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育培训课心得体会总结 劳动教育的培训心得(七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劳动教育培训课心得体会总结一
学校、家庭、社区联动,突出抓好校园日常劳动训练、生活实践劳动教育、志愿服务劳动公益行动,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初步学会劳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培养学生勤奋学习、自觉劳动、勇于创造的精神,为他们终身发展和人生幸福奠定基础。
1.实践性原则。实践性是劳动教育的基本特点。学生亲身参加劳动操作实践是劳动教育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方法。实践是劳动教育必不可少的环节。创新素质只有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才能得到发展。学校要结合实际,创设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千方百计为学生创设劳动操作的条件,让学生在实践中掌握劳动的知识和技能。切实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提高劳动教育的教学效果。
2.基础性原则。劳动教育是基础教育阶段最基础的教育,通过劳动教育,应该使学生具备基本的劳动技术能力,以适应未来的职业生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在劳动教育中,通过某些劳动技术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相关的劳动知识,提高他们运用工具进行加工的动手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为将来的发展、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
3.开放性原则。劳动教育应不拘泥于校内,应做到校内校外相结合,逐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劳技教育体系,能够为劳动技术有特殊兴趣和爱好的学生,提供一个充分发挥自己天赋、才能和创造力的新思路。
1.课程引导,强化劳动意识教育。
充分发挥晨会课、少先队活动课、劳技课等课程的正面引导作用,多渠道对学生进行劳动意识强化教育。定期开展以热爱劳动为主题的班队会或少先队活动课,让学生展开讨论,深入理解什么叫“劳动”?怎样做才算是热爱劳动。
2.榜样引领,激发主动劳动热情。
对于小学生来说,身边的榜样是最好的引领。因此作为教师,在教育工作中应以身立教,以德育德,以行导行,用爱和诚感染学生,用言和行引导学生,用自身的劳动行为来为人师表;同时我们要充分挖掘我们身边有关热爱劳动的典型事例、典型人物,对他们大张旗鼓地宣传和表扬,在学生中营造一个学先进、比先进的氛围,从而在榜样的引领下,充分激发他们主动劳动的热情。
3.内外联动,创设劳动实践环境
正常开展校内劳动。组织学生做好每日的卫生包干区保洁工作和每周一次的全校大扫除。大力开展与劳动有关的社团活动,进行手工制作、班务整理、书包整理、队角装饰等实践活动。广泛组织以劳动教育为主题的班队会、手工劳技展演,提高学生的劳动意识。
积极组织校外劳动。将校外劳动教育纳入学校的教育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综合实践基地等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生参与劳动实践。安排一定时间到雅周生态农业园进行农业生产的劳动实践。
大力鼓励家务劳动。大力倡导学生在家做力所能及的家务活,弘扬优良家风,参与孝亲、敬老、爱幼等方面的劳动。
推荐劳动教育培训课心得体会总结二
甲乙双方就某项教育培训进项合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场地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
第四条出资方式、期限。
(一)甲方__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___教室场地、教学教具、招收学员、广告宣传等方式出资、组织与乙方共同开办____特色班。
乙方___(姓名)以提供特色班____师资力量、教学教具、学员考级等方式出资、组织与甲方共同开办____特色班。
(二)双方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正式签订。
(三)本合伙出资教学教具及相关设备,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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