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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范文范本 民事纠纷上诉状范文格式(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民事上诉状范文范本一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答辩人与上诉人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给上诉人出具的报价单即是工程最终价款,报价单最后写有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是经双方确定认可的,而不是《预算表》。

2、上诉人在同答辩人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找过几家装饰公司进行对比,一家报价为1250000元,最低的一家报价为980000元(工装的利润在45%左右),而答辩人的工程最终实际总造价为580000元,本不存在利润,只是当做业绩工程及样板工程做的。

3、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每次变更施工方案时,都是经过双方确定认可后才实施的,如上诉人不确定认可也不可能继续施工完成工程。

4、所有的材料材质也都是经过上诉人确定认可后才能继续施工完成,壁纸也是每卷265元,有原始发货单。楼梯的定制也是按标准定制,而上诉人没有给出具体详细的尺寸,并不是故意缩减楼梯的宽度。

5、消防验收不能通过是因为ktv内没安装喷淋消防设备,当初

施工时答辩人特别提出《娱乐行业等公共场所》必须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但上诉人不予采纳方案,说自己有亲属在那行,可以不安装喷淋消防设备也能通过消防验收。

这些都是一审法院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而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1、一审法院在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时答辩人接到法院传票传唤,由代理人赵江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所以一审法庭做出《民事裁定书》,本案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2、导致第二次开庭的原因,不是因为答辩人也不是一审法院,而是由于在20xx年3月15日第一次庭审中,上诉人当庭提出反诉,鉴于此情况,一审法院决定休庭,择日开庭。

答辩人在20xx年6月8日收到一审法院传票定于20xx年6月13日下午14时30分二次开庭审理本案,6月13日二次开庭答辩人就上诉人提出反诉案,提出三份证据,而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以及证据的质证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完全依法律程序正确审判。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提到的工期、工程款、材料的材质、消防验收不能通过等所有问题在上面已经明确陈述过了以及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都说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他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的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及其代理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7月27日

关于民事上诉状范文范本二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1961年12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大学外语系教授,家庭住址是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区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女,1962年12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大学新闻学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__________大学__________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吴_____,被告父亲,70岁,文盲,现住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_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原告愿意继续请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长等家人照料;

3、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结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__年6月14日自缢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长期请人照料。

1、夫妻分居两年,没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缢以来我们一直分居,长期没有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缢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不仅要承担繁重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家时更忙。妻子的自缢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明显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抢救和治疗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检查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__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开支,我一直透支身体承担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但近两年来因为妻子的原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亲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缢以来,其父柳华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__年6月住院以来就开始耍赖,一直威胁要与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妻弟和妻妹等人经常来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学院、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学校办公室无理吵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阻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妻子自缢让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学和科研,我恳请法院解除我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马__________(签名)

20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这就是一份民事起诉状离婚分割财产范文

关于民事上诉状范文范本三

原告:,男,汉族,生于x年xx月xx日。

法定代理人:zzz(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xx4年x月xx日,汉族。

被告:aaa(系原告之父),男,生于x年xx月xx日,汉族。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zzz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子关系,原告父母于xx年x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原告跟随原告母亲生活。同时,因原告母亲系下岗失业人员,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和收入。现原告跟随其母亲生活,原告母亲目前连其自身难以生活,加上原告母亲在家照顾原告。原告现正值上学,仅靠原告母亲一个人抚养其生活无法满足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加之物价上涨,原告的生活困难可想而知。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证原告的正常学习、生活及医疗开支,根据《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告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母亲生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x元、并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望贵院秉公裁判,以维护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xx月x日

关于民事上诉状范文范本四

分居离婚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花园__________幢__________号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民族: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花园__________幢__________号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__________月由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_____________)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________________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此致

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关于民事上诉状范文范本五

原 告:杨某,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12组97 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4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18组12号.

诉讼请求:

1、李某返还杨某欠款18000元人民币;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18000元用于周转,写下并约定6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李某所写欠条一张。

2、见证人王某,某市甲区某街道司法所长。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某

x年xx月xx日

注:

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用,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2、“原告”、“被告”栏,均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对民事被告的出生年月日确实 不知的,可写其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项。被告是法人、 组织或行政机关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

3、“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空格不够用时,可增加中页。

4、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关于民事上诉状范文范本六

答辩人:赵,男,白族,1x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x1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x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x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x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x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x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x1年09月20日

关于民事上诉状范文范本七

申诉人:吴,男,汉族,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

申诉人:王,汉族,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人,现住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诉人:沈,男,汉族,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黄平县人,现住路90号。身份证号码:

申诉事项:

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xx)黔东民终字第622号判决。

2,判令被申诉人沈赔偿非法占用申诉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离路*号房屋。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实

经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xx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被申诉人同意将属于其所有的环城北路90号房屋出售给申诉人,该房屋土地使用面积146.2平方米,建筑面积550.50平方米,房屋总价款52万元,预付定金1万元。

