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价值指标体系心得体会和方法 核心竞争力指标体系(六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核心价值指标体系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作为一名九三社员,近期对此进行了较系统的学习,通过学习使我较深刻地认识到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大意义。它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最大限度形成社会思想共识,激发社会活力。调动发挥亿万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团结和睦、万众一心、共创和谐伟业的生动局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由四个方面构成,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这四个方面的内容相互联系、贯通,是党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有机整合的多元的价值体系,体现社会的多元诉求,贴近百姓,易为全社会所接受和认同。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利于我们更清醒、更坚定地把握和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有利于我们更清醒、更坚定地把握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胡锦涛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需要和谐企业,和谐企业离不开和谐社会,作为基础产业的电力企业,在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和谐的国有电力企业,首先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体会。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这个“人”,是人民群众,这个“本”,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方面突出矛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面对新阶段新任务,下面我简单地谈谈自己的一点体会:
1、科学发展观第一要务是发展
企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通过学习实践活动,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又好又快发展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确保和谐稳定的前提;“又好又快发展”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既要求保持企业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大起大落,更要求坚持好中求快,注重优化结构,努力提高质量和效益。当前我局正面临改革发展,作为一名九三社员,更应该支持、配合我局的机构改革工作,积极应对当前的困难和挑战。
2、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关键在实践
科学发展观的产生,是我党在多年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得出的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而谋发展,促进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3、抓发展,实现生产管理和经营机制的和谐
供电企业首先要以提供安全可靠的供电为基础,经营好电网,充分发挥电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支撑点作用。没有安全供电做保证,无论从企业,还是社会的角度,谈和谐发展都是“无源之水”,因此,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保证体系,强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超前管理。
4、抓队伍,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和谐,着力提高全体员工素质
市场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决定的因素,企业发展、各项管理工作要靠人来实践、来推动。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更加注重人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增强五类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效性,完善吸引人才、使用人才、激励人才的机制,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加强员工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开展主题教育活动,激发职工干事创业热情,增强员工战胜困难的信心。员工是企业的发展之本,要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激发全体员工的创造热情,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环境,为每一名员工提供实现个人价值的平台,让员工感受到企业给予的关怀和温暖,从而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5、创一流,建设和谐的企业文化。
作为国有基础性企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供电企业有责任有义务迎难而上,发扬“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履行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实实在在地服务电力客户,必须按照国网公司的要求,通过抓好安全、质量、效益指标的同业对标,争创一流企业。坚持服务理念追求真诚,服务内容追求规范,服务形象追求品牌,服务品质追求一流,让客户用上优质、安全的电能;还要抓好窗口优质服务规范化工作,进一步加快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在企业职工和客户之间建立起互利双赢关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和谐发展,树立国家电网公司优质服务形象。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企业,是摆在我们电力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历史任务。
作为电力职工和九三社员,以后要努力提高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性。要始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实际情况出发,因时制宜,突出重点,从基础工作做起,从具体工作入手,解决实际问题。工作中要严格要求自己,立足岗位,自修反思,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不仅要学习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并努力践行,而且要在社会实践中牢牢把握辩证的理念,要将树立和践行活动贯穿到九三学社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社会服务和自身建设等各项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武装全国各族人民的头脑,使中国特色和谐社会早日建成。
对于核心价值指标体系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一)基本案情
被告郑某某等系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2009年,北京市房山区某村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决定启动整建制搬迁工程。2009年6月22日,经全村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并签署了《某村户代表大会决议》。2010年3月,搬迁工程开始动工,被告郑某某系第一期搬迁村民,按照实施方案,被告郑某某家旧宅将被拆除,并可在规划区内分配新房。2011年10月6日,某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依据被告郑某某等12人的申请,某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郑某某等12人分配了住房。因对村集体后续搬迁分房政策不满,被告郑某某等12人在搬进依据《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应分得的房屋后,将某村村内小区未分配12套住房换锁,并占为己有。2013年12月27日,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郑某某等12名被告返还村集体房屋。
郑某某等12名被告则认为:不同意返还房屋,12名被告确实按《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分配到了新房,12名被告是第一期,但后来村委会没有严格按照方案执行,在第二期、第三期搬迁过程中存在分房不公的现象。例如一部分人可以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不在搬迁规划区居住,甚至盖平房;一部分人分配新房面积超标;有些人不交个人负担部分费用也可入住;一些人户口早已迁出本村的,在搬迁过程中将户口迁回也可以分房;部分村干部存在违反实施方案的情况,违规建房,多占面积。
