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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心得体会精选 司法调解心得体会(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民事调解心得体会精选一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__年4月26日晚上2时,王城村四社村民王成华在浇水过程中与王城村四社村民张希民发生口角,两人经旁人劝阻后分开,在浇水结束回家的时候,王成华由于怀恨在心,拿手上的铁锹在张希民未加防备的情况下向张希民的头上打了几下,导致张希民住院治疗50天,花费医疗费用3470元,经医院确诊为轻微脑震荡。

经村委会以及调节小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王成华赔偿张希民医疗费用3470元,误工费4500元;

二、王成华在村民大会上公开向张希民道歉;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按手印起生效。

双方当事人签字:

调节小组代表签字:

20__年5月30日

对于民事调解心得体会精选二

案号:(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号

答辩人兼反诉人(被告):陆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在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栋xxx房,身份证号码(略)。联系电话(略)。

答辩人暨反诉人201c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转来的本诉,现提出答辩意见与反诉如下:

一、关于本诉部分之答辩主张

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望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不明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被答辩人诉讼请求第一项存在两种选择性要求,显然属于不符合“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xx年1月31日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无论该转租是否征得房东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都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20xx年1月31日答辩人转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辩人起诉,房东从未提出异议,显然属于默认该转租有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然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3、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回租赁押金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租赁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担保作用的租赁押金当然无需退还。答辩人收取被答辩人租赁押金,属于双方合意,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退还租赁押金。

二、关于反诉部分之诉讼请求与事实和理由

反诉之请求

1、请求法院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暂计至20xx年11月1日),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反诉之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31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反诉人将位于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xx号某某酒店的一楼、二楼约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反诉人从事餐饮经营,租期为15年。20xx年7月1日开始计租金,3年内每月6,000元,20xx年7月1日到20xx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签署后,被反诉人开始装修并开始营业。

20xx年9月以后,被反诉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反诉人有权在被反诉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时单方面终止租赁合同不作任何补偿。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与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还保证金。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暨反诉人:

二o一x年十一月十九日

对于民事调解心得体会精选三

李爱社,今年46岁,自1995年从部队转业至今一直在西宁市司法局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工作,十五年来,他与人民调解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他以其火热的心,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尽心尽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为农民工追讨血汗钱,宣讲法律知识,人民调解知识,培养基层人民调解员,参与群体性上访案件和重大疑难矛盾的调处工作,为西宁市的社会稳定和构进和谐西宁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人民调解知识和法律知识是人民调解员的利器

从部队转业到西宁市司法局从事社会矛盾调处工作,李爱社同志面对的是一个全新的工作领域,从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他深感工作起来十分吃力,李爱社同志清醒地意识到:要想干好这份工作,成为一名合格的基层人民调节员,就必须用法律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明确了思路后,李爱社同志开始边学边干,但当面对一些较复杂的纠纷和案子时,他还是感到有些力不从心。为此,李爱社同志于1996年参加了法律专业成人自学考试,经过长达20xx年的不懈努力和拼搏,终于获得了法律专业本科文凭,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20xx年来,李爱社同志为系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人民调解知识经常起早贪黑,点灯熬夜。准确地说,20xx年来,李爱社同志为系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和人民调解知识,几乎放弃了节假日和日常休息时间。功夫不负有心人,自从李爱社同志开始自学法律专业成人自学考试以来,他由一名人民调解的门外汉逐渐成为这方面的行家里手,成为人民调解战线上一名精通人民调解知识和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

从1997年至今,边学边干的李爱社同志时常深入街道、社区、乡镇、厂矿企业和农村进行人民调知识和法律知识宣讲活动,期间,共深入基层进行法律知识宣讲活动达100余场次。所宣讲内容包括宪法、行政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法、土地承包法等民事、刑事法律知识。人民调解案例等调解知识由于李爱社同志在法律宣讲活动中能结合群众的身边事,调解的案例,讲解生动而深入浅出,其在基层所进行的法律知识人民调解知识宣讲活动深受群众的欢迎,基层群众的法律知识得到了普遍提高。

二、急群众所急才能临危不惧

由于李爱社同志能够刻苦学习人民调解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西宁市司法局自1998年开通148法律服务热线至今,由他本人接听热线、接待上门咨询的群众已多达1000余人(次),面对打电话和上门咨询的群众,李爱社总能耐心解答他们的疑惑,使他们满意而归。对有些必须上门进行调解纠纷,李爱社同志总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当事人面前为他们进行调解,数年来,李爱社同志已记不清他为群众上门调解纠纷多少次了。对李爱社同志来说,下基层进行人民调解知识和法律知识宣讲、上门为群众做调解工作早已是他日常工作的一部分,与此同进,他还肩负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的职责,因此,每当社区农村等基层单位碰到一些难于调解的疑难纠纷时,总会给李爱社同志打电话,希望他能出面调解,每接到这种电话,李爱社同志总会放下手头的工作,在最短的时间内赶到事发现场。

