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监督指南心得体会范文 审计日常监督工作思路(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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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内部审计监督指南心得体会范文一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发展这个主题,加强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农业经费管理、规范单位收支行为、提高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农业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工作要点
(一)审计内容和重点
⒈单位预算执行及财政收支情况
(1)收入情况:审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标准、超范围收费的现象;是否存在越权减免、缓收非税收入的现象;非税收入入库是否及时,有无滞留、坐支应上缴财政收入的现象;票据管理是否规范,有无未按规定开具票据和使用非法定票据的现象;计算收入预算执行率,评价单位收入预算实现情况。
⑵支出情况:审查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科学、完整,是否存在无预算支出以及挤占、挪用和调剂使用专项资金(专项业务费)的现象;审查支出是否合规,有无超标准发放奖金、补贴以及单位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现象;重点关注“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执行,评价其执行厉行节约相关规定、压缩事业开支情况;计算支出预算执行率,评价单位预算执行情况。
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重大决策管理机制;具体决策事项其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策程序是否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执行,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相关政策执行后是否取得了预期效果,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效益如何。
⒊资产管理情况
是否建立了相关管理制度,有关账册、资料是否完整,登记是否及时,账账、账实是否相符;资产购置是否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程序,是否按预算采购;资产处置的程序是否合规,处置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按规定渠道入账;资产的出租、出借等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关手续,收益是否及时、足额按规定渠道入账。
⒋内控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单位是否建立相关内控制度,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如何,是否符合单位实际;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得到了全面、有效的执行,其执行效果如何。
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⑴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其立项依据是否充分,项目的布局和投向是否合理,是否进行了可行性论证;项目申报、审批、验收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有无虚假立项、重复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是否到位,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⑵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模式、分配程序和分配依据是否科学、合理,由主管部门实际分配的资金与项目实施单位申报或财政核准的内容是否一致,资金下达是否及时,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以违规收取“项目管理费”、“评审费”、“赞助费”等形式造成专项资金“回流”的形象。
⑶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核算是否合规,关注要求封闭运行的资金是否建账独立核算,实行报账制的相关原始单据手续是否完备,实行拨付制的是否直达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和调剂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
⑷通过延伸审计调查具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后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二)项目安排
根据审计情况,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增强对内审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强化审计法制意识,把内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内审计划的实施与完成创造良好的氛围。被审计单位要切实支持、重视和配合审计工作,认真执行审计决定,对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要认真加以整改,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采纳和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促进制度建设和管理更加规范。
(二)严守审计纪律,树立良好形象。各审计组应严格执行重大审计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纪律”并实行审计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被审计单位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三)抓好审计质量,增强工作成效。内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计职责,严格规范审计行为和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严谨细致、结果公正;要充分针对农委系统的实际情况开展工作,做到不疏不漏;审计结束后,要注重从规范制度、堵塞漏洞、提高效益方面发挥内审的“免疫系统”作用,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反映单位的困难和建议,提出科学合理的审计整改措施和审计建议,促进各项制度、机制的建立健全。
最新内部审计监督指南心得体会范文二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xx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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