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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防骗视频心得体会 防诈骗视频心得体会(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22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观看防骗视频心得体会

有人说八公会忽然去捡球是因为主人忽视了它,这只是它讨好主人的一种方式而已,与什么预感主人会离开无关。可我却更愿意相信,这是八公与主人间的微妙联系。为什么它会那么反常,不愿意送主人去车站,甚至对着他不停地吠叫,更令人惊讶的是,训练了那么久都不肯去捡球的它,居然主动将球送至主人的手中,并乖乖地将球捡回。

等有一天它会给你捡球的时候,一定有什么特殊的理由

是的,八公感觉到了。它感觉到他的主人这一去或许永远不会再回来了,所以它用它,一只狗所能做到的任何方式,去挽留它的主人。

遗憾的是,老教授没能懂得八公反常的原因,他只是为八公的第一次捡球而异常兴奋。这是他第一次看到八公捡球,但也是最后一次。最终,老教授还 是踏上了启程的列车,却再也不能搭乘上那辆回程的列车。

老教授走了,但八公不明白,它还 是像往常一样,在同样的时间,来到车站,在同样的位置上,等待着老教授的归来。

虽然它一次又一次地失望而归,但是在每天的那个时刻,八公总会蹲坐在老地方,等待他的主人像往常一样,在五点零五的时刻,推开车站的大门,亲切地叫它“八公”,并慈爱地摸摸它的头。

可是,对不起,八公,你的主人永远不会回来了。

我难以置信,一只狗可以忠诚到用它的一生来等待他的主人。

你可知,十年是什么样的概念,它或许只占取你人生的几分之一,但十年,是狗的一生!它用它的一生,向所有人诠释了什么是忠诚,什么是爱。

当十年后教授的妻子归来,她看到八公的一霎那,她也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当她哽咽地对八公说“你居然还 在等”“我陪你等下一班车”时,我的眼泪,瞬间落下。

最令我动容的是影片的最后,八公知道自己即将走到生命的尽头,他却在风雪之中毅然选择走向车站。依旧是那个位置,它趴在那儿,有些疲惫的,缓缓地闭上了自己的双眼,恍然间,它仿佛看见了他的主人就像十年前一样,推开车站的大门,对它说“八公,我们回家”……真好,八公,你终于等到他了。

写这么长长的影评不为什么,只是被感动了,真的很好,在这个年代,还 能有这么一部影片,能触动我的心灵。

再加一段话:

其实在影片中还 有使我印象非常深刻的一句话。那是老教授的外孙问她外婆“外公是在哪里发现八公的?”时,老教授妻子的回答“实际上是八公发现外公的”。

不知是什么原因,这句话让我发愣了很久。

茫茫人海中,唯独发现了你,这是一种怎样的缘分在牵扯着他们走进彼此的世界。

这部影片,我不敢再看第二遍,我怕我会再次泪流满面。只要一想起影片,我的脑海里就会浮现八公在车站门口苦苦等待的镜头,就算这样,我的眼眶也总会在回想中逐渐湿润。

影片中还 有很多感人温馨的画面,我无法一一描述,但希望没有观看的朋友,拿出一个小时的时间,在一个不受干扰的空间,好好寻找一下自己内心。每个观看完影片的人,都能心存一份感动,更加真诚地对待你身边的人,因为他们只有你。

有关观看防骗视频心得体会

三月十五号是消费者维权日,我吃过晚饭,做完作业,就早早守在电视机前等待观看3.15晚会的开始。今年的315晚会的主题是“共筑消费新生态”,消费是我们每个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生活步骤,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

消费者,相对于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而言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往往在消费过程中会出现消费权益受损害却又无法追偿的情况,因此需要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缓和消费过程中出现的该类矛盾。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也体现出了对消费者保护力度的加强,更好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商家的不良行为予以严惩。以下是该法此次修订的三大亮点。

在该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一般瑕疵举证责任是由消费者来承担的,但往往在举证过程中,由于技术手段的欠缺及信息采取艰难,消费者很难拿出有力的证据。而该法条的规定就有效的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但应当注意的是,该法条的适用仅限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等耐用品及装修装饰等服务时,其它消费情况下举证责任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这一条为新增法条。该条明确经营者披露信息的义务,这缓解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找人难矛盾,经营者消息的公开化也让经营中不能为所欲为。当然为了能够让该条具有可操作性,该法的四十四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与经营者的连带责任,也即当消费者利用网络等远程方式购物时如若权益受到侵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也就从经营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双管齐下来使经营者披露自己真是有效的信息。

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这一条我们要注意两点:其一,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赔偿金额由过去的物价的两倍变为物价的三倍,并且将最低赔偿额度定为500元,增加了赔偿倍数及最低赔偿额度;其二,经营者明知有商品或服务缺陷仍提供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也就是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不仅要补偿消费者损失,还有可能要承担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诉,此次《保护法》的修订加大了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降低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纵使修订后的《保护法》仍存在某些不足,但它是法制建设过程中进步性的代表,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有关观看防骗视频心得体会

近日,我观看了警示教育微电影,接受了一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对职务犯罪这种严重的腐败现象,有了更深层次的体会,受益非浅。在片中,有这样一些场景让人印象深刻,比如,在办案点接受调查的李健从睡梦中惊醒要送孩子上学,比如李父送病危的老伴上医院要戴上帽子怕被熟人看见,比如两个孩子攒钱去看爸爸、最后在雨中呼唤“爸爸,您去哪儿了”。这些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样的职务犯罪,不仅害人害己,还毁掉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我感到微电影对自己触动很大,心灵上接受了一次洗礼,思想上受到了很大震憾。下面我结合平时的工作学习,谈谈我对这次警示教育活动的一点感受。

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是我们共产党人立身的支柱和灵魂。我们每一个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只有把讲学习摆在第一位,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只有具备这样的思想根基,才能构筑起牢固的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长堤,永葆共产党人和人民公仆的革命本色。正是由于放松了学习,忽视了世界观的改造,在金钱的考验面前败下阵来,成为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俘虏,从而导致他在政治上蜕化变质、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成了阶下囚。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以及强大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所在。胡锦总书记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告诫全党:“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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