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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办实事心得体会 大学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心得体会(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主题大学生办实事心得体会

大家早上好!

诚信是心灵圣洁的鲜花,诚信是沟通心灵的桥梁。诚信陶冶着我们高尚的情操,净化了我们纯洁的心灵,拓宽了我们博大的胸怀,带给我们思想的启迪。诚信是我们每一位大学生做事之本,是大学生树立理想信念的基础,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前提,是大学生进入社会的“通行证”。

《孟子离娄上》有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意在告诉我们诚信渗透在我们每一个人身边,故做人要诚实,不讲假话,不欺骗,不作弊。短短一句话深深教育我们每一位学子要树立诚信的信念,学会诚信学习,诚信做人。

很自然而然地我们就知道了我们大学生肩负了重任——构建和谐校园。对,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我们每一位同学诚信做人,诚信学习,最重要的是建立诚信的学风、校风。在与学长、学姐接触过程中,他们所说的诚信学风——如春风化雨,深深地吸引了我,让我有了一股为心中理想、目标努力拼搏,奋斗前行的冲动感。与大学老师畅谈人生,畅谈校园,才知道诚信的校风是他们引以为傲的。那是因为诚信的校风严谨、文明、积极向上,为校园打造了一个浓厚的教育环境氛围。

虽然我还只是大一的学生,但通过老师、学长学姐,我已经真正的体会了诚信的学风与校风。我们的校园就是一个温馨的大家庭,在这个大家庭里我们虽充当不同的角色,但我们有共同的目标——构建和谐校园。脑海中那一幕已深深定形——领导、老师为了我们的学习、生活,默默无闻,恪尽职守,无私奉献;领导,老师就像我们的父母一样,给予我们关爱,让我们在爱的阳光下茁壮成长。同时周边人描述的诚信学风、校风也让我受益匪浅。是的,在一个集体组织中,我们始终应有一颗诚挚的心,一颗感恩的心,要学会做一个理解、尊敬、关心他人的好学生。与我们的老师站在同一队伍中,团结一致,努力奋斗。

每天早晨漫步在美丽的校园里总会见到那些默默无闻的清洁工,见他们也那么积极为构建和谐校园贡献自己的时间时,我反省了。作为昌大的一名学子,我怎能置之度外?

构建和谐校园从小事做起,从捡垃圾做起,每天用微笑去面对校园里的一切,用实际行动为更好更快的构建和谐校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构建和谐校园是我们昌大领导、学子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正是这和谐校园的构建才能体现我们学子的诚信,体现我们与学校领导、老师团结一致,勤奋努力。

诚信的人生,和谐的校园,需要你、我她他在日常生活中相互信任、坦诚相待,在学习工作中,兢兢业业,求真务实,认真对待学习工作中出现的难题;诚信的人生,和谐的校园告诉你我她,在考试中我们应坚持杜绝舞弊现象,用我们的诚实和实力给我们的父母和老师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也许在“诚信人生,和谐校园”这条路上有荆棘,有泥泞阻步,我相信这些都会因我们的坚韧而消灭的。亲爱的昌大学子们让我们共同把握在这个大家庭里的每一天吧,让我们朝着构建和谐校园的方向前进吧。真诚的希望我们的每一位学子诚信学习、诚信考试、诚信做人,也相信昌大的我们是诚实守信。构建和谐校园的主力军,加油吧,我们可以的。

诚信的人生,和谐的校园。因为诚信,所以校园笑了。因为诚信,所以校园温馨······

主题大学生办实事心得体会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

大学生办实事心得体会 大学生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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