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存款协议书 资金存款协议(六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现金存款协议书(精)一
一、现金业务
本人严格按照财务人员的相关制度和条例,实现现金管理,现金收付,凭证的审核以及现金日记帐登记等业务谨慎细致不出差错,能够确保做到现金的收支准确无误,认真复核会计主管审核的原始凭证数量,金额计算与金额是否一致,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保证了现金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
二、银行业务
日常与银行相关部门联系紧密,根据单位需要正确开具支票转账进账,提取现金备用,井然有序地完成了职工日常报销。在平日与银行接触的工作中,我认真复核所要求开具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台头,帐号,用途是否一致,认真填写银行结算凭证,保证金额填写准确,认真审查收款结算凭证的真伪性,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情况,逐笔序时认真登记所有帐户的银行存款日记帐,每月按帐号与银行对帐,落实并督促未达帐项及时入帐。
三、其他工作
从质和量上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维护并保持了与各银行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认真处理好与其他单位财务人员的合作关系,另外,对于本职工作,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定期向会计核对现金与帐目,发现现金金额不符,做到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及时回收整理各项回单、收据,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从无坐支现金。根据会计提供的依据,及时发放员工报销和其它应发放的经费。在工作中坚持财务手续,严格审核算(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报帐),对不符手续的发票不付款。
在新的一年里,我还需要在工作上更加积极主动,态度上更加认真负责;工作虽然平凡但不能平庸。我今后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积级参加公司的各项活动和学习,从去年的工作中认真吸取经验,缩小在业务上的差距,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让自己今后的工作更加严谨有序,让自己以更踏实的态度为公司的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我相信我们的公司明天会更好!
现金存款协议书(精)二
时光如梭,回想过去的两年时光,刚迈出大学校门的我,怀着对美好未来的憧憬进入了xx银行xx省分行。在领导们的精心关怀和教导、周围同事的热心支持和帮助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上、学习上还是本职工作上,我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在这期间,我逐渐成熟起来,工作能力也迅速成长,从一名普通的临柜人员成长为一名综合柜员。我将立足新的本职工作,潜心钻研新的业务技能,使自己能在新的岗位上为建行事业再多发一份光,一份热。现将过去各方面的进步总结如下:
一、坚持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能力。
学则进,不学则退。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刻苦学习,在学习中汲取工作能力,汲取前进的动力,汲取创新的活力。只有加强学习,才能使自己在思想上、理论上、业务上真正成熟起来,更好的搞好本职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我的工作准则就是“干一行、爱一行、精通一行、勤勤恳恳、踏踏实实”,这更加使我注重加强理论学习,注重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xx大报告等。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我的政治敏锐感,在具体事情面前能够保持清醒头脑,立场坚定,处处以集体利益为重,先集体、后个人,思想逐步走向成熟。在生活中,积极向周围领导和同事们学习,使自己的交际能力不断提高,解决、思考问题逐步走向周全。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自工作以来,我坚决服从组织和领导的安排,克服各种困难,勤奋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平时,我积极主动地承担起接送钞的任务。在本职工作上,我觉得自己有许多需要学习需要加强的方面。因此,在开始工作时,除了认真学习我行相关业务操作书籍外,我还虚心的向周围其他同事请教办理业务中遇到的问题。更利用休息时间,学习其他柜台的业务,以此使自己能尽快掌握全面的银行业务,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通过平时的积累,我在调离原来的储蓄柜台,换做对公业务时,能很快的适应新工作,大大缩减了过渡的时间。同时我也刻苦练习操作系统等业务技能,使自己能够拥有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快捷服务的本领。现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继续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和创新意识,同时虚心的像其他同事请教经验,使自己能尽快的适应这个岗位,不辜负领导的期望。
(二)把握全局观念,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领导开展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支行各项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强管理,搞好团结,凝聚士气;积极参与制订各项计划和规划,搞好分析和预测,合理建议,准确决策,促使我行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充分发挥龙头柜员的作用。首先是要合理安排临柜人员现金业务,充份调动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质量考核制。创建良好的学习氛围,组织内部员工学习业务知识、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提高内部员工的业务素质。
(三)突出抓好业务规范操作和各项内控管理措施的检查落实。银行结算业务是一个高风险的部位,结算业务的内控建设应该被摆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从规范结算业务的柜面操作与加强管理两方面入手,做好龙头柜员即时、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努力消除各种风险隐患,确保将结算部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抓好重点业务、重点环节、重点时段的自律监管,发现问题立即督促纠正,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辅导。
(四)提升服务理念,全面提高规范化服务水平。服务是银行的生命线。每位员工都赞同这个理念,每一位员工都认识到这一点,促进服务的深层次、高水平、全方位发展,增强我行在同业之间的竞争力。规范化服务这也是积极营销的一个表现。提高了服务质量,可以为客户提供比其它银行更加优质和更具特色的服务,由此我们就可以保持良好的客户资源。
过去的两年,自己虽然做了大量辛勤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一个优秀的银行从业人员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改进方法,克服自身的缺点,充分发挥自身特长和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协调好各个方面关系,提高水平,把各方面的工作干得更好,为建行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的发挥自己的潜能。
现金存款协议书(精)三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开户单位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并按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不定期地对同级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包括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及时解决有关现金管理中的问题。
各开户单位要向银行派出的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八条各开户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
现金存款协议书 资金存款协议(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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