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 农村公路管理所个人总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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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本市进行管理的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开展管理和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属地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工商、质监、财政、安全监管、林业、城管综合执法、规划、园林绿化、水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爱路护路的宣传,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做好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公路路政管理的科技水平,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和保护公路。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携带现场勘验检查器材、执法取证设备、安全警示标志,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法服装的种类、着装标准和换装年限,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着(换)装经费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区)分级承担。
第十条市、县(区)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协管员协助开展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聘用协管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市或者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聘用协管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所聘用人员在上岗前应当进行培训。
聘用协管员的标准、条件以及管理要求,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用房应当纳入公路规划设计方案,并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划、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自新建、改建公路开工建设时起依法开展相关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的相关图表资料、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证等公路路产资料影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在建公路的安全保通工作应当和公路建设同步实施,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公路安全保通工作。安全保通工作经费按照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所辖公路实施路政巡查,并建立健全巡查记录和统计制度;其中,高等级公路实行全天分时段巡查,并不少于3次;县道、乡道、村道每周至少巡查1次。
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公路存在通行安全隐患时,能够排除的应当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通知所属路段的公路养护或者公路经营单位,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林业、国土资源、水务、城管综合执法、园林绿化等部门,对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综合整治,美化公路路域环境。
第十七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公路路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路养护、公路经营等单位,根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储备应急物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按照省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管理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与公路经营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涉路施工活动涉及经营性公路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相关许可时,应当征求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对货运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流动检查检测方式的,可以使用便携式称重仪进行现场取证。便携式称重仪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在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行为时,应当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治超工作机构、治超成员单位及上级治超工作机构。治超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县(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道出入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事先征求公路沿线村社和企事业单位的意见,并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
本市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的指导性标准,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授权本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城市道路,参照公路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昆明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主题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截至目前,我县农村公路总里程为1185.6公里,其中:县道
69.8公里,乡道434公里,村道654.4公里,专用路27.4公里。全县农村公路二级公路60.8公里,占农村公路5%;三级公路172公里,占农村公路15%;四级公路942公里,占农村公路79%;等外公路10.8公里,占农村公路1%,农村公路四级路比重高,等级偏低,影响农村公路承载能力。
目前,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来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和养护经费;三是县财政列支的年度日常养护经费,按照全县农村公路里程计算。
目前,我县农村公路的养护只局限于路面简单的清扫、路肩培护和排水沟疏通,对局部损坏严重的地段进行维修垫铺。造成养护水平不高的原因,一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二是各乡镇道路养护管理工作都是临时聘用地方群众进行日常保洁,乡镇地方道路管养所管理及养护人员频繁更换;三是养护人员对农村公路管养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养护技能培训;四是由于资金原因,养护设备不能及时更新,养护水平低下。
农村公路尤其是乡、村级公路排水不畅、积水路段较多。造成农村公路的排水设施不完善的原因:一是农村道路排水设施设计标准不高,不能满足特殊天气下排水量需求。二是排水设施管养不到位,长时间无人管理造成排水设施的淤塞,遇到大的雨水无法及时排泄。三是在道路建设过程中缺乏排水设施规划,主要表现过村段、低洼段等,由于无排水设施,遇到大雨、急雨时,路面没入水中就成了必然。
我县是山区县,农村公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较多,近年来我县实施了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对一些路段进行了治理,但山区危险路段较多,一些路段还存在安全设置不齐全的问题,影响通行安全。
农村公路建成后,一些道路两端路口缺少必要的限行标志及限高限宽设施,时有大型运输车辆驶入农村道路。由于农村公路建设标准较低,不适合通行大型运输车辆,加重了对农村公路的损害。
主题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三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安排,4月下旬以来,组成专题调查组先后深入到县交运局、养路段、路政大队、铁溪镇、沙溪镇等部分乡镇及路段,通过现场查看、专题座谈、走访调查的方式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查情况通报予后,供领导和相关单位参考。
近年来,随着我县农村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养护里程不断增加,截止目前,农村公路养护里程达3000多公里,县道371公里、乡道(含联网路)523公里、村道2218公里,其中:县道纪红路19.9公里、火(炬)杨(柏)路12.3公里属于沥青路面,其余县、乡道为混凝土路面。我县对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管养责任,农村公路硬化后,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养护管理责任书。县道公路由县养路段挤占省道养护资金进行专养,村道公路由村委会
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心得体会及感悟 农村公路管理所个人总结(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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