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链论坛心得体会 产业前沿心得(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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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科技产业链论坛心得体会一
拿起一本古诗词书籍,随意翻开一页,有极大可能看到一首抒发思乡送别之愁的诗词。离愁人皆有之,但现在很少人能真正体会到古人的断肠离愁。古时通信不发达,少时离乡,也许到了父母离去都无从得知;送别至交,也许此次挥手就是永别。探望他人更是难上加难的事,要去哪里,都要驾着一匹马赶路,碰到急事更是要日夜兼程。去得稍微远了一点,来回就要花掉个把月的时间。在这样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下,古人便只能对着一轮明月来遥寄思念。
纵使把时间跨度缩小到几十年前,差距依然大得惊人。那一天在公交车上,旁边坐着几个老人。因为是上学时间,车上挤满了学生。一个老人见状,对着身边的另一人感叹了起来:“以前要上学哪里有车坐呢?”
“是呀。”另外一个老人也附和道,“以前能上学都是福气了。可上学也只能走路,来回不知道要花多久。”
两个老人谈论起以前和现在的天差地别,我听着,心里感慨万千。刚解放时,街上最多的交通工具也就只是自行车,多数人还是步行。在偏远点的地方,还有人要走几个小时的山路,才能到达要去的地方。改革开放后,条件好了不少,多了许多的交通工具,街上的汽车也不再像以前那么稀奇了。
但和现在比起来,这实在是算不了什么。如今,放眼望去,一条条平整的沥青路四通八达。对于大街上的来来往往的汽车,人们早就不好奇了。这样车水马龙的画面,以前的人们恐怕是想不到的。此外,动车、飞机等也都渗入了人们的生活,出行方式多种多样,速度也在不断加快。在这样交通便利的时代,想要出远门是完全不成问题的。如果要联系远方的亲友,人们甚至可以足不出户。即便天各一方,只要一通电话,电波就能将人们的心连在一起。进入信息化时代后更是如此,通过互联网,相隔再远,人们也能相互联络,还能面对面地聊天。互联网还能让素不相识的人们在一起畅谈,极大地拓宽了人们的交际范围。偌大的世界,就在科技的发展中,不知不觉地变小了。
这只是科技带来的好处中的一小方面,但我们能看到,科技在不断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为我们提供着越来越多的便利。这个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让我们拭目以待吧!一起期待科技还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怎样多姿多彩的改变!
对于科技产业链论坛心得体会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电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广播电视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______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家用电器,文化办公用品,耗材的销售;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及维护;摄影摄像设备安装、维护;计算机网络专业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有房屋租赁;有线电视传输网络系统,建筑弱电系统的集成与工程服务及维护。(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_____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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