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被盗心得体会简短 校园防盗安全心得体会(9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主题防范被盗心得体会简短一
儿童的成长需要一个安全而舒适的环境,满足儿童的安全需要就是使儿童有足够的安全感。为了切实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强化全体师生“保一方平安”的安全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创建平安校园,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成都市教育局的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及幼儿园有关安全工作的特点,建立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健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目标工作,责任书,做到工作各项到位,责任到位。经常向家长、幼儿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内容要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防中毒、防传染病、防盗窃、防侵害、防突发性事故为重点,加强法制教育,自防自救教育与防火防灾教育,食品卫生与健康教育等,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前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三、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到人为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管理,有目的的制订和修改安全工作制度,层层落实安全工作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各班教师及后勤人员为成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
四、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到位。每月定期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研究实施办法,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布置相关的工作任务。定期检查并分析幼儿园的事故隐患,即时处理有关问题,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文件和通报,学习本园制订的一系列安全工作规程,并针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特点,对教职工开展消防知识、应急救生知识、保健卫生常识培训;利用家长、幼儿园和园内宣传栏,开展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增强教职工和家长的安全防范意识和知识。
3、后勤人员要加强对校园校舍安全全面检查(电、水、火、玩具设施等),全面消除和杜绝幼儿园安全隐患。
4、要对幼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预防交通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发生,提高幼儿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
5、全体教师要重视食品卫生工作,有人专管。坚持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把食品质量关,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食品,不容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幼儿园,防止食物、药物中毒和传染病及各类突发事件、事故的发生。
6、要积极配合配合派出所、抓好幼儿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严历打击各类扰乱幼儿园秩序的犯罪活动,并且利用幼儿园媒体宣传安全工作,维护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7、抓好幼儿日常活动的安全防范,规范教职工行为。严格规定带班教师须留心观察幼儿情绪的变化,不准离开幼儿,幼儿活动须在教师的视野内等;门卫须坚守岗位,管好幼儿的进出,不准让幼儿独自出园门,不随便让陌生人进入园内。努力消除幼儿日常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
8、加强火灾、地震、防暴等突发事件的师生自我保护教育,提高对待事故意识,并且每学期组织全园针对火灾、地震、防暴等突发事件的演练。
五、20__年下学期主要工作及活动计划安排:
九月份:
1、开学入园安全工作检查。
2、开展入园幼儿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
3、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4、开家长会,做好安全工作。
十月份:
1、加强“十一”黄金周外出安全教育活动。
2、开展肠道传染病预防与食品安全教育。
3、开展地震、消防应急演练。
4、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十一月份:
1、结合“11〃9”消防宣传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
2、开展防恐防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3、安全领导小组会议。
十二月份:
1、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做好期末安全工作。
2、开展好“普法宣传教育日”活动。
3、学年安全工作总结和来年安全工作新的规划。
主题防范被盗心得体会简短二
摘要:廉洁是我国开展各项工作所共同面临的话题,在社会主义进程不断加快,各种工程项目不断增多的形势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廉洁风险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从大量的研究调查中发现,我国招投标的过程中,几乎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不廉洁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的威胁着集体以及国家的利益,因此构建完善的招投标廉洁风险防控机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几点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招投标;廉洁;风险防控
我国工程施工项目的不断增多,招投标领域也更加繁荣,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领域的额竞争也更加激烈,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一部分的招投标企业在招标过程中才用了很多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不但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也破坏了行业发展的规律,不利于社会和谐,因此针对招投标廉洁风险防控方面的工作显得更为重要。
(一)提高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强度
在构建招投标廉洁风险防控机制的过程中,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重点内容,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能够是招投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约束和规范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在招投标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针对招投标随意降低成本的行为并没有威慑力度,为了完善这个部分,我国可以适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一旦出现串标或者是低价竞标的行为,应该立刻给予惩罚,并相应的提高罚金比例,实施双倍甚至是三倍的损失赔付制度,从而违法的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并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不足。
(二)增补明确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
从目前所有的违法行为来看,必须要保障所有的行为都具有相应的惩罚标准和要求,将现有《招标投标法》中没有涉及条文和规定,要及时进行补充和修订。比如违反第三十七条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的规定、违反第二十四条关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之间最短时限的规定等。
(三)健全实施宽免制度
