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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舆情心得体会精选 旅游 舆情(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6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旅游景区舆情心得体会精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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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收入:xxxxx万元

2、经营利润:xxxx万元

3、经营费用:xxxx万

4、总接待游客人数:xxxx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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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景区管理日趋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1、以制度促管理,推进景区规范管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规范日常安全检查台帐,制定《节假日安全预案》、《春节(中秋、国庆)安保方案》,细分岗位工作职责,进行定位、定岗、定责。

2、规范服务接待标准,尤其是经营项目、保安、卫生保洁、售票窗口等一线岗位人员,坚持以游客满意为目的,着力提升旅游接待服务水平,加强卫生环境长效整治,为游客营造宾至如归的旅游环境和服务氛围。

3、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各部门针对部门人员每周展开技能培训,以学习促服务,切实提高员工的服务水平。

(二)项目建设稳步推进,配套设施不断完善

1、继续改进经营休闲文化项目,以自助炊事、擂茶体验、农展馆及茶园观赏等农家乐项目为新亮点,展示景区文化,为景区的持续发展增添新助力。

2、继续完善配套设施。在建设项目的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服务设施,对景区内的道路、供电、供水、路灯、监控等基础设施不断加以改造完善,及时更新指示牌、标示牌、项目宣传图等,增加休闲座椅、垃圾箱,对游乐设备设施及时整修到位,确保正常运行,更好地为来景区的游客提供服务。

3、积极响应旅游部门提出的厕所革命,完善了景区厕所配套设备设施,使残疾人厕位更加人性化。特别是在公司上级领导支持下,景区内增建厕所一座和改建厕一座,极大方便进入景区的游客,同时也保证了景区整洁度。

(三)以监管促安全,扎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安全重于泰山。景区始终将“安全第一”放在首位,保安设立24小时值班制度及巡检制度,岗位人员随时提醒到访游客游览时应注意安全问题,对安全工作一丝一毫不放松,先后完成了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客流量激增的接待工作,确保了景区全年运营无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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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区配套功能尚不完善。景区客房虽已建设完成,但仍无法对外营业,无法形成旅游产业链,制约了景区的品牌建设,无法为公司带来更大收入。

2、景区内乱摆乱卖现象仍为严重。虽然景区多次向上级汇报,也与粗坑村委,京溪园镇政府多次协商治理,仍治标不治本,无法杜绝此现象,给景区管理带来隐患。

3、土特产商品经营不够理想。景区土特产商品经营较去年虽然有很大改善,但是特色商品和旅游纪念品的种类仍然较少,经营效果不太理想。

4、随着进入景区游客激增,景区的设备、设施也加快进入了维修期,增加设施维护费用支出,及维护、保养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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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乱摆乱卖现象,继续与当地政府进行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法,争取景区与当地村民双方共赢,建设和谐景区。

2、客房营业及土特产品种多样化经营均需公司来协助解决,同时请上级领导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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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严格按国家4a级景区标准管理,把景区建设为“山有风景,水有灵气,食有佳肴,住有条件,购有特产,娱有体验”的更加成熟景区。经营管理处全体员工将会齐心协力,尽职尽责,通过不断学习,逐步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技能,一丝不苟做好本职工作,让景区变得更美更靓,作为我们揭西甚至是粤东旅游的一张金色名片,更好的为广大游客服务。

关于旅游景区舆情心得体会精选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千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千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保护地带。

第三条凡进入风景区的国内外旅游者,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居民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区名胜资源、文物、自然生态环境;

(二)实施风景区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卫生防疫监察管理;

(六)保护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风景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及集体土地、山林利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区规划。

保护地带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风景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报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风景区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对风景区内的寺庙、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拆迁、损毁、破坏等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及时修缮。

第九条对风景区的古树、名木、奇峰、异石、地热水、名泉和冰川遗迹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应当建立档案,悬挂标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条在风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对风景区的水体,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加强风景区林木的保护,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止病虫害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区内国有林木的抚育、更新性采伐,管委会必须预先提出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禁止采伐名木古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三条风景区应当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为野生动物创造必要的栖息、繁殖条件。禁止猎捕和伤害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应当加强防火管理工作。管委会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防火、灭火的组织领导;凡在风景区内和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均为联防单位,应当签订联防协议;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一切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灭火器,进入风景区的人员,禁止在规定的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品;禁止篝火、野炊、烧荒、烧纸;禁止损坏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风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风景区内的建筑物布局、设计,均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风景区内从事以上两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及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对原有企业及工程设施应当进行清理整顿,凡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迁。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保护地带内要保护好地貌、山体、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

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保护地带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权属不变。管委会根据规划对保护地带提出环境要求,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千山东路倪家台至千山正门段公路两侧,鞍会公路上石桥至庙宇岭段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管委会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

风景区的游览票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进入各游览区的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的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风景区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进入风景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文明经营。

禁止倒卖风景区各类门票(证)。

第二十二条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卫生防疫监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妥善处理污水、垃圾,保持整洁优美的游览环境。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的安全管理。游览区的险要部位,都应当设置安全设施。未设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暂时封闭。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险峰峭壁应当设警牌,保障游人安全。

第二十四条风景区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经常进行治安巡逻检查,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安全设施、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不准私自在景物上刻划、涂写;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食品、包装物;不准乱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旅游景区舆情心得体会精选 旅游 舆情(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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