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老班主任心得体会 老师防疫情心得体会(九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疫情期间老班主任心得体会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3号)和《关于进一步统筹推进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和 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沪建办综〔2020〕4号),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如下: 、
全市所有在监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工地。
3月10日起至疫情结束,每周三天(周二、周三和周四)。
1. 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 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3. 复工条件落实和保持情况 以上内容详见督查表(附表一) 1、督查共分12个检查组,每组2-3人,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管理总站”)、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服务中心”)、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审图中心”)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其中管理总站、行政服务中心、审图中心等共计8人,总站不少于16人(巡查科3人、质量、安全各2人、市场科、技信科、执法科各抽1人、监管科不少于6人等)搭配组成。 2、第一到第九组各对口一片区域(见下表),第十到十二组直接对口总站直管工程。 3、总站负责将各组片区内复工工地详细清单分发到各组组长,管理总站、行政服务中心、审图中心联系人每周五向总站提供下周二三四参与督查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服从督查安排。 4、组长科室负责本组督察实施,行政措施单开具,每日情况快报;检查数据汇总和检查情况总结工作。 组别组长组员对口区域 第一组总站安全科总站巡查科闵行、自贸区 第二组总站安全科管理总站浦东、临港 第三组总站质量科管理总站长宁、松江 第四组总站质量科管理总站黄浦、崇明 第五组总站巡查科管理总站杨浦、奉贤 第六组总站巡查科行政服务中心静安、金山 第七组总站市场科行政服务中心虹口、青浦 第八组总站技信科行政服务中心普陀、宝山 第九组总站执法科审图中心徐汇、嘉定 第十组总站监管科总站监管科总站直管工程 第十一组总站监管科总站监管科总站直管工程 第十二组总站监管科总站监管科总站直管工程
各组每天抽查2-3个工地直至疫情结束,每个行政(功能)区必须覆盖。
1、各组长科室确定一名联系人,每天四点前将当天督察表传至安全科(赵伟豪),安全科汇总完成后每天五点前报站领导。 2、每周四检查结束检查完成后,上报本周拟通报工地,参建单位,责任人名单。 3、各组长科室负责所查工地的证据固定、立案、总结等后续处置,每月报立案工地数和月度小结,安全科每月底汇总完成报站领导。 4、检查完成后,按要求整理检查档案报总师室归档。
因疫情防控不力而被通报的建筑工地整改完成,提交整改报告后,列入下一月必查工地,进行督查回头看,如果整改不力,将进一步严肃处理。
1、检查车辆、防疫保障物资由总站统一安排调配(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总站、审图中心三家单位协助提供4辆公务车辆,每周具体车辆和司机应保持固定不变,报给总站统一安排调配); 2、市区抽查工地回683号就餐,在郊区时则在对应区站就餐。 附表一:《疫情防控督查表》 建设工程疫情防控督查表 所属区域 检查人员检查时间 工地名称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工地状态复工准备( ) 已复工()检查项目检查重点检查结论(明确符合、不符合或无此项意见,不符合简要叙述) 人员到岗履职疫情防控小组体系清晰、职责明确,定岗定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 工地与社区、疾控部门对接人员明确 有社区、疾控部门等对接部门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等均到岗履职 关键人员各岗位职责清晰 疫情防控情况工地进口设有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 施工现场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门卫对所有进出场人员进行全登记 施工总包单位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排摸和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健康明。要素包含是否来自、去过、经由重点地区,是否曾与病例人员接触等。
施工现场有环境消毒制度,定期消毒 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有卫生防疫宣传广告 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疫情防控交底 施工现场配备有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 复工条件和保持《建筑工地复工检查表》施工现场留底,并且检查重点、签字、盖章等要素齐全,结论清晰 复工前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的落实(重点排查深基坑、起重机械、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隐患) 复工后疫情管控措施有效保持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交底等 行政文书开具 提示: 1. 现场检查应确保自身防护,避免人群聚集,并遵守工地防疫管控要求。 2. 违反黑体字部分必须开出行政措施单或要求停工整改,并纳入拟通报批评名单。 3. 工地与社区、疾控部门对接人员必须明确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社区、疾控部门等对接部门必须明确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对现场人员随机抽查(2-3名)并记录姓名,是否人员登记在册、是否有当日体温记录,查看“随申码”。