(二)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房屋属某村整建制搬迁工程中未分配住房,其所有权应归属村集体所有,郑某某等12名被告未经法定程序私自占有,实属不当,某村村民委员会要求返还该房屋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12名被告认为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在执行拆迁政策过程中有不公正现象以及部分村干部存在违规多占问题,应通过正当渠道予以反映、解决,本院亦将案件审理过程中村民反映的问题,正式函告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政府,促请乡政府予以调查、核实并争取妥善解决。
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某等12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内小区的未分配房屋返还原告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村民委员会。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法
本案在于教育、警示新农村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人,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进行。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法律意识淡薄且存有侥幸心理的农村村民,无视、漠视法律、法规、规章及村规民约,妄图以违法行为获取非法或不当利益,且行为往往具有集团性,对新农村建设危害极大。本案以判决的方式,昭示了在新农村建设当中应当遵循的契约精神,打击了新农村建设中违法侵占行为和违约失信行为,破除了新农村建设的障碍,维护了新农村建设秩序,保障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8日,被告张某某受聘于原告黑龙江省伊春市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员工作。至2015年9月10日,被告以原告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离开原告公司。后于2015年9月14日向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原告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其各项损失费用66136.00元。带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带劳人仲字[2015]第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由被申请人(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7958.26元(2541.66元×11);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12.49元(2541.66元×1.5);3.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加班加点的仲裁请求;4.驳回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工作截止日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5.被申请人应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办理2014年5月到2015年9月的社会保险,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被申请人履行相关手续;6.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离职前半个月未支付工资1300.00元。原告伊春某旅游酒店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当庭明确表示放弃在仲裁机构所提出的其他请求,要求原告方按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内容支付被告各项损失。另查明,被告张某某系带岭林业实验局明月林场在职职工,自1999年起因单位经济环境不景气、生产任务少等原因允许被告等大部分职工自谋生路,期间停发工资,但仍由原单位及被告个人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分别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原告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方认为被告是明月林场在职职工,与原告之间只能形成劳务关系而不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原告的此项辩解理由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按照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并未超过其一年内的平均工资,因此该项主张应予支持。被告所主张的2015年9月尚有半个月工资1300.00元原告公司未予发放的请求原告方予以承认,因此应予认定。但被告社会保险费企业应当承担部分仍由其原单位明月林场进行缴纳,其不具备再就业企业再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待遇,因此被告要求原告公司再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因原告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被告自行提出要求与原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公司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因此判决如下: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二、由原告支付给被告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27958.26元;三、由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9月剩余工资1300.00元。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规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张某某系林业局在职职工,其是否能够另行与另一企业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丘某良与李某相识后,丘某良称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认识的领导,能办理教师调动等事项,并取得了李某的信任。2014年9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忙办理其朋友谢某报刊亭的事情。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收取了李某转交的谢某的45000元。
2014年11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帮助其朋友谢某的嫂子进入广东省河源市某中学工作,丘某良答应帮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以需要相关经费等理由,通过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骗取了被害人85000元。
2014年12月,李某再次找到丘某良,让丘某良帮助王某进入河源市源城区某小学工作,丘某良答应帮忙办理。在办理过程中,丘某良以找工作需要经费为由骗取了被害人王某60000元。
期间,因办理报刊亭的事情长期未果,为应付李某的不断催促,丘某良便于2015年2月弄了个假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交给谢某,企图蒙混过去,不料露出马脚。2015年3月13日,丘某良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丘某良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丘某良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丘某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宣判后,丘某良未上诉,本案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诚实守信
从审判实践中来看,包括本案在内的不少以找工作、替人办事为名的诈骗案件中发现,犯罪分子的骗术并不高明,而是抓住了被害人急于求成、想走捷径的心理,从而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此类诈骗时有发生,法官告诫广大市民不要轻易相信社会上人员所谓的“有关系”“有门路”,应通过正规的途径去找工作、办事,切勿贪走捷径,谨防上当受骗。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某、钱某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广东省韶关市区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时,公安机关将钱某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同日16时许,戚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厦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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