xx年8月的一天下午,乐家湾镇司法助理员打电话说:该镇某村上百名村民因承包纠纷正在围攻该村村办企业砖瓦厂和村委会,随时可能了生群众械斗。接到电话后,李爱社同志立即打的赶往事发现场。当时现场形势十分严峻,村民们用拖拉机堵住道路,不允许任何车辆通行,许多村民还手持棍棒铁锨,一场械斗一触即发。面对此情景,李爱社同志先是想办法稳定村民们的情绪,在此过程中,李爱社同志一度被村民们团团围住,村民们把不满的目光投向了他,但李爱社同志没被这种场面吓住,依然苦口婆心地向村民们讲法律、讲政策、讲利害关系。一个多小时后,村民们的情绪终于稳定了下来,开始选举村民代表,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处理,在李爱社同志的主持下,经过两天的调解,承包商向村民们补偿了占地费用,一场尖锐的矛盾、一场可能发生的械斗被平息了。

20xx年2月25日20多民循化县穆斯林群众因与某公司在xx年发生经济纠纷,集体到该公司的西宁市七一路办公楼要钱未果,26号,强行进入某公司四间办公室,3月1日与公司职工发生冲突并砸坏办公设施事态扩大,政法委领导高度重视,市司法局的领导指派李爱社和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员亲自到现场进行了调解处理。经过三天的耐心疏导调解20多名群众于3月5日下午自愿撤离其占的四间办公室,经济纠纷问题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

在调解家庭纠纷上,李爱社同志一样是急群众之所急,尽最大努力为有纠纷的家庭化解矛盾。xx年5月的一天,家住西宁市城中区的王某因房屋继承权问题与其姐姐发生纠纷,姐弟因此反目成仇,王某手持菜刀扬言要砍死自己的姐姐面对生命受到危胁,王某的姐姐通过基层组织联系到李爱社同志。获悉情况后,李爱社同志赶到现场,从法律、伦理等方面耐心做王某的思想工作,终于使王某放下了手中的菜刀,表示愿意与其姐姐协商解决房屋继承权的问题。后在李爱社同志的耐心调解下,王某的姐姐付给了王某3万元现金,使一场可能出人命的纠纷得以化解。各种群体性纠纷和家庭纠纷,李爱社同志在工作中经常碰到,他都能以百倍的热情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及时去化解双方或多方的矛盾。

三、农民的代言人

李爱社同志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调解员,工作中不起眼。但在农民工、开发商、建筑商、包工头这群人眼里,他可是个响当当的人物,农民工爱他,给他起了个外号叫“李不怕”,因他敢跟拖欠他们工钱的大小老板斗法,不将所欠工钱“斗”进农民工的腰包,绝不善罢甘休;老板们恨他,恨他多管闲事,想报复他,却又十分怕他,因他是个软硬不吃的“刺头儿”,又是个法律通,报复他很可能落个得不偿失的下场。

xx年,西宁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成立并被设在市司法局,重点工作是解决信访涉法问题,李爱社被特派至该中心,负责调解处理农民工被恶意欠薪所引发的纠纷。局领导选李爱社去,是因他在做人民调解工作上有一股子正气,更有一股子胆气,更为重要的是,他从一名不懂法律的复转军人,经过多年勤奋自学,成了一名法律通,加之他又是农民的儿子,对农民工有天然的感情……因此,派他坐阵调处中心为农民工兄弟维权,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xx年初,李爱社在为我市长江路一工地的121名农民工追讨47.8万元血汗钱的过程中。先后受到两次电话恐吓。 “再敢找我要钱,就要你的命!”开发商负责人韩某警告他。“再找我要钱,我找人打断你的腿!”建筑商负责人恐吓道。面对恐吓,李爱社回敬对方说:“我就在市政府大门口上班,你随时可以派人来取我的命”、“……断我的腿。”最后,李爱社通过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两种手段,终使121名农民工顺利拿到了全部工钱。

20xx年春节前,省内某铝业公司恶意拖欠农民工7万多元工钱不给,李爱社电话通知该公司负责人到调处中心接受调解。对方说:“我正在市某领导办公室谈事,你再敢缠着我要钱,我就让领导开了你。”李爱社当即打电话给某领导说了此事,某领导让他严格按法律程序和政策办事。第二天,该公司负责人早早将7万余元工钱一分不少交给了李爱社。“8年来,为使上访农民工顺利拿到工钱,李爱社年年都会接到各种各样的恐吓威胁电话,但他好像已习惯了被威胁和恐吓……该吃吃,该睡睡,像个没事人儿一样。”李爱社的一位同事说。作为人民调解员,李爱社在调处农民工欠薪纠纷时,常常被夹在矛盾双方中间,既要顾左,又要顾右,一不小心就会遭到围攻或撕扯,被折腾得狼狈不堪。xx年,李爱社在调解城北区朝阳一工地拖欠177名农民工87万元工钱的过程中,被保安持电警棍从老总办公室赶了出来。

