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核定通知书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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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核定通知书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篇一
当事人(单位):蒋聘和
工商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284
地址:新田县龙泉镇郭家湾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聘和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你(单位)在新田县龙泉镇郭家湾村附近建设的木材加工厂,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便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生产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单位于20xx年5月20日23时59分停止排污。
如你(单位)拒不执行,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或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新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田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排污核定通知书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篇二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古丈县三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7g
地 址:古丈县古阳镇坳家湖村
法定代表人: 彭琳阢 433126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xx年5月31日,我局环境监察
排污核定通知书 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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