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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心得体会实训及收获 增值税实训总结与心得体会1000字(5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描写增值税的心得体会实训及收获一

甲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

法人代表: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系专业从事移动服务业务且得到中国联通、移动、网通、电信四大运营商有关开展移动服务的批准及认可,在无线互联应用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

2.乙方为相关产品提供x公司,甲方拥有独特的资讯平台,在媒体宣传方面拥有丰富的数据信息及相关宣传渠道;

3.甲乙双方同意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合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共同就开通广电集团电视互动节目增值业务进行合作。

4.双方共同承诺将无线互联技术广泛、深入应用于信息服务,最终双方形成切实可行的商务合作模式。

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双方合作事宜经友好充分的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共同推出"手机漫画"短信/声讯服务:甲方提供短信网络或声讯平台及相关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负责在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所属频道或频率上进行宣传推广,并保证相关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乙方提供信息内容,并保证下行通道的顺畅。甲乙双方合作短信的具体事宜、地址码、上行业务代码、费率及所产生的利益分成比例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本协议附件形式补充,以后开通的新业务必须以附件的形式签订,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双方在此基础上逐渐开拓其它的增值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处理与移动运营商的相关合作洽谈、沟通、联络等工作。

2.甲方负责提供所需的相应短信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3.甲方有义务保证自身短信系统的正常运转。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法律和运营商的有关规定修改有关内容。

5.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各项语音文件和内容要进行严格保密。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及时。因乙方信息错误而产生的纠纷、损失由乙方自行处理。

2、乙方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不侵犯第三人的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不侵犯第三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泄露国家机密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对于违反这一保证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对其用户所提供的信息,不得有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危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发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4、乙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市场策划、推广、媒体宣传等。乙方承诺提供的各类对外宣传的资料符合国家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乙方提供的漫画必须拥有版权或版权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或侵权等由乙方负责,如果因侵权问题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5、乙方在合作期间如与甲方增加任何项目的合作,则双方以本协议为准则,以本协议附件形式体现。

三、运行系统内容的修改:

在遵循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根据用户、市场的需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对短信系统内容及功能进行更改或调整。

四.甲乙双方项目合作利益分成比例及结算方式:

(一)双方合作项目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分成及计算方式:

1.短信彩信合作业务利益的分成比例:甲乙双方同意按7:3比

例进行分成:即甲方享有 70 %;乙方享有 30 %。收益计算方式:

(1)移动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移动代收手续费15%-短信通道费0.08元/条-营业税附加5.5%。

(2)联通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包月坏帐8%-短信通道费(0.05元/条)-代收手续费(按联通实际结算为准)-营业税附加5.5%。

(3)小灵通短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代收手续费15%-短信通道费0.05元/条-营业税附加5.5%。

(4)彩信实际收入=有效信息费-移动代收手续费15%-彩信通道费(按移动实际结算为准)-营业税附加5.5%。

2.移动声讯合作业务收益的分成比例为:按 3:7 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占 30 %;乙方占 70 %。收益计算方式为:

(1)12590移动声讯实际收入=有效话费×回收率-移动代收手续费15%-营业税附加5.5%。

(2)12586移动声讯实际收入=有效话费×回收率-移动代收手续费30%-营业税附加5.5%。

(3)10159联通移动声讯实际收入=有效话费×8%包坏帐-联通代收手续费35%-营业税附加5.5%。

(二)结算方式:支票/转帐(乙方指定帐户见附件1)

(三)结算周期为按 月 (月/季)结算。每月结算时间为产生计费收入的第二个月30日前。

(四)计费周期:

1.移动短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2.移动彩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3.联通短信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4.小灵通计费周期为:上月21日0时至本月20日24时;

5.移动12590音信互动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6.移动12586娱音在线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7.联通10159联通丽音计费周期为:每月1日0时至月末最后一日24时;

(五)在甲方收到运营商项目代收款7天内,将《收入明细分成表》传真给乙方,经乙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应得分成收益按照乙方指定结算方式付给乙方,甲方所得收益由甲方自行纳税。

五、商业秘密:

(一)甲乙双方应对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知的有关对方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二)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如双方有任何一方违反此规定,则另一方有权追究其责任和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本协议终止后,双方仍然负有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六、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控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因运营商(指联通、移动、网通、电信)方面的服务网络建设实施、维护、运营等所引起的服务问题;运营商政策改变。

2.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后由双方协商相应解决方案

七、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协议,造成该业务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单方终止协议,另一方除有权向违约的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协议规定通过法律程序终止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非违约方的经济损失。

(二)因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违约方除应承担对方实际损失赔偿责任外,还应承担其它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八.免责条款:

在合作期间,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及相关电信、移动、联通和网通等部门的政策变更致使本协议的履行直接受影响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按照事故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如未能出具有效证明文件证明是不可抗力事件,则应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九、协议的效力:

(一)有效期自

(二)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如遇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可就协议内容重新约定或就部分条款商议变更。

十.协议的终止条件:

1. 协议期满,甲乙双方均无意向继续合作;

2.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终止本合同;

3. 因不可抗力事故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4. 任何一方单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十一、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一)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无争议部分条款内容。

(二)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二)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三)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协议附件及甲乙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协议的任何变更,均需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四)对本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应通过书面形式,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五)本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承继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描写增值税的心得体会实训及收获二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运用科学手段,对其申报、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定的管理工作。当前,随着税收征管的深化和细化,各级国税机关都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强化了税源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降低了税收风险和成本,减少了税款流失,提升了服务水平和纳税人的满意度。20xx年以来,xx县国税局税源管理一科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以它为切入点,积极探索税收精细化管理的路子,20xx年又将纳税评估工作作为科室的精品项目,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建立分税种、分行业、分规模级次的纳税评估体系,提高纳税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针对性,及时为稽查提供纳税人动态和征管信息,确保了重点稽查的有效性。据统计,通过对276户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纳税人主动申报缴纳税款及滞纳金16.1万元,调整进项留抵税额169万元,查补税款168.15万元。另外移送稽查立案查处11户,已查结11户,查补税款425607.23万元,罚款212946.89元。通过一系列的评估,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如何采取对策,更好地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效,是我们税源管理部门的一项十分重要而艰巨的工作。

(一)法律地位依据不足。尽管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局都制定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具体问题的处理规定,没有直接赋予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使得纳税评估的整个工作过程始终处于执法的法律边缘,使其相应职责、手段、方法等也都徘徊于管理与稽查之间,具体操作很难有个准确尺度。对纳税人自行查补申报税款,纳税评估对此可以不予处罚,但《税收征管法》规定申报不实属偷税行为,纳税评估中关于补税的法律法规依据不足,评估结果处理缺少法律依据,刚性不足。

(二)实用操作性不强。一是在评估过程中,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时,稽查部门可以据此立案查处,但对不需要移交的,通常评估的结论并不被稽查部门承认,并可以继续对已经评估的纳税人进行稽查。二是对评估的户数、每户年评估次数、评估户数的比例、预警值区域协调性、评估延期的期限、评估结论的反馈形式与内容等都未作出明确规定。三是评估时使用的文书名称、种类、具体内容不统一,比如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市县都制定了评估管理办法,但是文书的式样却不统一,使税管员在实际操作中较难把握。

(三)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做好纳税评估工作,需要一批精通财务会计、计算机操作技能以及和纳税人约谈具有一定的专业技巧的高素质人员。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干部结构不尽合理的现象,“催报催缴”干部较多,具备既会计算机操作,又通晓财务会计,能分析财务指标的税务干部很少,往往出现纳税评估有职责,但工作难以开展或开展不尽人意的现象,使纳税评估工作有些流于形式。

(四)监督约束机制不到位。由于纳税评估工作刚刚起步,从调查情况来看,当前,对纳税评估工作尚未有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即使有,也是粗线条的,原则性的,很难把握和操作,致使以评代查,评而不查,重复评估、评估发现偷税问题让企业自行纠正或帮助企业隐瞒的现象仍然存在,对其如何监督,规范其运作尚无完善的办法,导致一些企业埋怨税务机关“多头”检查,而在另一些企业中

增值税的心得体会实训及收获 增值税实训总结与心得体会1000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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