《协议书》签定后,于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诉人卖给申诉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为潘x贷款提供担保,被x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凯民初字第602号判决书,于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凯执字第26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

20xx年10月28日,经被申诉人沈向x人民法院请求,并经申诉人同意,x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将被申诉人所有的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变卖给申诉人,并据此作出(20xx)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依据(20xx)凯执字第26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xx年10月26日,申诉人向法院执行局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尽管申诉人是从法院以变卖的方式,用281190元购得被申诉人环城路90号住宅一栋。但申诉人严守诚实信用原则,仍然按照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签定的购房《协议书》中的约定付款。即: eq oac(○,1)1、20xx年1月21日,申诉人王支付被申诉人沈定金10000元; eq oac(○,2)2、20xx年10月26日向法院支付购房款235000元; eq oac(○,3)3、20xx年11月20日,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沈支付购房款300000元(现金),共计535000元。

这里需要慎重说明的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在《协议书》中的约定是:房屋总价款是520xx0元,而申诉人实际向被申诉人支付545000元,为什么申诉人要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20xx年10月27日,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协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时(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诉人沈提出:现在房屋过户费高了,要求增加过户费,申诉人考虑当时过户费的确上涨了,就同意给被申诉人增加2.5万元过户费。这样申诉人就还要向被申诉人支付30万元,依据双方商定的付款数额,被申诉人当即写了30万元的收条。该收条当时没有交给申诉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诉人又说:他现在没有钱过户,要求申诉人先付被申诉人80000元房款作为过户的费用。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于20xx年10月7日上午10时34分,申诉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为被申诉人的过户费。被申诉人得75000元后便与申诉人一起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去到房产局后,由于没有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局不同意过户。

经申诉人要求,20xx年11月14日,x人民法院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房产局。该月15日,申诉人就叫被申诉人去房产局过户,这时,申诉人有说:申诉人原给的75000元已还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现没有钱办理过户手续,你给足300000元,我与你就去办理过户手续。对申诉人这种无理要求,申诉人当时没有答应。但思来想去,不给足还应付的300000元,被申诉人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为了实现办理过户手续,申诉人同意给被申诉人300000元再去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在20xx年11月20日16时51分,申诉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诉人房款225000元,余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当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去到房产局时,因快下班,当天又没有办成过户手续。

20xx年11月21日,申诉人又请被申请去办理过户手续,被申诉人声称有事不能去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被申诉人便以种种理由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万般无赖之下,于20xx年12月3日,申诉人依据x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诉人支付过户费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一审判决情况

申诉人取得所购房屋所有权证书后,要求被申诉人搬出该房时,被申诉人拒绝搬出。此种情况下,申诉人要求x人民法院执行,该院则说,没有执行依据,你必须以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待法院判决后再与执行。

20xx年5月21日,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申诉人立即搬出环城路90号房屋;2、自20xx年10月28日至被申诉人搬出的日期,门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计算,住房400.5平方米,以每日66元计算赔偿给申诉人。

20xx年8月2日,x人民法院作出(20xx)凯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申诉人立即搬出环城路90号房屋。

三、二审判决情况

20xx年8月10日,被申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于20xx年12月6日以(20xx)黔东民终字第622号民事判决,撤销了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凯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申诉人立即搬出环城路90号房屋的判决。

四、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认定事实错误

(一)、二审判决不尊重客观事实

本案的下列证据所证实的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客观事实,二审法院对这些客观事实,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视而不见,将其束之高阁,这些证据有:

1、《xx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这一证据证实申诉人通过法院向农村信用联社支付235000元,用于偿还被申诉人在该社的欠款,对此,二审法院和被申诉人都是认可的。

2、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真实、合法、有效

被申诉人20xx年10月27日书写的,20xx年11月20日总共收到申诉人300000元现金(20x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20x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后,被申诉人才将收条交给申诉人。这样的收条应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收条》合法有效。因为, eq oac(○,1)1、被申诉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实; eq oac(○,3)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诉人在20xx年10月27日出具《收条》的行为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在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300000元,将收条交给申诉人时,该收条产生法律效力。为什么说被申诉人的这种民事行为有效呢?因为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

3、收条

该收条证实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定金10000元的事实,二审法院,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均无异议。

(二)、二审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吴、王主张20xx年10月27日另外付给申诉人沈xx300000元现金,但其取款时间为20xx年11月20日,除与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二审答辩时主张付款时间(20xx年10月27日)与二审庭审时主张的付款时间(20x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对于取款支付的地点也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主张的付款数额也超过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的数额,于常理不符,故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不客观,也不足以推翻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实。其理由如下:

1、申诉人对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现金的付款时间的描述并不矛盾

因为,被申诉人于20xx年10月27日书写的收条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即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300000元,并将收条交给申诉人时,才产生法律效力。申诉人按照收条上的日期,认定付款日期为20xx年10月27日,按照实际付款日期,申诉人说是20xx年11月20日付款并无不妥。