描写疫情期间老班主任心得体会二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学校餐厅防控管理,满足师生就餐需求,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健康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1、学校要安排专人对食堂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的假期行程、身体健康状况、居住地、接触史等信息进行全面摸排,要建立台账;特别是从湖北或重点疫区返回西安的,做好登记。
2,做好相关食堂工作人员食品安全及防疫知识培训。
3.食堂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个人卫生,常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在进行操作时佩戴口罩、工作服、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4.强化配送人员健康监测、洗手消毒和配送设施的清洗消毒,配送人员配送时佩戴符合要求的口罩、手套。
餐厅属于人员密集区域,应加强空气流通,最大限度引入室外新鲜空气。
1.合理开启部分外窗,使餐厅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效果,加强室内外空气流通。
2.餐厅具体通风措施:
(1)就餐区窗户全部打开,每天下午收工后关闭。
(2)操作间及储藏室根据实际需求,实施开窗通风。
(3)通风时间:早上8:00,上午11:00,下午14:00三个阶段开启,每个阶段开启时间为30分钟。
1.新冠病毒消毒常用消毒剂:
氯化消毒类:84消毒液、双氧水等。
高浓度酒精:75%浓度的酒精(易燃,小规模使用)。
2.消毒方式:
喷雾式:用喷雾器喷洒消毒液进行表面消毒,适用大面积快速有效消毒。
擦拖式:用布或其它擦拭物浸以消毒剂溶液,擦拭物体表面进行消毒,适用小面积及物体表面消毒。
3.餐厅设置专人实施消毒管理,并做好消毒记录。
1.对供货商加强监督,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2.制定原料采购控制清单,除禁止使用的原料外,不采购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或海鲜等,严禁采购食用野生动物。
3.健全原材料验收流程,严格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做好索证索票、收货查验、台账登记、按要求储存等工作。
4.要求供货商的原料运输车辆应具备相关温度、湿度及分隔功能,车辆及运输容器定期清洗、消毒。
5.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6.采购预包装食品应当向供应商索取长安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开具的《供货凭证》,如供应商无法出具《供货凭证》,必须索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和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供货凭证。
7.食品加工:食品加工各个环节严格按规范流程操作,加工操作前要使用紫外线灯进行空气消毒30分钟,使用消毒液对加工用具、操作台面、抹布等进行消毒。操作时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8.食品烹饪时要烧熟煮透,其食品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成品应用消毒后的容器盛装,与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为阻断疫情传播途径,本学期学校继续按上级要求实行封闭式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原则上采取分年级错时就餐,确保师生用餐安全。
1.学生就餐地点
学生按班级错时打餐,一二三年级在各自班级内就餐,班主任和学生一起就餐,主管领导陪餐。
2.错时就餐制
就餐时间暂定为分四拨就餐,一二三年级中午11:50在教室排队打餐;四年级中午11:50排队打餐;五年级中午12:00排队打餐;六年级中午12:10队打餐。教师就餐与各级学生就餐时间一致。
3.注意事项
(1)就餐前班主任要提醒学生洗手。
(2)师生取餐须佩带口罩,即取即走,坐下吃饭的最后一刻才摘口罩,就餐结束后立即佩戴口罩。
(3)避免面对面就餐和扎堆就餐,学生就餐间隔在1米以上,就餐中不交流、不说话,避免交叉感染。
(4)学生用餐结束后,佩就好口罩,检查桌面保持干浄,按一米距离排队将碗、筷等分类送到相应回收桶
描写疫情期间老班主任心得体会三
尊敬的老师们、家长朋友们、亲爱的同学们:
当前,我县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周边县区防控局面错综复杂,全县教育系统上下必须贯彻落实市委和县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刻认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从严、从紧、从细落实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广大师生和家长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养成勤洗手、常通风、少聚集等良好卫生习惯,不到中高风险地区,非必要不出县,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师生员工及共同生活居住人员应主动向社区和学校报备,按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要求做好管控措施,落实健康管理规定,对故意隐瞒行程、逃避核酸检测、组织聚集活动等违反防疫规定的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具体有以下十二种情况:
一、对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如进入公共场所拒绝出示健康码、不配合体温检测与登记等行为,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绝配合检疫、隔离、治疗,擅自离开隔离地区的,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应该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
疫情期间老班主任心得体会 老师防疫情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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