度,如乙方原因造成停工,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九、安全措施
施工措施由乙方布置,施工时符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若发生施工事故及伤亡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双方按本协议实施,不得违约,竣工结算完毕,本协议自行失效,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建社单位:
甲 方:联系电话: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乙 方: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关于水管合同协议书范本三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 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水电安装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现场条件: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施工部位:本合同约定乙方施工部位为: 中所有的水电安装工程包含的全部内容。
1、承包方式:本工程甲方提供塔吊,乙方包人工、包除甲方提供的材料外的所有材料、包施工机具、包工期、包质量、包进度、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合格。
2、承包范围:包所有基础、主体结构、装饰结构、维护性结构、各种构筑体、零星构件、花架、飘板、雨棚、女儿墙、各种预留洞孔、室内等所有一切给排水和强弱电预留预埋与安装工作。
3、承包的主要内容:包施工图和施工方案中的室内水电安装工程,包括室内给排水、弱电的全部安装工程,消防、电信、电视、智能化系统、三表抄送等专业配套工程的预留孔洞、管道预埋,临时用电用水设备电器,日常安全巡查。具体如下:
a、给排水部分:给水部分:自水泵房外墙1.5米(含接口)起至所有用水末端的给水工程安装及系统试压。排水部分:自室内排水起端起至小区排水管网第一个排水检查井处所有排水工程安装及排水试验。
b、电气部分:从小区低压配电柜至住户的所有桥架、配管、电缆、配线等按图施工及电器元件的安装(包括弱电的预埋、预留),以及从弱电井总箱出口后到灯具(含户箱、开关、插座、电线、弱电井、和强电井的线槽)安装结束,避雷带,避雷网的施工;施工图中从小区低压配电柜至配电强电井、总箱等所有的钢管、电线、电缆的预埋安装,包括从进入第一个配电箱后的电缆敷设;弱电(包括电视电话、智能化、宽频三表抄送等)依设计图纸将线管敷设到位,穿好钢丝丝,消防工程预埋好套管、线管接口、线管及插座底盒;乙方施工班组自带工具及小型施工机具和所有检验试验设备和辅助材料;桥架、电线电缆、排污泵、;排气扇、灯具、阀门、水龙头、卫生洁具及其它电动设备均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安装。
4、甲方直接分包的各项专业工程,乙方必须全力配合。
1、乙方应严格按甲方要求的工期组织各项施工,确保工期目标顺利完成。本合同约定本工程总工期为 日历天;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
2、乙方必须服从和执行甲方项目部下达的施工生产计划,根据甲方的进度要求,随时调度作业人数和其它资源(具体详见合同附件一)。
3、若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签证后,工期可适当向后顺延。
4、如因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甲方规定的形象进度或节点的工期无法完成,每延期一天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整(¥: .00元)的违约金;若累计延误天数超过7天或连续延误天数超过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含间接损失)及费用均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选择解除合同时,具体操作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九条第4、5款”执行。
1、适应于本合同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名称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① 建设强制性条文;
②《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③《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xx;
④《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xx;
⑤《采暖与卫生施工验收规范》(gbj242-82);
⑥《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⑦《建筑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⑧ 省、市相关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
⑨ 甲方制定的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
2、本合同约定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验收评定。若工程质量验收为“不合格”,乙方自愿承诺每次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元(¥:100.00元)的违约金,并负责返工直至达到本合同约定“合格”质量标准方可予以结算,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执行,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计算;返工所需的材料、人工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返工导致甲方工期延误,按本合同协议书第三条第4款处理。
3、工程质量等级验收程序:分项工程完工后,由施工班组组织自检并报项目部,项目部根据班组自检结果组织班组进行实测验收评定后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根据项目部初评结果组织工程部、项目部、和施工班组进行现场实测测量,核定该分项工程质量。工程部在每次结算单上签注工程质量核定结果。
1、本工程约定单价为不含税费综合单价,此综合单价已包含赶工、停工费补偿和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误工、窝工、雨季、夜间施工补偿费、施工机具进退场费(甲供设备以外的施工机具费已隐含在清单各子目单价中,不另行计价)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费、甲方直接分包工程配合费、超高费、措施费、保管费等费用,且在现场均不再计取二次运输费用;在本合同签署期间,甲方提供了乙方承包范围内详细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乙方作为专业施工队伍,完全明了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所包含的单价范围,并完全自愿以上述综合单价签署本合同。本合同执行期间,无论材料市场价格浮动、人工费变动或政府政策变动,本合同所约定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工程总造价以实际结算为准。本合同约定本工程综合单价明细如下:
① 综合价:.00元/㎡;
② 计时工:普工65.00元/工日;技术工65元/工日(每工日按8小时计)。
2、工程量的计量:
(1)结算工程量以建筑面积为准(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1999版执行,下同)。
(2)零星工程:工程量以“工日”为单位进行计算。
(3)工程量的确认及申报按甲方相关制度进行。
①结构预埋部分占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的35%;
②墙体预埋部分占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的25%;
③安装部分占本合同约定综合单价的40%(其中给水、排水、穿线及三箱安装、桥架安装各占比率为10%);
1、为加强乙方在本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及民工工资发放等各方面的管理,特别约定: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必须向甲方缴纳1万元违约保证金,此违约保证金在所约定期限内到甲方帐户,本合同方为有效,否则此合同无效。
2、按实际完成“整层”工程量即工程节点为单位支付工程款:每完成“整层”工程量之日作为“结算开始日”,次日为工程量开始申报及审批日,甲方于“结算开始日”之日起15日内(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金融机构原因顺延,下同)支付乙方本节点(即“整层”)进度款。付款比例为:按照实际完成本节点(即“整层”)工程量结算的工程款的80%(所有工程款必须经过甲方相关部门和领导全部审定方为有效)。
3、工程竣工,乙方移交全部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结算资料),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甲方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开始办理决算手续,甲乙双方在决算书上签字值日起20日内,甲方付至本合同结算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两年后(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计)20日内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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