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预备党员心得体会 军人预备党员心得体会100字(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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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人预备党员心得体会一
绿色的追求,是热血男儿用青春吟诵的壮丽诗篇;绿色的追求,是当代军人用血汗乃至生命谱写的奉献之歌。
由于家庭原因,我的童年是随父亲在军营度过的,那绿色的军装,直线加方块的生活,燎亮的口号声和军人所特有的阳刚之美,在我的心底埋下了一个绿色的梦想,那就是长大以后自己也能参军人伍,成为一名手握钢枪,八面威风的军人。日月轮回,天遂人愿。1986年,我穿上了橄榄绿色的警服,成为一名武警战士,童年时的梦开始依稀浮现在远方的地平线。三个月的新兵集训,使一颖颗滚费的心与警营的生活节拍紧紧合在了一起,那强烈跳跃的绿色音符,每时每刻都击打着一个个年轻的梦想。一年后,我又幸运地考人了武警指挥学校,那绿色的追求也由此而延伸。在警校学习期间,一位戎马大半生的老兵的一段经历深深地感动了我。这位老兵叫曹秀平,原是武警郑州指挥学校副校长。他因年龄超过了授衔的最高年限,而役能被授予新的警衔,当全校师生穿上崭新的新式警服、佩戴着耀眼的警衔的时候,他流泪了。他并非想要什么名和利,他实在是舍不得脱下这身几十年来陪伴他风雨历程的军装,舍不得离开奋斗了几十年的绿色军营。直到他研制的催泪弹枪口发射器获得国家专利,被破例授予武警上校警衔,老兵的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一位老兵多年军旅生活积淀的对绿色警营的深厚情感,使我感受到了那迷人的橄榄绿色巨大的诱惑力,他扎根警营、无私奉献的军人品格使我更加懂得了军人的价值。和平年代,军人的责任就是保卫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越来越深刻地感悟到,安宁是军人奉献给社会最贵重的礼物,合家幸福是社会对军人的最高奖赏,祖国昌盛是我们每个官兵最大的心愿。正象绿色奉献给大地母亲的永远是宁静与祥和,穿上了军装就意味着奉献,奉献自己的青春年华,奉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奉献自己的热血乃至生命。
一位英雄生前曾经说过:“一个人活在世上,他的一生可能腐朽,也可能燃烧,我宁愿选择后者。”这句话时常警示我、感动我,、鞭策我,也许这是一句再普通不过的话语,但它却是献身消防事业的广大官兵共同的追求目标和行动准则,是广大官兵为党为人民无私奉献的崇高境界。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辉,一句话也可以体现出一种精神、一种追求,无数的功模英烈正是用这句话写下了他们为消防事业呕心沥血、死而后已的壮丽篇章。曾召刚烈士为了抢救火海中的儿童,把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用年仅二十一岁的生命谱写了一曲荡气回肠的英雄赞歌,他是我们广大消防官兵献身消防的杰出代表,而我们身边更有着千千万万个曾召刚烈士式的无名英雄。我支队郸城县消防大队党总支书记刘广田是一个有着30年军龄、近50岁的“老消防栓”。他深知自己在部队的时间不多了,他深深地眷恋着这片绿色的沃土,热爱着他为之奉献了大半辈子的消防事业。大伙劝他,该享享清福了!他何尝不想这样,但他深知一个老党员、一个老军人应该怎样去做,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我要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奉献给无限的消防部队建设。为了消防事业,战斗在灭火第一线的广大官兵一次次赴汤蹈火,查不顾身,从火魔手中夺回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了消防事业,广大防火监督人员不辞辛劳,苦口婆心宣传消防知识和法律法规,秉公执法,消除火险隐患,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为祖国改革开放的宏伟蓝图,融人了一片充满生机和希望的绿色。
常言道:自古忠孝难两全。广大消防官兵总是舍小家顾大家,远离故土,离家别子,扎根在警营这个心中的绿洲,实践着自己绿色的追求。有位哲人说过,家就是一个捻亮了灯在等你的地方,而我们消防官兵的家人总是捻亮了灯却等不到亲人回家的脚步声。
星夜知道,多少次战友们在睡梦中被刺耳的电铃声惊醒奔赴火场;晨曦知道,多少次战友们拖着疲惫的身躯凯旋归来;训练场知道,战友们为练就过硬的本领,曾洒下多少汗水和泪水。
有人说:当军人赢得了和平时,和平却在贬低着军人的社会价值。我要说:消防官兵则是和平年代祖国昌盛、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使者。哪里有险情,哪里就有消防官兵,哪里需要救援,哪里就有橄榄绿的身影。我至今还清楚地记得,那是一个阴雨绵绵的下午,一辆郑州发往周口的满载旅客的客车行至西华北郊路段时,不慎翻人路边的沟内,一十三名旅客被甩出车厢,身受重伤,情况十分危急。然而面对惨忍睹的场景,过往车辆的司机摇了摇头,一溜烟地把车开走了,围观的群众叹了叹气离去了。正当受伤旅客痛苦地呻吟而无人过问时,我支队驾驶训练的汽训队刚好路过此地,教练员张红乐、希成友来不急细想,立即下令救人,过往行人感动了,主动加人到抢救伤员的行列,受伤的旅客终于有了生的希望。当十余名重伤者全部脱险后,人们才知道是消防战士忍受着饥饿和寒冷,用真情和爱心从死神手中夺回了他们的生命。一群橄榄绿色的身影消失在缕缕霞光里,消失在人们急待寻找的目光中,而留下的却是一串串凝重的思索。平日里,每当带领大家把大火扑灭,听着乡亲们眼含热泪连连道谢,我的全身都涌过一股暖流,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充满我浑身每一个细胞,红色的战车、手中的水枪是那般的神圣!年轻的战友们,我们常常为拥有青春年华,拥有健康的体魄而得意,但我们更为拥有绿色的追求,成长在橄榄绿色的警营,在火光中百炼成钢而骄傲和自豪。昨天,消防官兵为党为人民交出了一份合格的答卷。今天,改革要深人,经济要腾飞,消防部队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仔细聆听新世纪那橄榄绿色的召唤,为祖国的消防事业去奉献、去奋斗。
我无怨我绿色的选择,我无悔我橄榄绿色的追求!
关于军人预备党员心得体会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退役军人的保障、服务、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第三条 退役军人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尊重、优待退役军人,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退役军人的氛围。
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五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遵守公共秩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工作。
中央有关机关、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工作。
第七条 国家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管理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资源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退役军人工作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负担。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退役军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公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和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军人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十一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退役军人的安置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件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三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军人时向退役军人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
退役军人优待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发,其统一样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军人退役时将其人事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军人人事档案的接收、移交等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安置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办理户口登记。同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其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其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
第三章 退役安置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
第十八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第十九条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退役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退休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以供养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供养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第二十三条 退役时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军官和军士,退役后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时起停发退役金,其待遇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护理和生活困难。
第二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退役军官和军士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对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对参战退役军人,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优先保障。
第二十六条 军人服现役期间受到纪律处分且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后相关抚恤优待和荣誉待遇。
第二十七条 军人退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退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并行并举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协调机制,统筹规划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知识拓展、技能认定等非学历继续教育。
部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开展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协助。
第三十一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第三十二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硕士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依托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等教育资源,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军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向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 (含技工院校)、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加强动态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就业创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等形式,进行就业推荐、职业指导,扶持退役军人就业。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本法所称残疾退役军人,是指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退役的军人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
第三十七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等服务。
国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十九条
军人预备党员心得体会 军人预备党员心得体会100字(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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