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行为十分恶劣,同时也存在极大的隐蔽性,很多行为都很难被发现,在这个方面我国同样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全的宽免制度,增加串标行为人摒弃这种行为的几率,根据他们实际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一定宽大处理,同时也大大提高了发现串标行为的几率。
(一)加重对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资格处罚
资格处罚就是针对那些利用某种合法的职业进行违法犯罪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针对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剥夺其一定时期的从业资格,进而达到约束其行为,避免其犯罪的目的。
(二)实行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
构建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强化招投标诚信体系,从而实现对违法不廉政行为的打击,最近几年我国很多地区都相继建立了投标诚信保证金制度,这项制度的出台,极大的控制串标行为,促进了投标过程中的诚信行为。
(三)推行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具有较高串标风险抵御能力的“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推广用,防范恶意中标后不按合同履约的不良行为。同时,通过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用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制约关系,使真正有信用、有实力、有能力的队伍脱颖而出,夯实招投标市场的诚信建设基础。
(四)建立统一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建立健全全行业甚至全国性的统一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体系,并实时对全社会公布,为招标方提供信用参考。建议由国家层面出台各行业诚信标准并立法强制执行,并设立一个归口部门负责诚信档案的基础管理和诚信单位的评定,改变目前诚信评级机构多而缺乏统一标准的混乱现状。
实行岗位交流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违法不廉洁的行为,由于岗位是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交换,很多想要犯罪的人员,没有做好准备,或者是已经被监督控制,从而阻止不良行为的发生。在投标资格核准,银行窗口等重点岗位施行这项制度,并实现岗位人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工作人员之间彼此监督,互相管理,大大提升了岗位信誉与工作质量。
招投标过程中,针对窗口办理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是提高业务可靠性与廉洁性的有效手段。保障没想操作的透明度与公开性,比如在大厅设置10左右的办事窗口,每个窗口所办理的业务都相同,人们可以随意选择窗口,建立一条龙服务体系,将招投标相关信息及时披露,做到公正,公平公正。建立网络平台,在方便人们分享信息的同时也提高了信息的透明度。在信息技术不断普及的形势下,电子平台也将愈发完善,因此提高窗口办理工作的效率以及质量,实现办公自动化与公开化,已经成为了招投标领域建立廉洁机制的重要内容。
为激发工作人员爱岗敬业、营造崇尚先进、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办一中心”通过完善学习先进制度,把原来以学习外部先进典型为主的制度,完善为通过挖掘身边的先进典型,把学习外部的先进典型与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相结合的制度,树立内外标杆。与此同时,还经常组织工作人员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开展向外地先进典型学习,以弘扬正气,防止不良风气的侵袭。
随着我国各种项目工程的不但增多,招投标市场也有了迅猛发展,由于招投标中各方主体都是在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从而导致很多招投标过程中都存在不廉洁的问题,加之我国在这个领域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都有所欠缺,管理人员素质亟待提高,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几方面的论述,希望能够为我国招投标领域廉洁机制的构建尽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廖启宏,葛玉凤.关于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探讨[j].科技致富向导,2012(02).
[2]孙秋建.重点建设项目在招标投标管理中的研究和实践[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7).
主题防范被盗心得体会简短三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决定中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更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
此前,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提高的同时,也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国务院于2021年5月21日也颁布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其中包括了对涉嫌非法集资的转让股权、债权、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形式予以查处。所以,此次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修改主要也是为了适应上位法和行政法规的修改而进行的。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认为本次修改有如下亮点值得特别的关注。
1、进一步明确了在提起公诉前这个时间点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一条对于平台公司高管和投资人都是一条好消息,对于平台公司高管来说,只要在提起公诉前努力对平台公司的外债进行追索,就有希望不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而对于投资人来说,挽回损失需要平台公司高管的积极配合,这一条规定给了平台高管积极配合的动力,双方配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实践中,很多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于有希望完成清退的平台公司,也会对平台高管采取非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且会给一个比较长的处置债权的时间,以便于尽可能的在提起公诉前完成资产的清退,挽回投资人的损失。
另外对于那种全部退赔希望不大的平台公司,也给予平台高管一个较为宽松的悔过情节,即,只要在提起公诉前积极进行退赃退赔的,都可以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此条规定,其实也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把退赔追赃明确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对待了。在笔者最近办理的诸多非法集资案件来看,多地司法机关明确称只要将在平台公司取得的资金进行退赔的,将有很大希望判处缓刑,情节轻微的也可以直接不予起诉。
这些变化,相比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最早在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司法机关往往主要关注的是打击犯罪,经常是一立案便对平台公司进行全部的资产冻结,导致平台公司直接停止运营。而作为平台公司,主要资产主要是债权类资产,如此,这些债权便无人处理,无人索要,慢慢变成一堆烂账,最后即使经过漫长的刑事程序对平台公司给予了刑事处罚,但是此时平台公司的债权类资产也面临债务人跑路,或者是因为法院无法代替平台公司去追债,而平台公司高管均被送进了监狱,导致这些债权无人追索,慢慢都烂掉了。
所以,自2017年开始,我们团队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首创并践行“审前资产处置”的非吸平台一揽子解决方式,不但帮助非吸平台的高管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还能够尽量挽回投资人的损失。当时我们的办案方式取得了多家司法机关的认可,并且引起了金融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注。
在后续立法修改时,也吸收了我们这种在提起公诉前,对平台的资产、债权、物权先行进行处置后清偿投资人的操作方式,并据此可以对平台公司高管给予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方式。
2、提高了非吸案件的入罪底线。
在之前的司法解释中,对非吸案件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此次修改后非吸案件不再区分
防范被盗心得体会简短 校园防盗安全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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