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严禁高档消费心得体会精选 银行十个严禁心得体会(九篇)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银行严禁高档消费心得体会精选一
后来,原来分在分行的两个同学也过来到浦悦了,而工作还是那么多,这样我们每个人平均休息的时间多了起来。
现在,回头想想,感觉实习期间每个人的生活都发生了一些变化。实习于7月3号开始,这时世界杯四强争夺赛刚刚开始,可是大家晚上十一点钟基本上就上床睡觉了,别忘了,前两周期末考试与世界杯小组赛撞车,大家基本上都是凌晨一点多才睡为的是看世界杯;除睡觉休息外,大家吃饭是绝对有规律了,以前是极少有人能赶上吃早餐,很少有人会按时吃晚饭(常常会拖到晚上十点多钟),现在每个人的生活倍有规律。此外,大家对银行的认识总算多了一层,虽说是学金融的,不过以前每次进银行总是感到相当陌生。可是前几天去农行取钱,进去后陡然有种崭新的感觉,似乎一切都在自己的掌握之中。虽然每天在银行作的基本上同一件事,不过每天总能接触到新的人,解决新的问题,学到新的东西。后来,渐渐和银行里的员工熟了起来,能够很自然和随意的问些问题,因此也总能不知不觉间学到不少东西。现在想想实习的意义绝对不仅仅是基本业务的简答了解,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一种工作经历(对很多人是第一次)所能够给我们带来的收益。通过这次实习,大概不少人对自己的工作态度、能力及一些需要改正的不足都有了新的认识;对这种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安排也多少有了些适应;更重要的我们认识到好的工作业绩不是靠一时的工作激情来达到的,它靠的是认真的工作态度,大概这才是工作能持久作好的动力所在。
当然,必须得承认,这次实习也有不少不足之处,这其中既有自身的不足,也有银行的不不足。首先,在银行的日子只有两周,所以银行无法给我们具体安排什么工作,我们所做的只是“打杂”而已,一天两天还有兴奋感,日子长了难免有所失望,想作些别的来挑战下自己;其次,可以明显地感觉到,支行对于我们这些实习生并不是太感冒,回顾这两周,自我感觉我们并没有给支行带来什么实实在在的收益,难怪银行不愿意对我们进行培训,也不想带我们去熟悉新业务,毕竟他们知道我们只是过客而已,我们只在这儿呆两周,很少有人是打算毕业后留此工作,为了浦发“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所以支行为我们做的一些事情往往是迫于分行的压力,遇到问题给带队老师打招呼往往比直接找支行领导要有效的多。
此外,在这次实习过程中,能隐隐约约感觉到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的一些问题。与4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只是资产规模比前者小得多,而业务品种、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同前者基本相同,缺少自己应有的特色。在市场开拓方面,一些行没有及时培养和发展自己的基本客户,不能围绕着基本客户的需求来扩大业务。面临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为了上规模、出效益,一些行的分支机构趋向于利用高息揽存、违规放贷、违规承兑票据等方式来吸引客户,扩大业务量最。为了实现高息揽存的目的,各家银行纷纷推出各式样换汤不换药的金融理财产品。实习的这两周就看到不少来浦悦比较产品的个人储户,他们有的刚从农行来,有的则刚刚去过光大银行。来到营业厅他们往往兴奋地瞟一眼大厅,希望能看到新出台的金融产品公告栏;而对金融产品的询问听起来颇具专业性,即询问风险和收益,而实际上,他们关心的往往仅是达不到最高收益的可能性,而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回答得很模糊,他们很难得到真正的信息。由于缺乏专业基础,他们自己搞不清是什么因素真正影响收益率的波动,最后注重的往往是最高收益率了。一个周期下来,最高收益率往往很难实现,储户往往有种受骗的感觉,而中国金融市场的现状决定了他们很难投资于直接金融市场,追求收益的天性又使得他们不安于银行定期存款,于是不得不奔波于一个又一个的银行金融产品;时间长了,不少人会对中国银行业的金融产品业务丧失信心,随着外国银行业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渗透,这部分客户会投向提供更好服务的外国银行业。这种“转向”的影响不可小视,因为将钱存到外资银行一旦成为一种时尚,对中国银行业的打击将是致命的。中国银行业要做的是从储户的利益出发,本着信息公开化的原则,努力找出自身足以吸引储户的核心竞争力,这种核心竞争力不见得非是高收益不可。就浦发而言,一个重大的软肋便是营业网点太少。举个例子,我自从办了张东方卡后便一直想着在里面存点钱,可是在南大附近转了很多地方都找不到一家营业网点,最后只得搭乘公交车到我实习的河东区浦悦支行去存钱,很难想象还会有人会这么有耐心。这样看来,浦发银行要真正成长为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全国性银行还有不少路要走。虽然银行业的网络化一定程度上牵制了这种瓶颈式的制约,却并没有消除它。
最后,想综合谈一下个人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面临问题的一些看法。两周的时间的确不算太长,使我根本无法全面了解股份制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不过它却足够充分到使我对其经营管理模式形成一些自己的看法并通过各种渠道加以验证。在我看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存在以下问题:
1、缺少明确、科学的战略管理。从10多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轨迹看,可以发现,这些商业银行大都以在短期内通过自我扩张迅速“做大做强”作为主要的经营指导思想,同时却缺乏明确的银行定位及长期战略构想。在这一指导思想下,这些商业银行这些年来,不是像国外一些大银行那样通过兼并,而是仅仅通过自我扩张,快的平均增长70%以上,慢的也近50%,在很短的时间内即跻身于世界前500家大银行的行列,规模扩张速度惊人。与此同时,在经营方针、产业定位、业务定位、功能定位及与之相应的信贷政策,在收益与风险、近期与远期平衡机制的建设,在以新技术为基础的、符合现代管理理念的管理架构的建设,在构建系统竞争力的整体营销机制的建设等长期战略规划的诸多方面,却十分粗疏甚至模糊不清,乃至于造成商业银行之间在市场、客户、业务功能、产品服务等方面同构化倾向严重,竞争异常残酷,风险隐患巨大且难以有效监管和调控。
