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内谋知识网--内谋文库,文书,范文下载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的工会法心得体会和方法 工会法心得体会200字(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2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的工会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组织全体电信员工认真学习xx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认清中国电信所面临的新形势,转变观念,明确目标,坚定信心,为加快我市的通信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继续以通信建设发展为主线,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把农市话及小灵通放号作为通信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快通信建设,提高通信能力,努力开拓市场,积极发展业务,紧紧围绕通信发展中心,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针对各个时期不同的业务发展重点开展各种单项竞赛和短程赛。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掀起业务发展的热潮。充分挖掘市场潜力,限度地激发各种潜在的市场需求,为迎接市场竞争做好充分准备。

继续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职工从企业发展角度出发,大力献计献策。进一步开展学先进,赶、超先进的活动,积极树立先进典型,做好先进工作者、先进生产标兵、劳动模范的评比工作,带动全体职工为企业大发展争作贡献。

在改革中要充分发挥工会作用,教育每一名电信职工为企业分忧解难,顾大局,识大体,以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中作出新的贡献。

二、加强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坚持职代会制度,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推进企业民主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职工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认真坚持职代会制度,充分发挥职代会、职工代表、工会小组长联席会议作用。

继续抓好集体合同的签定、履行和中期管理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项目落实兑现。

继续抓好局务公开工作,要让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及对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时与职工见面,让职工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企业分忧解难。将局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这是推进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企业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三、关心职工生活,维护群众利益

继续开展职工互助互济工作,管理好、用好互助互济资金,发扬职工互相帮助、团结友爱的精神。把送温暖活动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把企业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送到每一个职工的手中。按照集体合同要求继续做好职工疗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搞好职工福利,让每一个职工更多的感受到企业的温暖。

高度重视女职工工作,在通信建设和改革发展中发挥好半边天作用,切实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引导广大女职工面向新世纪,塑造新形象,再创新业绩。

四、大力开展创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

广泛开展争当文明职工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洪泽电信新形象。抓好服务窗口精神文明建设,在职工中营造比服务质量、比业务技能、比工作责任心的良好氛围。

继续做好评先创优工作,在企业中树立好的典型,鼓励职工学先进、赶学进,让企业涌现出更多更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

针对企业职工特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以促进职工的身心健康,改变企业的精神面貌。

五、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随着改革不断的深入,机构、人员频繁变化,工会的组织建设任务也愈加繁重。进一步深入开展工会建家工作,提高工会小家工作水平,带动局工会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建立健全工会各项管理台帐,用好、管好工会经费。使工会工作做到有思路、有计划、有实施、有总结

总之,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把握大局,振奋精神,明确目标,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对于的工会法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给予支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条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物质利益。

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现。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职工互助合作,帮助困难职工群体,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依靠职工开展工会工作,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五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鼓励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等活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技术业务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工会组织

第六条本市工会各级组织的建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及工会主席、副主席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1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建立地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村内企业较多的,企业基层工会可以建立联合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第九条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条市和区、县总工会以及产业工会,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经办理法人资格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总工会委员会以及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期限届满仍未进行换届的,上级工会有权责令其限期进行换届。

第十二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三条工会应当对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以及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十五条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工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人数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确定。

乡镇、街道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乡镇、街道职工人数较多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其工作岗位或者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调动时,应当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十七条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由工会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集体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决策问题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等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其违反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时,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企业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第二十三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以及职业培训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者企业就前款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第二十四条代表职工一方参加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协商的代表为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委派或者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但本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职工协商代表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生有关人员非法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非法搜身、侮辱、虐待、体罚等侵害职工人身权的情况时,工会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纠正;情形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15日内向工会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予答复又不改正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一)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或者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三)超出国家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侵犯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六)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七条工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第二十九条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通

的工会法心得体会和方法 工会法心得体会200字(8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接下来...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