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系统心得体会范文 供热安全心得体会范文(九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供热系统心得体会范文一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强力攻坚,切实改善空气质量,计划利用四年时间将县城区平房(包括单户楼房,下同)全部接入集中供热。
(一)摸清底数。按照县城区范围(南至迎宾街、北至金龙街、东至外环路、西至西山),县住建局和围场镇完成了县城区内未实施清洁取暖用户的摸底工作,其中未接入集中供热的平房户约4200户,50万平方米。
(二)接入计划。根据摸底情况,结合实际,除列入近期拆迁计划的片区外(包括同兴福地、孔家沟、阳光帝景、碧水龙城四个拆迁片区)分四年接入集中供热。
20xx年完成两个片区1668户平房的集中供热入网工程,其中:一片区北至金峰街、南至湖泗汰河、西至凤凰路、东至外环路,二片区北至金峰街、南至桃李街、西至木兰路、东至伊逊河。
20xx年完成两个片区793户平房的集中供热入网工程,其中:一片区北至庙台沟旱河、南至桃李街、西至西山、东至木兰路,二片区北至湖泗汰河、南至汽车南站、西至凤凰路、东至外环路。
20xx年完成两个片区774户平房的集中供热入网工程,其中:一片区北至桃李街、南至迎宾街、西至西山、东至木兰路,二片区北至金龙街、南至金峰街、西至凤凰路、东至外环路。
20xx年完成一个片区967户平房的集中供热入网工程,北至金龙街、南至庙台沟旱河、西至西山、东至木兰路金峰街以北伊逊河。
具备接入集中供热条件但位于年度接入集中供热计划外的平房户和不具备接入集中供热条件的平房户,采取“电代”或生物质方式。
(三)组织实施。县住建局负责接入集中供热工程的组织实施,围场镇负责“电代”或生物质方式取暖工作。
(四)督导验收。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每年县城区清洁取暖替代工作进行督导考核,确保每年10月底前完成当年工作,保证群众安全、稳定取暖。
(一)接入集中供热
所有接入集中供热的房屋需按照《围场县供热公司平房建筑节能及采暖系统技术改造技术要求》进行节能改造,供热管网建设和用户室内采暖设施改造等达到要求标准。
1.接入集中供热的平房用户,需按照建筑面积向供热公司交纳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2.接入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涉及二次管网(供热换热站到用户井室法兰部分,以下同)新建、改建、扩建的,由县政府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工程费用;接入集中供热的商业用户(指整个院落内有商业行为的用户)涉及二次管网新建、改建、扩建的,由商业用户自行负责建设并承担相关工程费用。
3.房屋节能改造、室内取暖设施改造由用户自行负责。
4.取暖费按平房取暖费政策执行,由用热户自行承担。
5.居民用户(指房屋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新做外墙保温的,按照所做保温的外墙面积每平米补助50元,围场镇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改造户。供热公司对符合以下条件居民用户的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给予适当照顾。
①具有围场镇户籍且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待遇的;
②具有围场镇户籍的五保户。
(二)其他清洁取暖方式
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管道占地
县城区接入集中供热工程施工中因管道铺设和管道井建设需临时占地的,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全力支持,不给予补偿。施工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为进一步推动县城区接入集中供热等清洁取暖工作,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负责统筹协调、定期调度、督导检查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落实和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等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城区散煤治理,对散煤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县城区无散煤经营;围场镇负责县城区接入集中供热工程的占地协调、纠纷解决和工程施工的配合,负责“电代”或生物质方式取暖的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推进组织,做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组织实施、落实补贴资金等工作。供热公司负责及时接入集中供热、供热保障和施工技术指导等工作。供电公司负责做好电网改造,保证“电代煤”户电力供应。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知。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禁烧散煤和接入集中供热等清洁取暖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提高居民对接入集中供热等清洁取暖替代散煤的认知度和接受度,积极参与。
(三)强化督导,严格考核。要将县城区接入集中供热等清洁取暖工作作为改善我县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纳入县政府重点工作考核范围,强化督导。县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对改造工作进行定期督导,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随时掌握工作进度,扎实推进工作。
有关供热系统心得体会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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