2、缺乏系统的核心竞争力。一家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并不仅仅在于每年“策划”几个“创新”的产品,更重要的是在于整个银行系统能够在整体上提供一种高效能、高质量的服务。从这一点看,现在股份制商业银行构建系统竞争力的能力大都十分薄弱,往往主要依赖于对业务的所谓目标考核机制,通过层层分解,对各项业务进行推动。结果催生了一种以客户资源“个人化”为特征、急功近利、单兵作战的营销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不是强调银行通过客户关系管理、现金管理、综合服务等有利于降低客户经营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客户需要的服务争取客户,而是强调通过员工个人为银行带来的“资源”来扩大业务;不是强调通过整个银行专业化的团队提供高效、高质的专业化组合服务来赢得市场,而是强调通过员工个人“复合型”的服务技能来争取客户。在这种营销模式下,银行经营上的竞争,逐步“简化”成了通过不断加大的所谓“激励”,对拥有“客户资源”的员工个人争夺的竞争,从而形成了一种系统竞争力不断“淡化”、银行员工个体“竞争力”不断“强化”的经营模式。
有关银行严禁高档消费心得体会精选二
贷款方:
借款方:
应借款方于提出的借款申请,贷款方愿意提供固定资产外汇贷款。现借贷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民法典》以及交通银行的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借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借款
2借款金额:(大写:)其中备付:(大写:)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年,自第一笔之日起算。
借款用途
1借款限用于
2备付款限用于支付建设期各期。
1借款方按规定的借款额或/和开立信用证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方可进行:
(1)已提供项目投资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证明;
(2)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项目预(概)算资金已全部落实的证明,包括拨款和发行股票、债券的批准件;各类已签署生效的中小企业融资合同副本;自有资金已落实的证明;
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工贸还汇协议书》或销售渠道已落实的其他证明;
(4)已提交贷款方认可的;抵押合同已办妥登记及公证手续;
(5)自筹资金已按贷款方要求或按计划投入使用或到帐;
(6)未发生第1条款所列任何一种违约行为;
(7)其它:
2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算。在期限内,借款方应按下列计划。
│计划提款│金额│
3各年(季)度计划借款方应在当年(季)第一笔前一个月提交贷款方。
4分年和年(季)度计划如需调整,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提出,并经贷款方同意。
借款方办理,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提交有效借款凭证。
6期到期,未提贷款部分即自动注销,但事前已经贷款方书面同意延展期限者除外。
和费用
每计收一次,结息日为。
计息方法:以三百六十天为一年,按贷款余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收。
4.2承诺费。如借款方未按第3条款所述季度计划提用贷款,又未按第4条款规定提前通知调整计划,对该未提或超计划部分,贷款方有权按未提或超提金额的一次性收取承诺费。
4.3管理费。借款方应在第一次时按合同借款金额的%一次性向贷款方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以人民币支付(以支付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中间价折算)。
4.4借款方应于结息日主动支付,如结息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支付,届时未付,贷款方有权主动从借款方的存款帐户中扣收。如存款不足以支付,对应付未付,贷款方可计收复利。
4.5凡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均由借款方承担。
4.6除4.3条款项下费用外,其他各项、费用均以所借币种支付。
5.1来源为及其它可用于的资金。
5.2借款方应在第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以所借币种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本金每半年归还一次,分期还清;第一期在第一笔日后个月进行,各期金额见下表:
│期序│金额│
│序数│年│季│月│││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期││││││
│第5期││││││
│第6期││││││
│第7期││││││
│第8期││││││
│第9期││││││
│第10期││││││
│第11期││││││
│第12期││││││
│第13期││││││
│第14期││││││
│第15期││││││
│第16期││││││
│第17期││││││
│第18期││││││
│第19期││││││
│第20期││││││
5.3借款方在原定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在计划还日前一具月提出调整计划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并对第5.2条款作出修订后执行。贷款到期(指分期计划中的最后一期),借款方因客观因素无力归还,最迟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一个月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展期的,借贷双方就本合同中的贷款期限、利率和计划部分作出补充和修订,展期贷款利率按修改后期限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
5.4借款方未按第5.2条款规定的分期计划按期如数,又未经贷款方同意调整计划,对未还贷款部分贷款方有权从计划日后的第一天起在原订利率基础上加收20%的。