20xx年7月,230余名农民工为讨要44万元工钱,将我市甘河滩工业园某工厂办公区围堵了两天两夜,不许工厂工作人员出入,接到调处通知后,李爱社和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解处理。一开始,他们是两头都不讨好,厂方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围攻和谩骂,农民工也对他们进行围攻和谩骂,李爱社在心里一遍遍喊着“冷静!冷静!再冷静!”一边苦口婆心向矛盾双方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劝他们莫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经过一天一夜的耐心调解,厂方终于妥协了,给农民工先支付了20余万元工钱,使事态得到了平息。这期间,他们是没吃的也没喝的,还被矛盾双方骂得两头不是人。

今年春节前夕的一天,承建我市东川工业园区一厂房工程的包工头被一群农民工扭送到市政府,原因是农民工的175万元工钱被拖欠……李爱社在调解纠纷时,当事双方厮打起来,他上前劝阻,羊毛衫和衬衣被情绪激动的农民工当胸撕开,纽扣掉了一地……他袒胸露怀继续做调解工作。在他和市信访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四五天后,这批四川籍农民工拿到了工钱,欢欢喜喜回家乡过年去了。

xx年7月,一名甘肃籍农民工在我省海晏县修铁路时受伤死亡,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工友迟迟达不成协议,闹得很僵。接到调解通知后,李爱社赶赴工地,进行了连续4天的调解工作,终使双方达成协议。李爱社在铁路沿线与农民工同吃同住4天4夜后,与死者家属一起将死者送往西宁殡仪馆火化,并帮死者家属购买了回程火车票。

在为农民工讨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8年时间里,李爱社去过各种各样的工地,住过各种各样的工棚,吃过不同风味的工地的大锅饭,受过各种各样的委屈……但纠纷几天不能解决,他就要在工地上工作并吃住几天几夜。对他来讲,这一切早已是家常便饭。8年来,他已记不清在多少个工地上与农民工同吃同住了。其实,他很不愿意看到这样的事情发生,但只要他一走进工地,他就身不由己了。“我们的救星来了!”被欠薪农民工活也不干了,整天围着他转,要求他尽快为他们讨回工钱。他想走,没门。“你几时给我们把工钱要到手了,我们就几时放你走,你的吃住我们全包啦。”农民工们对救星采取的是“软禁”的办法,其实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工地上的饭再不合胃口,他也能凑合,让他不能凑合的是:时不时就是一天一夜或几天几夜回不了家。他有他的家,有自己的事,还有别的工作……为此,他曾经动摇过,有心换个工作岗位,但只要一听说哪里又有农民工的工钱被拖欠了,他又会将这种想法抛置脑后……他不忍看到农民工脸上的无助和可怜,总希望看到他们拿到工钱后那一脸的开心和满足。

时光荏苒,一晃8年了,8年里,李爱社独立或与同事们一起配合相关部门,共接待上访农民工2万余人(次),为农民工讨回血汗钱8000多万元。李爱社同志是个平凡的人其所从事的人民调解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方方面面的利益,因为他长期以来能心系群众关心农民工并以其火热的心强烈的社会工作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奋斗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为社会的稳定和谐安宁做出了积极贡献,并为人民群众所称道,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了不平凡的业绩。

对于民事调解心得体会精选四

甲方:___

乙方:___

兹就甲方与乙方有关劳动合同等劳动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甲方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并给乙方造成了不良影响,甲方对此向乙方表示歉意。

二、因校区搬迁,用工岗位进行调整,因此从_____年_____月起甲方不再继续聘用乙方,并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

三、补偿办法

1、考虑到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甲方经研究决定向乙方按在甲方工作的实际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乙方最近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乙方于 _____年_____月进入甲方工作,工作年限为_____年_____月,最近一月工资额为_____ 元整。因此,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_ 整)。

甲方支付乙方之补偿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乙方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甲方对乙方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偿。

2、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须在三日内向劳动监察部门对双方的劳动争议提出撤回投诉,并向甲方提供撤回投诉申请的相应证明文书,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该文书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

五、甲方将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一次性补偿费用,乙方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款项后即视为甲方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六、乙方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乙方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七、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二、三、四条约定的事项,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乙方(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甲方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甲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对于民事调解心得体会精选五

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诉_____________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法经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公章)乙方:_______________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对于民事调解心得体会精选六

答辩人: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芜湖市繁阳镇环城东路8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总经理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一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xx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xx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xx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xx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繁昌县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民事调解心得体会精选 司法调解心得体会(6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那么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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