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通事故如何避险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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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通事故如何避险心得体会一
被申请人:xxxx,男,其余信息不详。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销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24日09时23分,申请人xxx驾驶的振兴牌号贵xxx货车沿堕箐公路(堕却至箐口)从箐口往六枝方向行驶,至堕箐公路11km﹢500m处时与被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xxxxx的中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现场为悬崖地段,且为100度左右的急转弯,路面狭窄,两车不能正常行驶会车。xx驾驶的牌号贵bxxx货车制动停车后(现场有刹车痕迹),因被申请人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车速过快导致该车头撞击公路后山体的岩石后,车身弹回路面致车尾撞击到申请人xxxx驾驶的牌号贵bxxxx货车的货箱。为此特申请复核,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存在重大失误,是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申请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急弯路、狭窄路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第四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被申请人张启学驾驶的牌号贵bxxxx的中型客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和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会车时,且两车难以同时通过的情况下,靠山体未作减速停车避让导致撞击山体岩石后发生交通事故应负全部责任。
二、认定书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时采纳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但交通警察xxxx等2人现场事故认定时,一下车就指责申请人xxxx一通,随后说是申请人xxxx的责任,只拍摄现场照片后就撤离事故现场。最后又强行申请人xxx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字。
综上所述,x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xx中队作出的第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证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充分调查,最终导致对当事人责任认定缺乏客观和公正,恳请交警部门对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申请人:xxxxx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有关交通事故如何避险心得体会二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
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 某
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故意忽略了刘某具有重大过错的客观事实,并作出了错误的事故责任划分,该认定书不应作为法庭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广西×司法鉴定中心[]痕鉴字第3号《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见答辩人证据1]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见答辩人证据3],可以清楚地知道,刘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时为骑行状态,然而交警部门在重新作出的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却忽略该重要的客观事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因此,该第××[重]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刘某的交通行为合法不承担事故责任”是明显错误的。
2、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廖某的超速驾驶,刘某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强行抢过人行横道,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从《事故现场图》[见答辩人证据2]和《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意见书》反映的客观事实有:①公交车与刘某相撞时,刘某是骑在车上的,②公交车右前轮的最长制动印迹长为12.09米,③双方相撞的部位是在公交车右边。据此充分表明,当廖某发现刘某驾驶自行车意图抢过人行横道时,已经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然而在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要越过公交车的时刻,还是相撞了。假如刘某让直行的公交车先行,就不会发生本次事故,或者刘某是按规定下车推行或慢速通过,那么,公交车司机廖某就更加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提前减速或避让,从而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规定,刘某也应对事故负同等的责任,交警部门在认定双方责任时,应该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因此,x年1月28日交警支队第一次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正确的。
3、根据现行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x年5月1日施行),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时,上级部门可以发回原单位要求重新作出认定。退一步讲,即使发回原单位重新调查和认定,也不应由原来的经办人参加,否则难以保障认定结论的公正性。
本案中,同一交警部门前后出具了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其经办民警均为施春阳、唐文军。并且,在基本事实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却在前后两份认定书对双方的违规行为致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的确定,作出了根本性的变更。他们在重新作出的认定书中,他们有意回避了刘某违法骑行通过人行横道的客观事实,从而将原来“廖某、刘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的认定改变为“由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的改变明显难以自圆其说,也是没有依据的,并直接导致了对答辩人一方不公正的结果。
4、基于(第××[重]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恳请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的规定,对该认定书不予采信,而是根据查明的事实准确认定本案刘某应当对本案事故承担同等的责任,或直接采信x年1月28日交警支队作出的(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划分。
二、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答辩人只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如前所述,刘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存在着明显及重大的过错,廖某在发现刘某突然快速横过路口时已立即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有关交通事故如何避险心得体会(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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