借款方提前应经贷款方同意方可办理,并应提前个银行营业日通知贷款方,提前应在结息日并应按第5.2条所列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或下一期的。
6.1本借款由提供(具体内容见附件)。如借款方未能履行,贷款方可行使上述项下的权利。
6.2借款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第8.4条款所述本贷款项下所有各期保险单项下的权益无条件抵押给贷款方,保险单以贷款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贷款方保管,贷款方有权参与定损定责及索赔工作。如借款方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发生保险赔偿时,贷款方有权从保险赔偿金中扣收贷款本息。
7.1借款方向贷款方陈述并保证:
(1)借款方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的企事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借款方已办妥签署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批准和授权手续,并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与对借款方资产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或抵押权并无抵触之处;
(4)借款方提供的一切报表、资料和情况是真实准确的,自向贷款方提出本贷款申请以来,借款方的综合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损害借款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
(5)借款方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影响贷款方权益的下列事件:
a.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b.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c.向第三者提供信用、权益和资产抵押以及各类债务承诺;d.各类举债、欠债;e.其他重大事件。
7.2第7.1条款所述第一项,亦作为借款方在每一日和每一支付日作出的。
8.1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开立本外币往来户和/或专户。本合同项下开证、付款等应在贷款方办理,并接受贷款方的审核。
8.2本合同签订后,借款方应按计划对外订货,进口订货卡片应交贷方审核,贸易合同副本应交贷款方,贷款方凭以开证、付款,借款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个月内未能签订进口合同,贷款方有权撤消本贷款。
8.3借款方同意无条件接受贷款方的信贷监督和检查,并为之提供工作便利。贷款方有权参与招标、商务谈判、竣工验收等活动,有权参加借款方有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计划财务等方面的重要业务办公会议或列席董事会,有权参与贷款方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重大活动和会议。借款方应将上述重要活动和会议事先通知贷款方。借款方应按贷款方要求及时报送与项目建设、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有关的各类重要设计文件、统计财会报表、各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董事会重大决议和决定(包括人事安排方面)。借款方应保证上述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贷款方有权调阅原始凭证,审查借款方的资产和财务状况。
8.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在借款方建设和经营期间,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财产以所借币种向贷款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按期连续投保有关险种。保险额应为财产原值的110%。如原值低于市场价时,应按重置价投保。借款方如中断保险,贷款方有权主动代为保险,一切费用由借款方负担。
8.5借款方应将本贷款项下未参与周转的全部折旧基金积累和不低于%的其他专项基金存入贷款方,将不低于%的各类结算业务交由方办理。
8.6借款方对本贷款和其它同类债务的清偿,应按照比例平等原则进行。如果今后为其他建设项目采取抵押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借方应同比例地向贷款方提供抵押品。借款方不会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有损贷款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或影响借方履行本合同能力的合同或协议。
8.7借款方发生下列事件应事先征得贷款方的同意:
(1)以资产和收入为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或设定抵押权;
(2)出售、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以本贷款购置的设施、设备、器具及其他任何固定资产。
1如果发生下列任何一种事件,借款方即构成违约:
(1)借款方未能按、规定按期如数支付各项应付款项;
未能履行和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方履行或遵守的任何,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或纠正;
(4)借款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或在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被证明其在作出、重复作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真实、不准确的、或使人误解的;
(5)借款方未能履行与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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