申诉人对取款地点在一、二审说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诉人在20x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万元的事实,更不能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实

20xx年11月20 日,申诉人到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时,由于该社当时没有这样多现金,该社主任刘辉就要其工作人员从农村信用联社万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现金支付给申诉人,得款后,就支付225000元现金给被申诉人。所以,申诉人在一审时便说:304000元是从万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审,申诉人仔细看自己的存折后,才知304000元是从洗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诉人有意这样说,也不能否定申诉人20xx年11月20 日在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给申诉人300000元的事实,因为由申诉人的存折和被申诉人向申诉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据佐证。

3、申诉人实际付款总数额高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的问题

申诉人向被申诉人多支付25000元,是应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过户费而同意支付的,这个数额不在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内,这就是申诉人实际付款总数额(545000元)高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数额(520xx0元)的原因。应被申诉人要求,多给被申诉人25000元过户费,这是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怎么就成了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没有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简直荒唐至极。

二审法院以上述三点理由不支持申诉人付给被申诉人30万元现金的主张是十分错误的。其理由是:1、对取款时间的理解不一,说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诉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给申诉人300000元的事实;2、对取款地点的说法不一,是申诉人认为304000万元是从万博分社提来的,就是从万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诉人的确把取款地点说错了,也不能否定申诉人20xx年11月20 日在农村信用联社洗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实;3、应被申诉人要求增加过户费而同意支付被申诉人过户费25000元,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以此否定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张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审法院认定申诉人在20x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诉人6.5万元现金,毫无依据。其理由如下:

1、被申诉人沈在二审庭审中说:“信用联社的证据是真实的,27号取5万元是替我侄子还贷款,她(申诉人)当天取两次,另拿了1万多元给我。”从沈这一陈述看,被申诉人沈xx10月27号只从申诉人处得1万多元现金,没有得6.5万元现金。

2、农村信用联社两份证明

该两份证明证实,20x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侄子)用现金偿还了在农村信用联社大道分社的贷款本息51073元。

从上述两点看,被申诉人的陈述是谎言,因为,沈大勇的贷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现金偿还的,被申诉人沈也说没有得6.5万元现金。那么二审法院认定20xx年10月27日,被申诉人从申诉人处得65000元现金,就是毫无依据,纯属编造。

四、二审法院认定取款时间与办证时间不符,故认定申诉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观事实

申诉人20xx年10月27日取款7.5万元是应被申诉人的要求,申诉人支付给被申诉人的房款,作为被申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至于,申诉人办理房屋证书的情况,是20xx年12月3日,申诉人自己支付过户费,20xx年1月4日取得所买房屋的产权证书。这哪里存在办证时间与取款时间不符的情况。

五、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是一个极不客观的认定

1、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

2、依据被申诉人在一、二审的陈述,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人的300000元购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诉人替被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因为被申诉人在一审时说:“我不知道,20xx年10月26日(申诉人)到银行转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审,当法官问被申诉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条子给吴德美么?”被申诉人说:“直到他起诉我才晓得这回事。”从被申诉人在一、二审上述陈述看,被申诉人20xx年7月7日一审开庭时都不知道申诉人在20xx年10月26日替被申诉人向x人民法院交付的执行款235000元的情况,那么,被申诉人怎么说在20xx年10月27日申诉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这十分显然,被申诉人说申诉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个巨大的谎言。

综上所述,经协商一致,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签定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申诉人依《协议书》约定,申诉人于20x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诉人定金10000元,20x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诉人房款235000元(通过x人民法院支付给农村信用联社,用以支付被申诉人欠农村信用联社的欠款),20xx年10月27日支付7.5万元,作为被申诉人办理过户手续之用,当时,申诉人自己书写了300000元的收条,但没有交给申诉人,被申诉人自己保存。11月20日支付22.5万元,被申诉人将收到申诉人300000元人民币的收条交给申诉人,(至于二审法院认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无依据的,在此不再赘述)至此,申诉人向被申诉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应被申诉人要求多支付的过户费25000元),申诉人购买被申诉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诉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后,本应自动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诉人却拒绝搬出。万般无赖下,申诉人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诉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审法院不但不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反而以毫无证据的所谓事实,甚至编造的事实,判令申诉人再支付被申诉人21万元,被申诉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为此,申诉人特向贵院提出抗诉申请,请贵院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周*、王

申诉代理人:杨

20xx年6月27日

关于民事上诉状范文范本八

上诉人(一审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二、判决被上诉人

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一审中漏判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法院对反诉的回应是反诉主体不符,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为由,驳回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对反诉的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在判决书中又不提出与反诉有关的内容,即漏判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该赔偿上诉人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并判决被上诉人。上诉人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不公的判决,并对本案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高级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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